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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再看閃兵案:當「花錢免役」成為潛規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修正能否找回失落的公平?

唯有當社會菁英及知名公眾人物也必須為逃避兵役承擔無法以金錢替代或消除的刑事責任,我國的兵役制度才能真正恢復其作為國防基石的權威與公信力。 唯有當社會菁英及知名公眾人物也必須為逃避兵役承擔無法以金錢替代或消除的刑事責任,我國的兵役制度才能真正恢復其作為國防基石的權威與公信力。 圖片來源:jamesonwu1972/Shutterstock

兵役制度是我國國防安全的基石,其核心價值在於「依法負有兵役義務者,均應履行法定兵役義務」的公平性與法律的公信力。然而,從過去的案例來看,我國司法實務對於妨害兵役行為的判決,多落在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以易科罰金,也衍生出社會上「花點錢就可免除兵役義務」的錯誤觀念。不僅嚴重傷害制度權威,更導致國防組織管理中最重要的「兵役公平與組織正義」徹底失靈。

為應對此危機,國防部近期預告修正《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核心內容包括將最低法定刑提升至 1 年以大幅壓縮短期徒刑易科罰金的適用空間,並針對除役後始查獲者加重其刑。本文將從組織管理、組織承諾、XY 理論及雙因子理論出發,探討修法背後的管理邏輯,並進一步剖析未來檢察官公訴與法官量刑在制度重塑中的關鍵角色。

X 理論下的「投機者」管理:用高代價打破逃避兵役的「CP 值算計」

麥葛瑞格(Douglas McGregor)提出的 XY 理論中,「X 理論」假設人性好逸惡勞、趨利避害,必須透過強制、監督與懲罰來迫使成員達成組織目標。

從 X 理論的管理假設觀察,在現行的法律架構下,部分試圖規避兵役者可能進行成本與利益的計算。他們將入營服役視為損失自由與職涯收入的「高成本」行為,而法院判決的「6個月以下徒刑併易科罰金」則被視作一種「低代價」的規避手段。特別對於具有高經濟能力的人,例如高收入的醫師、藝人族群,法律懲罰的功能已轉化為一種可承受的代價,甚至形成「繳錢就能卸責」的觀念偏差。因此需要透過明確規範、監督與制裁形成外部約束。

國防部指出,現行刑度難以嚇阻有心人士的投機心態,影響國家動員戰力整備,因此修法將法定刑改為 1 年以上、5 年以下,是運用強制管理手段強化痛感。當違法行為成本由原先短期徒刑易科罰金的金錢負擔,轉變為原則上無法易科罰金、且可能面臨實際自由刑及背負刑事紀錄的法律風險時,具有投機性決策傾向的行為人將難以單純透過金錢規避義務。

現行刑度難以嚇阻有心人士的投機心態,影響國家動員戰力整備,因此修法將法定刑改為 1 年以上、5 年以下,是運用強制管理手段強化痛感。圖片來源:Meeh/Shutterstock

從雙因子理論到組織正義:兵役公平與制度不信任

若借用美國著名的心理學家赫茲伯格(Frederick Herzberg)所提出的雙因子理論觀察,兵役制度中的公平性可視為制度政策與行政管理環境的一部分;當成員感受到同樣具有兵役義務的人受到不一致的待遇時,容易產生強烈的不滿與對制度的不信任。

兵役制度最敏感的問題之一,在於不同社會群體是否受到一致的規範約束。當部分具有較多社會資源或經濟能力的役男,可以透過偽造病歷、長期滯外或其他方式規避兵役,而一般役男則依法入營履行義務時,容易形成「同樣負有兵役義務,卻承擔不同程度責任」的相對剝奪感。

我們可以看到,幾位具有國手資格的職棒球員,如郭泓志、張育成等,依相關規定取得補充兵資格後,仍須依法完成 12 天軍事訓練及後續列管義務。這說明即使具有高度社會知名度及國家代表隊身分,仍須依法律規範履行義務。然而近年發生多起藝人透過「閃兵集團」偽造病歷規避兵役的案件,讓許多人抱怨好像只有窮人才不得不當兵。

從組織正義觀點而言,問題不只是違法者是否受到處罰,更在於守法者是否相信制度對不同身分、階級及經濟條件的成員採取一致規範。當社會成員認為「守法者承擔成本、投機者卻可以透過資源降低成本」時,公平感便可能受到侵蝕,長期更可能影響人民對兵役制度的信任與服役義務的認同。

另外也有部分役男刻意長期滯留國外,直至滿 36 歲除役後才返國(如經法院判決的台中陳姓醫師案、滯澳閃兵個案),企圖利用年齡自然除役來規避入伍義務。為修補此公平性漏洞,本次修法增列「逃避兵役逾除役年齡後始查獲者,加重其刑至 3 分之 2」。這是在向社會傳達明確訊息:憲法義務不分社會階級,「36 歲以前逃兵,36 歲後被查獲」並不代表過去的犯罪行為就可一筆勾銷,任何免役的投機行為都將面臨法律代價。

當社會環境認為「閃兵」是聰明的作法時,役男對服兵役的道德責任感(規範承諾)便可能逐漸弱化。圖片來源:jamesonwu1972/Shutterstock

法律可以提高服役約束,卻不能創造人民對兵役的認同

組織承諾一般區分為情感承諾、持續承諾與規範承諾。本文借用組織承諾理論來觀察人民對兵役制度的義務認同與制度接受程度;但兵役義務具有公法上的強制性,與一般員工組織關係並不完全相同,因此本文並非將兩者直接等同,而是借用其情感、持續與規範承諾三種構面作為分析框架。

對兵役制度而言,刑罰加重是提高了逃避義務的外部成本,而非直接創造組織承諾。因此,修法所能達成的,是先透過法律制裁維持制度道德義務底線,後續政府仍需再藉由公平程序、合理待遇及國防價值教育,逐步建立人民對兵役制度的規範認同。

當社會環境認為「閃兵」是聰明的作法時,役男對服兵役的道德責任感(規範承諾)便可能逐漸弱化。相較於我國,韓國對公眾人物逃避兵役的社會容忍度低了許多,被爆出逃兵的男藝人往往要面對嚴重的社會信任流失,且對職涯發展造成極大損害。新加坡則對未依法履行國民服役義務、尤其是未經許可長期滯留海外者,設有明確的刑事及金錢處罰機制。例如好萊塢電影《瘋狂亞洲富豪》的原著小說作者關凱文(Kevin Kwan),至今仍被該國列為通緝犯。

這些國際經驗顯示,對蓄意逃避兵役者建立明確且具可信度的法律責任,以及形成一定程度的社會規範壓力,有助於維持兵役制度的規範性。但若要進一步形成穩定的規範承諾,仍須仰賴民眾感受到政府對公平兵役制度的重視,以及對國家安全與國防價值的深化認同。

修正草案若經立法程序通過,相關犯罪的最低法定刑提高至 1 年,將迫使行為人重新衡量服兵役與規避義務所可能產生的成本;當逃避兵役所面臨的刑事責任可能高於原本應履行的服役期間時,單純以金錢或短期成本算計逃避兵役「CP值」的誘因將受到壓縮。只是,此效果本質上仍屬於提高違法成本,而非直接創造組織承諾;真正的規範承諾仍須建立在兵役制度公平、程序正義及國防價值認同之上。

未來司法實務的關鍵,將不只是刑度提高,更在於法院如何依個案犯罪情節、犯後態度、犯罪動機、是否具有反覆性及是否造成兵役制度實質損害等因素,審慎判斷是否宣告緩刑。圖片來源:New Africa/Shutterstock

檢察官與法官的角色重塑,讓司法成為兵役公平的「有力防線」

法律框架的修正僅是第一步,真正的變革取決於未來司法體系能否落實「刑責與義務對等」的原則。若執行端延續過往輕縱的思維,制度改革將功虧一簣。

近期閃兵案件已由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並由法院依通常程序進行審理,反映此類案件涉及被告人數、犯罪事實、犯後態度及兵役制度公共利益等多重因素,已不宜單純視為個別輕微犯罪。尤其當部分被告否認犯行或犯罪事實仍待司法程序釐清時,透過通常程序進行實質審理,亦有助於完整檢驗犯罪事實及量刑因素。此種依法追訴及透過通常程序完整釐清犯罪事實的作法,有助於維護兵役制度的司法公信力。

而本次修法旨在「降低以短期徒刑易科罰金的可能性,並提高法院宣告緩刑時的審酌要求」。近年已有法院判決在判決書中直斥,具備高等教育與良好家境之役男以私人事由逃避兵役,「動機實屬可議、法治觀念偏差」,可見法院已將長期滯外、利用除役年齡規避兵役及個人教育、職涯條件等因素,納入是否宣告緩刑的實質審酌。因此,未來司法實務的關鍵,將不只是刑度提高,更在於法院如何依個案犯罪情節、犯後態度、犯罪動機、是否具有反覆性及是否造成兵役制度實質損害等因素,審慎判斷是否宣告緩刑。

我國現行刑事責任仍受追訴權時效等法律制度限制,因此所謂「延長責任追究時間」不能理解為無期限刑事追訴,而應指在法律允許範圍內,避免因除役或時間經過而形成不合理的免責誘因。另組織管理上建議可參考中國部分地區曾將逃避兵役者納入信用懲戒機制,並限制其交通、就業或其他公共資源使用,呈現出刑事處罰之外,透過行政管制或其他不利益處分形成制度性約束的思維。針對醫師或藝人等專業人員,若有妨害兵役之刑事紀錄,未來或可研議連結其專業執照或政府獎助資格,以達成「避免因除役或時間經過而形成不合理的免責誘因」的管理期待。惟此類措施涉及職業自由及法律保留原則,應有明確法律依據並符合比例原則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結論:邁向更具公信力的國防管理體系

兵役公平的真正危機,不只是少數人逃避服役,而是守法者開始懷疑:遵守義務是否值得?修訂法律固然能有效提升違法代價,但單憑法條無法建立長久的制度認同;因此,重建兵役公平必須同時融合 X 理論的外部制約、Y 理論所強調的自主管理與目標認同、組織正義的公平感,以及司法治理的實質落實。

當然,法律制裁僅能維繫制度底線,無法單獨建立人民對兵役制度的內在認同;制度的長期穩定,仍須建立在分配公平、程序正義及國防價值的心理認同之上。未來制度的成功,不僅在於法律規範的明確、有效與公平,更在於檢察官與法官在後續司法實務中,能否貫徹「罪刑相當」與「緩刑審慎化」的精神,徹底打破過往「以金錢替代義務」的迷思。唯有當社會菁英及知名公眾人物也必須為逃避兵役承擔無法以金錢替代或消除的刑事責任,我國的兵役制度才能真正恢復其作為國防基石的權威與公信力。

(作者為中正大學企管所博士班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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