9 月 24 日下午,新北市瑞芳發生一起嚴重的學生流血事件。一名國中生與高中生放學後發生衝突,國中生涉嫌持附近商家的剪刀刺向高中生頸部,傷者一度失去呼吸心跳,經搶救後持續接受治療;涉案少年則前往派出所自首,後續移送少年法庭,經法官裁定收容。
目前公開資訊顯示,兩名學生就讀同一所中學,衝突發生於放學後的校外;涉案少年疑因雙方口角而一時氣憤發難,但完整衝突經過及原因仍待警方與司法機關進一步釐清。
這起事件值得我們明確區分兩件事。依現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4 條,「霸凌」必須至少具有「持續」的行為要件;若目前公開資訊僅顯示為一次性的嚴重衝突,尚不能逕行認定為法律上的霸凌。但另一方面,準則第 71 條又明定,學生於校園內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學校仍應準用相關程序處理。換句話說,不是典型霸凌,不等於學校沒有任何處理責任。
真正值得追問的問題是:當一場校外衝突看似臨時起意,但行為人過去其實曾有相似的情緒極端或衝動行為時,我們還有沒有可能在那幾分鐘,甚至更早之前就看見風險?
真正危險的,不只是那把剪刀
每當重大暴力事件發生,社會很容易把焦點放在事後處罰。但教育與社會安全真正困難的地方,是能不能在那把剪刀被拿起來之前,多做一些什麼,不讓遺憾發生。
極度憤怒的瞬間,孩子不會冷靜計算法律責任。但若我們只關注案發當下的衝動,就可能忽視行為人過往極端情緒與反應的累積脈絡。
少年的攻擊行為鮮少出自單一原因,而是個人特質、家庭功能、同儕互動與生活環境交織的結果。青春期大腦前額葉的情緒調節與衝動抑止機制尚未發育成熟,一旦長期沉浸在人際對立、家庭支持匱乏或高風險的環境裡,各種危險因子便會相互加成,進一步擴大失控的風險。我們需要建立的,是一套能夠辨識風險、進行專業評估,並在風險升高時啟動跨專業介入的制度。
這起事件發生在放學後的校外,也再次提醒我們:學校的管教與保護,不可能延伸到孩子生活的每一個角落。
筆者近幾年走訪各縣市多所學校,從第一線實務觀察發現,不少學校都正在面對類似的高風險個案。這些尚未被系統完整接住、卻已出現明顯情緒失控、攻擊或其他高風險訊號的孩子,正是社會安全網底下最容易被忽略的「黑數」。
我曾與一位資深少年調查官深談。他從少年司法第一線提出一個令我印象深刻的觀察:孩子的偏差行為,往往不能只從家庭或個人尋找原因,大人所共同建構的社會環境,同樣可能成為影響孩子的重要因素。當大人沒有塑造一個嚴密、善良且完善的環境,讓孩子有了漏洞去接觸到毒品、不良組織或負面社群;當家庭功能失能,孩子只能選擇他認為最安全的地方取暖──哪怕那是偏激的同溫層,最終走向社會邊緣化。
這提醒我們,少年偏差行為不能只被理解成「家庭管不好」或「學校沒教好」。當問題涉及家庭功能、同儕影響、網路社群甚至少年司法時,早已超越單一學校所能處理的範圍。當風險超出學校能力時,下一個接手的人是誰?誰負責追蹤到底?這些都需要盡早思考。
接受輔導,不代表風險已經解除
在第一線,我們常看到一些衝突最後以道歉、和解、物理隔離或輔導晤談收尾。問題是:事件結束,不代表風險消失。
根據公開媒體報導,校方證實,犯事學生今年 6 月曾因誤解,以「自我保護」為由持筆刺傷同學,造成臉部皮肉傷;校方當時與家長溝通後安排學生搬離宿舍,並因其情緒需要專業協助而持續關注輔導。3 個月後,卻又發生校外持剪刀刺傷他人頸部的重大事件。
這並不能直接證明先前的輔導無效,卻至少提醒我們:「有接受輔導」與「風險已經解除」是兩回事。學校輔導室確實付出了努力進行晤談與關懷,但當孩子的偏差行為根源於深層心理創傷、家庭失能或環境誘因時,單靠校內輔導教師根本缺乏法權與跨界資源去改變家庭或校外環境。
如果過往的衝突與攻擊行為僅被視為已處理結案的校內事件,而未將孩子的極端傾向納入跨專業(社政、少輔會、醫療)的長期風險評估,就可能出現制度性的「照顧斷點」。
當學生已出現具體攻擊、刺傷他人等高風險行為時,就不應再單純視為一般情緒適應問題,而應進一步進行風險評估與適當轉介。因此,學校與教育行政單位應該進一步評估:經過輔導晤談,孩子的攻擊風險有沒有真正下降?是否出現新的情緒與行為風險?現有的校內輔導方式還有效嗎?是否已超越學校處理極限?若攻擊行為再次發生,下一個跨專業介入單位應該是誰?
少年保護制度何時啟動?
台灣其實已經建立了一套少年保護與校園安全制度。在校園,《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71 條已經處理到關鍵問題:即使行為未必符合「霸凌」的持續性要件,故意傷害身體或健康者,學校仍有相應程序可以準用。
在少年司法這一頭,《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建立了「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機制,由地方少年輔導委員會(少輔會)整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等資源,先進行行政輔導;如經評估確有必要,再請求少年法院處理。
法律都有了,台灣真正需要檢討的是面對具體風險時的轉銜應對。未來,我們應建立更清楚的轉銜架構:
第一級:一般風險(學校):由導師、輔導室進行一般輔導、家庭溝通與持續觀察,及早辨識情緒與人際風險。
第二級:中度風險(社政與少輔會):當學生出現特定攻擊行為或問題已超出學校輔導能力,應主動連結地方少輔會、社政與家庭支持資源,進行家庭功能評估、親職支持及心理/醫療輔導。
第三級:高度風險(跨專業共同評估):若反覆出現嚴重暴力傷害、極端應激行為,或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等符合曝險少年要件的情形,應由教育、社政、心理、醫療及少輔會共同評估;若評估輔導無效或風險持續升高,依現行制度請求少年法院接續處理。
第四級:立即危險或觸法(警政與司法介入):當生命、身體安全已面臨立即危險,或行為已涉及刑事法律責任時,應優先確保被害人與其他學生安全,依法啟動警政及少年司法程序。
更重要的是,每一級之間必須有人負責轉銜。地方政府應建立單一責任窗口,從風險評估、召集專業、轉介接案到後續追蹤,都必須清楚標示承辦與接手責任。如此才能避免孩子在教育、社政、警政、醫療與司法之間被不斷轉介,卻沒有人真正陪他走完這段路。
多看見一個孩子,也許就少一場難以挽回的悲劇
正如一位少年調查官曾提醒我的:只要我們能提前多看見、多接住一個孩子,就能避免一次極其痛苦且難以挽回的社會創傷;少年的預防與保護,永遠比事後的補救來得更具價值,代價也能降至最低。
這不是要把所有責任推給家庭,也不是把學校變成少年司法的前哨站。教師可以陪伴、發現問題與依法通報,但教師不是社工、心理師,更不是警察或司法官。國家的責任,是建立一座真正可以通行的橋:讓需要教育的孩子回到教育,需要心理或醫療支持的孩子獲得專業協助,家庭功能失衡的孩子能得到社政支持;已經進入曝險或違法情境的少年,則能依法律進入適當的保護與司法程序。
真正成熟的校園安全,不是等到悲劇發生後問「誰沒有做好」,而是在危機真正爆發之前,讓教育、社政、少輔會、警政、醫療與少年司法,各自站到應該站的位置。不要等下一把剪刀舉起來,才開始思考我們原本可以提前做什麼!
(作者為教育部校園事件專業調查人員、苗栗縣校園性別事件專業調查人員、公館國中、公館國小家長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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