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陌生的城市啊,熟悉的角落裡。也曾彼此安慰,也曾相擁嘆息,不管將會面對什麼樣的結局……」〈飄洋過海來看你〉一曲唱出許許多多分隔兩地戀人的處境與心情。即使台灣在2017年公布釋字748號解釋,同性伴侶得以結婚、成家,但仍然有一部分族群是無法步入婚姻的──「跨國同性伴侶」。
2017年大法官釋憲748號,2018年的公投第10案與12案結果,促使在2019年時以立專法形式保障同性婚姻權利。然而從伴侶盟對專法的回應,就得以發現:雖然專法通過使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承認同婚的國家,但此法卻仍有許多待補足完整之處,包含了姻親問題、收養問題,以及許多人最焦急關切的「跨國同婚問題」。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雖無特別規範跨國同婚相關問題,但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的成立需依各當事人之本國法,如一方本國法未承認同性婚姻,即使在台灣登記結婚也屬無效。包含台灣在內,總共僅有33國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因此對於多數跨國同性伴侶而言,仍未盼到同婚到來。
跨國同婚通過前
有鑑於此,許多民間倡議團體積極為多對跨國伴侶爭取相同權利,終在2021年1月時,司法院通過涉外法第46條修正草案,規定涉外婚姻且為他國國民因「性別關係」而無法成立時,適用本國法,也就代表著同性跨國伴侶者結婚將被承認。
然而,雖草案已送至行政院多時,卻遲遲未見會銜與送請立法院,因此在此期間的跨國同性伴侶如欲締結婚姻,就必須偕同律師、立委、民間團體等等進行法律訴訟,待法院判決勝訴後,才算是真正的結婚。這之間的過程往往耗時費力,且並不能保證每個進到法院的官司都能獲得勝訴,因此許多倡議團體皆表示,應加速草案修正通過,且內政部不該以「個案」為由一言以蔽之,忽略數個法院承認跨國同婚的事實。
而就在今年1月19日,期間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累積5個勝訴判決,和在新北市訴願會獲得4個有利之訴願決定後,多個法院認定跨國同婚有效之事實,使內政部終於正式發函。內文表示,過去本國人與外籍人士結婚時,需考慮涉民法第8條「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因此當跨國伴侶申請結婚登記時,必須進一步認定適用外國法之結果,是否「違背公序良俗」。而釋函中表示,相同性別2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親密性與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已成為「公共秩序之一部分」。因此當本國人與他國人士締結婚姻時,當適用涉民法第8條規定,例外不再適用該當事人不承認同性婚姻之本國法規定,以消弭不平等待遇。
簡而言之,跨國同婚正式通過,除了兩岸伴侶之外,本國人與他國人士結婚之效力被正式承認,未來只需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即可。
跨國同婚通過,但兩岸同志伴侶仍不適用?
跨國同婚通過的重要性在於,先前748專法的立法讓許多同志伴侶得以擁有與異性戀相同的權利,落實憲保障人民的平等權。然而一直以來不斷被廣泛討論的即是:假使有一方不為台灣本國人,就被748專法排除在外,即使前往承認同婚的國家辦理登記,在台灣也不具備法律效力,因此想要獲得正式認可,往往只能走上法律途徑。如果不是民間有許多團體提供資源與支持,單靠當事人自身的力量肯定是更加困難的,也極有可能讓更多伴侶卻步,便無法累積如此多的勝訴判決,最終盼到跨國同婚通過的到來。
不管是本國或跨國同性伴侶之間的愛都是該被尊重的。筆者認為此次跨國同婚更加完整了同性婚姻的拼圖,在同婚運動上前進一步,不再受限於國籍而無法結婚,同時也反映了台灣在多元性和民主上的領先與深耕。然而對於兩岸同性伴侶婚姻事宜,仍須如異性戀伴侶遵循《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民法親屬篇》與中國當地《婚姻法》之規定,因此兩岸同性情侶仍然無法直接透過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跨國同婚的通過為同志平權再下一城,期待在未來涉民法46條修正草案盡速通過,兩岸同志伴侶與需境外面談之18國跨國伴侶都能獲得正式婚姻承認,不需再透過繁瑣程序認定婚姻之效力,讓不同且多元的愛都能被包容、接納。
(作者為中山大學社會系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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