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與輝達(NVIDIA)在台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北士科)土地上的爭議,於10月22日出現翻轉。新光主動提出合意解約,讓焦點從「高額補償」轉向成為「問題的解決者」,化解爭議多日的困局,市政府只需補償新壽已支付的成本,若有更多的補償金將會捐出作公益貢獻。可以說,新光把自己從輿論的道德譴責中釋放出來,真正履行具備格局的企業公民責任。
「私益極大化」與「國家公共利益」的拉鋸
新光人壽與輝達這場土地爭議,本質上是一場涉及企業社會責任(CSR)與商業倫理(Business Ethics)的複雜衝突。這場僵局的核心,在於企業追求「私益極大化」與促進「國家重大公共利益」之間的矛盾。
新光人壽的商業倫理困境在於:作為一家壽險公司,它必須在對股東與保戶的受託責任(Fiduciary Duty),與對國家社會的廣義責任之間做出艱難抉擇。
關於股東與保戶權益,新光人壽有維護預期利益的合理主張。依此前的報導,新光人壽主張以合理價格標得50年地上權,要求解約補償金須包含合理預期收益(未來50年收益),是履行對股東和保戶的「受託責任」,以避免涉及違法背信。並透過動工儀式符合「先建後移」方案,以鞏固其履行合約義務的地位,避免市府以「長期閒置」為由啟動解約程序。
然而,其作為背後也有不少隱藏爭議。首先是缺乏公共利益考量,此標的為公共資源(地上權),因尚未開發即轉手、於合約不符,被質疑要求高額補償來謀取自身暴利。此高額補償不僅須由全民買單,同時可能犧牲引進AI龍頭的國家重大公共利益。
其次是土地長期閒置的責任:長時間未動工興建,使公共土地資源未能及早發揮效益,有悖於公共地上權促進地方發展的社會責任。此舉容易被社會視為「土地投機」(Land Speculation)或買空賣空。而新光原本在爭議中堅持高額補償,更成為僵局的關鍵點。堅持動工的舉動,可能被解讀為一種對抗或施壓,影響企業的社會形象與誠信。
商業倫理的衝突與啟示:重新定義「利潤」
新光人壽與輝達的土地事件,本質上是「私益極大化」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倫理衝突。
一般論者常言「公司目的就是股東利益最大化」,並視企業逐利為理所當然。企業固然必須獲取利潤方能持續經營,但我們更應探究企業「利潤」的真正意義。企業獲利不僅能繼續經營,也才能負擔起繳稅的企業社會責任,使政府方能依稅收支付公共開支,用於醫療、教育、國防、社會建設等。
對於「股東利益最大化」,管理學大師彼得.杜拉克(Peter F. Drucker)對「利潤」有清晰的解讀,他認為利潤並非營運的唯一原因,而是一種結果,是整體營運績效的結果,更是績效的檢驗。因此,利潤只是檢視專業經理人是否有效運用股東資源的最佳指標,而非一切只為「股東利益最大化」。
同時「利潤極大化」並非企業的唯一目的,利潤與利潤極大化沒有絕對的關聯,這只是企業的一種迷思,或用以包裝貪婪的藉口。
此外,關於企業社會責任,現行企業普遍採取較為公關效應的社會責任,如環保、贊助藝文、弱勢團體等,但這僅僅是社會責任的一部分,並非全部。社會大眾期待企業能承擔起對社會問題與政治的責任,真正成為道德良知的維護者與社會問題的解決者。
在涉及公共資源的開發案中,企業在追求商業利益的同時,必須平衡考量其社會責任,避免因追逐利益極大化而損害整體社會福祉。民進黨立委王世堅的評論點出這一層次:「台灣的第一座護國神山是台積電,而輝達是台灣的第二座護國神山,如果這叫圖利的話,圖利輝達等於圖利台積電、等於圖利全民、等於圖利全台灣人,所以沒有人會反對。」
新光人壽以公司治理展現企業社會責任
22日的記者會中,最值得肯定的是,新光人壽董事長魏寶生先生在記者會中,強調新光人壽是金融機構,在相關制度監管下,一切運作依循法令且秉持公司治理的原則,管理層的決議必須做到保護公司與同仁,現時的決議即是董事會依社會責任角度所做出的最後裁決。
從中,我們看到的是公司治理對公司運作的正面影響,在企業利益與大眾利益衝突時,能藉由公司治理的機制讓企業做出為公共利益而放棄私益的抉擇,以大眾或國家利益為優先。
(作者為中國文學學系博士、澳洲註冊會計師,專長為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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