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

【投書】當外人想要進部落做什麼……從花蓮豐濱鄉靜浦村的案例,看傳統領域與人的關係

在傳統領域裡,誰可以取得自然資源?傳統和現代有哪些方法可以保障居民在這些領域的利益?這些是居民在面對外來者時,能顯示出自主性的關鍵因素。圖為靜浦部落太陽廣場。 在傳統領域裡,誰可以取得自然資源?傳統和現代有哪些方法可以保障居民在這些領域的利益?這些是居民在面對外來者時,能顯示出自主性的關鍵因素。圖為靜浦部落太陽廣場。 圖片來源:徐珮絨攝

近年來,有許多外來團體或機關(無論是國家或地方政府、私人的公司行號等)看上了原住民的部落土地,想要拿來建設。他們往往打著「我要協助發展部落觀光、提升在地就業率、為了部落好」的名義,然而這些設施的設立,往往卻會牽扯到原住民傳統領域中有關自然資源取得權、文化權、部落自主性與部落諮商同意權等議題。

身處傳統領域的居民們,在遇上這些問題時如何應對?這需要由居民們所身處的知識體系,作為自己發聲的主體,並以此當作談判的依據或「籌碼」,也要更進一步瞭解政府制定的法律邏輯,才能保障自我權益。倘若國家不落實自己制定的法律規章,也會使遵守法規的人無法獲得保障。

而傳統領域中,誰有資格享有自然資源取得權?傳統與現代有何種方式,可以保障居民們在傳統領域中的利益?這些都是居民們在面對外來者時能展現出自主性的關鍵元素。

花蓮豐濱鄉靜浦村由北而南,集合了靜安(Tisilan)、靜浦(Cawi’)、三富橋(Tafugan)3個部落,因為行政區劃分以及生活圈的高度重疊,當村落遇到有財團想進入開發時,部落會一同召開會議、提出看法,可說是無法分割的一個集體單位。以下將帶大家先認識「傳統領域」的必要性,再從曾經發生過的事件,來看在部落的土地上發生過的故事、居民意見的重要性,最後藉由筆者的訪談,釐清在居民們對於傳統領域的理解與想像。

劃設傳統領域的必要性

陳張培倫主張,原住民族知識的主體平等原則為「原住民族知識在任何時空中,都有藉由鞏固族群認同彰顯主體地位,並於其它族群共處過程中指引族群間合乎公平正義之權力、權利與資源分配的功能」。這也意味著在「形塑主體認同」之外,還需要透過與公權力的對話,甚至使用政府所制訂出來的邏輯,用不同於部落傳統知識的另一個方式,鞏固、彰顯自己的「位置」,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因此,若想特別主張「傳統領域」的範圍,勢必需要依照《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劃設實施辦法》的規定去劃設傳統領域範圍,或發展其他行動。然而在部落事務的推展過程中,領導者的魅力(影響力、服眾能力……)與資源(與公部門的連結、技術資源的引薦點……)等事項,皆影響著成員們是否能一同規劃、執行部落事務。

莎瓏.伊斯哈罕布德和馬躍.比吼在〈劃一條「回家的路」──了解原住民傳統領域的16題問答〉一文中也提到:沒有被劃定為傳統領域的土地,部落就沒有機會討論「共管」,也沒有機會行使「知情同意權」,更無法阻止大型開發案影響族人的生活與生態環境。由此可知劃設傳統領域的必要性。

當財團試圖搶走傳統領域……

2011年,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與花蓮縣政府召開「花蓮縣101-104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草案」會議,撥出「花東地區發展基金」的相關補助以支持所提出的行動計畫,其中有一項是「山海劇場」的開發案。該案在2011年6月已由花蓮縣政府規劃呈報,但在過程中,完全沒有與靜浦部落溝通討論,甚至連告知都沒有,等於沒有行使《原基法》第21條的「諮商同意權」。

除此之外,山海劇場開發案無論在基地選址、成立宗旨上都有許多爭議,也因此靜浦村組建了「靜浦部落土地自救會」,主張部落居民應享有如何發展在地特色的自主詮釋權、自治與主導權,也就是說,地方發展需由部落主導,若政府想在傳統領域中施為,則須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山海劇場在靜浦部落碰壁後,後來重新選址,最後改坐落於豐濱鄉磯崎村的國小舊址。

2021年,光電業者佳能綠能國際有限公司出資、委由花蓮縣綠能經濟產業協會辦理太陽能光電的相關設置,協會希望整合靜浦村周邊的畸零農地(大致位於三富橋部落墓地附近的農地,多處於休耕狀態),先取得20年的承租權,再申請變更土地利用方式,最後開發種電。

協會為了確認在地居民的意向、讓大家瞭解太陽能光電板的運作而召開了說明會。然而,說明會主辦方不但發放500元出席費、特別殺豬並分贈給參與者,還於報到處附上一份「意見調查表」並引導還搞不清楚狀況的居民勾選,種種行為都讓人很難不聯想到有收買之嫌。居民表示,當時廠商原本對大家說意見調查表僅是簽名確認意向,最後卻將該簽名表向上呈報給主關機關,企圖混淆說明會就等於部落會議,部落協會理事長只好特別發布聲明,表示這不屬於部落會議的範疇。到說明會進行當下,許多居民提出建設性的意見,或以自身言論喚起其他居民心中的警惕,最後因協會難以與部落取得共識,最後開發沒有成功。

從這兩起事件可以看出,當部落發生一件可能牽涉共同權益的事件,部落可以組建臨時而目的性強烈的組織,為利益相關者共同發聲。而「社區自主性」一詞,恰好代表該地居民依照自身文化背景和邏輯,形塑出一套符合自身文化背景邏輯的實踐行動,在被壓迫的情況下找出自己的位置,並從中對話、抗爭。在上述案例中,靜浦部落便以「組織」或「個人」的發聲窗口,呈現出屬於靜浦部落的聲音。

當部落遇到涉及共同利益的事件時,可以成立臨時且目標明確的組織,為所有相關者發聲。圖為靜浦部落太陽廣場。圖片來源:徐珮絨攝

誰有資格在傳統領域採集漁獵?

筆者在部落調查時,主要以「當大家講到漁獵、狩獵等領域問題時都會想到的人」作為選擇受訪者的條件,其次是篩選「青年、中年、老年」不同年齡層,自然也不能少了女性的身影。綜合下來,共有5位不同身分的受訪者,討論他們對於部落傳統領域的看法。

首先,對於部落居民來說,誰有「身分」或「資格」能夠採集狩獵傳統領域上的物種?5位居民綜合出來的意見認為,只要是「有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受到階層或耆老的認同,並瞭解靜浦部落傳統技藝之邏輯者」,皆能在一定程度下共同享有自然資源取得權,無論對方性別為何、是否出身自原鄉。畢竟大家就是一同參與在地的生活。「加入階層」並不是兒戲,也會因各項因素而自然淘汰不適任者,故也側面印證這個人在公共事務上付出的時間與精力。

不過,山林中的狩獵行動,相較於海洋多了些性別限制。這並非指女性不得進入山林,而是學習的面向有所不同,例如主要是採集植物類的知識。而非原生於部落的居民,雖可以一同學習相關傳統知識,但也有受訪者表示這樣的人在取得資源時,必須有部落原生者的陪同與監督。另外一位受訪者更聚焦於狩獵方面,認為「他們可以學習狩獵相關知識,也可以跟大家一起上山,不過他只能當土狗(協助搬運獵物者的稱法),而且不能使用槍枝(會有觸法的疑慮)」。

在靜浦的部落會議中,會特別選出「狩獵長」與「漁獵長」,在一定的時間輪番巡查山林或海邊,當遇上非部落族人於傳統領域中想取得資源時,也會闡明本地的規定與想法。

部落會議的正統性困擾

組織章程裡認定的「官章」[1] ,代表著一個組織的成立合法性。然而靜浦部落的部落會議主席雖積極地召開會議,甚至推舉出一些職位,希望由居民們共同保衛各個領域與權力/權利,卻因為缺少印鑑,似乎讓會議的進行少了合法性。

原民會雖有於民國95年制定的《原住民族部落會議實施要點》,然而在民國105年即廢止,這也讓部落會議主席有些無所適從。到底組織所需要的官章要跟誰申請?是開部落會議後,要繳交會議記錄到鄉公所嗎?還是交到處理原住民族各項事務的原民會?而官章的申請者是否有限制?一定要是法人?或是社區發展協會即可?都不得而知。

一位受訪者有鑑於海岸環境景觀遭受太多破壞,成立了「Cepo'水環境巡守隊」,當看到外人到海岸邊mipodaw(抓捕魚苗)、釣魚或露營遊憩時,會希望他們自發性帶走不屬於海洋的物品。雖也希望外地人不要到靜浦的海邊獲取資源,但畢竟巡守隊成立目的與獵人長、漁獵長不同,故在執行上還是聚焦於海邊的廢物回收。然而無論是巡守隊的隊員們要表達意見,又或者居民們上山時遇到外來者,經常都會因為本身的組織缺乏強制性或法律背書,而讓勸阻被漠視,繼續為所欲為。

此為 mipodaw,屬於在漲潮時進行的經濟性活動。圖片來源:徐珮絨攝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在國際上,保障原住民族土地的國家日漸增多,如澳洲、紐西蘭、加拿大,甚至也為此通過各項法律。行政院曾於2015年6月11日的會議中,通過《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裡面詳細列出原住民族土地(內含傳統領域與保留地)的相關事項,然而最後很可惜地沒有讓立法院審議通過。

居民的願景

眾上所述,傳統領域的土地權益或自然資源取得權常被外來財團覬覦,或是因為政權,必須重新以一套新的邏輯彰顯自己的主體性。而在部落內,其實也有自己的一套知識體系,能清楚地知道誰可以共同享有權利、如何維持與保障共有權利,以及遇到事情時該如何面對。

然而在如今的情況下,必須對話出一套雙方都能接受的思考邏輯與法源,並將討論的過程或資訊透明化,或是下放多少權力讓地方能夠自主解決紛爭。訪談者們也提出一些建議:

關於捕撈證。當槍枝(含魚槍)有「槍牌」、漁撈業有「捕撈合法證明書或船員手冊」,那是否能在部落中,有屬於自己(或同為處在出海口的其他部落)邏輯中的「捕撈證」?一位受訪者表示,頒發證件的單位可以是村辦公室,這類組織與居民較為熟識,並能分辨出申請者是否居住在出海口(Cepo’)地區,間接顯示申請者是否有資格享有該區域的自然環境取得權,又或者是否被部落認同而得以採集或漁獵。而該證件能捕撈的物種,皆為秀姑巒溪出海口地區所擁有的海洋生物們(podaw、鰻苗、浪花蟹、毛蟹、過山蝦……)。

在太陽廣場上,由秀姑巒溪出海口方向往上游拍攝的一隅。圖片來源:徐珮絨攝

關於資訊公開透明。當外來者想在傳統領域有所行動時,一切與政府或上級機關的接觸皆須有部落陪同或知悉,因為他們不想再重蹈簽到表被當作意願調查書的覆轍。也可以讓傳統領域計畫的相關期程像《國土法》一般公開透明,讓部落能更清楚知道目前該做出什麼回應,或需要找哪個團體、單位、機關來表達意見。畢竟要清楚知道哪個環節需要補足、人員如何配置,才更有機會盡快且完善地提交傳統領域的調查成果。

提供完善資源。因部落產業結構問題,留在部落的人不一定能一肩扛起劃設傳統領域時的種種困難,可能會因為人手不足、缺少相關專業度(設備操作、內容撰寫、測繪土地……)等原因,讓該部落的計畫無法順利進行。倘若負責傳統領域畫設計劃的機關能提供額外的協助團隊,或積極在鄉公所的原民課成立「調查小組」,使他們以正式人員的身分協助推動,應會更有成果。

盡速核發組織章程中所需的官章。官章使用代表該組織做出最後決議,一位受訪者說,目前只能期盼縣府或原民會認定靜浦部落的組織,並迅速核發官章,加強部落會議合法性,也讓未來遇到情況時,例如當財團需要行使《原基法》諮商同意權時,能更有公信力、合法性地表達部落意見。

(作者為東華大學族群關係與文化學系大四學生。)


[1]  一位受訪者與非正式訪談的居民認為,官章是縣府或原民會認定組織的要件,代表上級機關所賦予的權力與一定程度的公信力。若部落會議依照組織章程建立,則需要有相應的印鑑,能在組織做出決議或聲明時使用。社區發展協會雖有自己的印鑑,但畢竟部落會議並不是以社區發展協會為主體,而是居民們自己選出主席與相關職位。剛好靜浦的主席與協會理事長為同一人,故更加需要額外的印鑑,用以區分發表聲明或決議時的集體單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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