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台灣房價日益高漲,連帶房租也不斷攀升,租不起、租不到或租不好已是許多社會或經濟弱勢族群、青年族群所會面臨的居住困境。因此,如何透過社會住宅來實踐居住正義,是近年來備受關注的課題。
依據《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係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以低於市場的租金,出租給無自有住宅、且家戶經濟未達一定所得與財產基準者。又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更明確規定,社會住宅申請者的家庭年所得,應低於申請時當地50%分位家庭平均所得,且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不超過最低生活費3.5倍。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同戶籍內直系親屬,倘申請人父母均歿,其戶籍內有未成年或已成年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亦得納入家庭成員範疇。
綜上觀之,社會住宅可說是政府為保障家庭經濟相對弱勢群體居住權利的福利措施,除了藉由降低居住成本,強化入住者自我及家庭支持量能外,亦透過提供以家庭為中心、社區為基礎的培力取向服務,以達到社會安全網初級預防的目標。
寬鬆的社會住宅申請條件
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統計顯示,截至111年8月31日止,在六都當中,社會住宅達成數(包含已完工與興建中)以台北市1萬9,469戶為全國之冠,新北市1萬544戶次之,台中市5,970戶再次之,桃園市4,827戶與高雄市2,776戶則分別居六都第四、第五,台南市1,185戶則敬陪末座。
| 截至111年8月六都社會住宅興辦情形(單位: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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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
已完工 |
興建中 |
小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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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 |
10,691 |
8,778 |
19,469 |
|
新北市 |
7,130 |
3,414 |
10,544 |
|
桃園市 |
2,943 |
1,884 |
4,827 |
|
台中市 |
1,411 |
4,559 |
5,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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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 |
0 |
1,185 |
1,185 |
|
高雄市 |
363 |
2,413 |
2,776 |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自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值得關注的是,高雄市現階段的社會住宅存量仍相當匱乏。為擴大照顧在地就業青年,於111年7月11日通過《高雄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修訂,除放寬家庭年所得應低於50%分位的限制外,更明文限縮家庭成員範疇,可不列計申請人及其配偶同戶籍內的直系尊親屬。
然而,這樣的政策規畫,不但與中央社會住宅法規所欲優先保障的「弱勢對象」有別,亦較及他五都所開放申請的對象寬,甚至超越日本25%、韓國及香港30%的家庭年平均所得分位標準限制,更勝過社會住宅已發展相當成熟、但家庭年平均所得仍需低於50%的荷蘭與法國。
如此寬鬆的社會住宅申請資格條件,雖可讓更多中收入水準的青年家庭得以入住,但制度規畫缺乏社會安全網思維,並未評估家庭整體支持量能與脆弱風險因子對申請者的影響,且入住機制仍採抽籤制而非輪候制,一旦開放更多對象申請,勢必會排擠未取得福利身分的邊緣戶等經濟相對弱勢家庭的機會,甚至出現社會住宅資源逆分配的扭曲現象。
舉例來看:育有一名子女的雙薪家庭,家庭年所得為180萬元,已超過高市家庭年平均所得50%(111年為113萬元),但因家庭每人每月平均所得為5萬元,仍低於高市111年最低生活費3.5倍(5萬467元)。且縱使這對青年在同戶籍內的父母均有穩定收入、並在高雄市持有房產,依然符合社會住宅的申請門檻。
相反的,一位離鄉背井的單身青年,其年所得為62萬4千元,雖然需負擔扶養同戶籍內無所得收入、無自有住宅且重度身心障礙,需有外籍看護或入住養護機構照顧的雙親,但因直系尊親屬不能列為家庭成員,其家庭平均每人每月收入為5萬2千元,因超過3.5倍最低生活費,而不符合申請社會住宅資格。
| 內政部與六都社會住宅家庭成員範酬暨所得財產標準比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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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別 |
家庭人口範圍 |
家庭所得與財產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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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
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另申請人因父母均歿,其戶籍內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需要照顧者亦得列計。 |
家庭年所得應低於申請時社會住宅所在地50%分位點家庭平均所得,且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不超過最低生活費3.5倍。 家庭成員於當地主管機關公告一定範圍內無自有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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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 |
申請人及其配偶或經戶政機關註記之同性伴侶、申請人及其配偶同戶籍內之直系血親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於申請時已懷孕者得加計一人。另申請人因父母均歿,其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亦得列計。 |
家庭年所得需低於申請時本市50%分位家庭平均所得,且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不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3.5倍。 家庭成員於本市、新北市、基隆市或桃園市均無自有住宅,且家庭成員不動產應低於申請當年度本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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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
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戶籍內直系血親及姻親。另申請人直系尊親屬均歿,其戶籍內未成年或已成年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需照顧之兄弟姊妹亦得列計。 |
家庭年所得需低於申請時本市50%分位家庭平均年所得,且家庭成員平均每人每月收入不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3.5倍。 家庭成員於本市、台北市、桃園市及基隆市均無自有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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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 |
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血親、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另申請人父母均歿,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須無配偶)亦得列計。 |
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不超過申請時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3.5倍。 家庭成員於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本市、新竹市及新竹縣內均無自有住宅,且家庭成員不動產應低於申請當年度本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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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 |
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三等親或旁系二等親及其配偶,以及經填載於申請書併同入住者。 |
家庭年所得及每人每月平均收入需低於申請當年度本市公告之標準。 家庭成員於本市均無自有住宅,且不動產需低於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中低收入戶不動產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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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 |
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同戶籍內之直系血親及其配偶。 |
家庭成員年所得及每人每月平均收入需低於申請當年度本市公告之標準。 家庭成員於本市均無自有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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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
申請人及其配偶或經戶政機關註記之同性伴侶、申請人及配偶戶籍內之直系卑親屬。 |
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不超過申請時本市最低生活費3.5倍。 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自有住宅。 |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自內政部與六都社會住宅出(承)租辦法
讓弱勢得以安居,是社會住宅的核心價值
不僅如此,我國自2018年起已成為高齡社會,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台灣人口統計推估,2025年我國將邁入超高齡社會,預估2039年老年人口比率將突破30%,2070年將達43.6%,而青壯年的撫養負擔也會因著老年人口迅速攀升而日益增高。據國發會統計,2022年我國撫養比為42.2%(含扶幼比17.2%、扶老比24.9%),至2060年總撫養比高達100.8%(含扶幼比17.7%、扶老比83.1%),另推估2070年我國幼年人口將減少143萬人,青壯年人口減少854萬人,而老年人口則增加302萬人。

可以看出,我國少子女化與人口老化現象日趨嚴峻,家庭支持功能將日漸式微。當老年人口退休後收入減少,但醫療、照顧需求與風險卻增加,老人貧窮的問題隨之而生。且對於失能高齡者而言,無論是使用長照的居家照顧、入住安養、養護機構,或是聘請外籍看護協助照顧,所需支出的照顧費用都相當可觀。特別是無福利身分者,因所能獲得的政府資源相當有限,每年仍需負擔的醫療與照顧費用恐達數十萬元。倘為家人照顧,照顧者可能需辭掉工作或提早退休,終致負擔主要家庭生計的青壯年子女或孫子女經濟負荷沉重,甚至近來亦有出現因不勘照顧壓力而發生家庭人倫悲劇的憾事。
社會住宅作為社會安全網的一環,在制度規畫上本應就申請者整體家庭的支持功能與脆弱性加以評估,以利回應有迫切居住協助需求的弱勢家庭。
依據衛生福利部2015年度的社會住宅需求推估結果顯示,在高雄市,住宅法所定社會與經濟弱勢者的社會住宅需求量為4萬3,821戶居全國之冠,但高雄市現行可提供的社會住宅卻僅有數百戶,顯見高雄市當前社會住宅存量能提供的弱勢居住協助仍相當有限,縱使再加上現仍興建中的社會住宅,也僅有2,776戶,依舊甚難滿足弱勢群體的居住協助需求。
荒謬的是,高雄市政府卻選在地方首長選舉前夕,貿然在資源極為不足且匱乏的前提下,肆意修法大幅放寬社宅的排富門檻,亦未建置以家庭為中心的評估機制,來保障弱勢家庭的居住權利,使得社會安全網賦予社會住宅的功能失靈,致更有居住協助需求的弱勢家庭落入被制度排除的窘境。這種無法踐行居住正義的社會住宅規畫,不禁讓人質疑高雄市政府急於修法背後所依據的理由與動機,究竟是基於照顧弱勢還是選票利益?弱勢者的居住權利又將如何受到保障?

強化弱勢保障,是社會住宅的核心價值。唯有當社會住宅存量得以充分滿足弱勢者的居住需求,方能逐步放寬、轉換為更寬廣的居住協助。因此,呼籲高雄市政府應積極檢討調整修正現行不合理的社會住宅法規範,尤需重視少子女化與人口老化對家庭支持功能所帶來的影響,在提供居住協助時,應通盤檢視申請者家庭的風險因子,如戶內人口低所得、不穩定就業、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等,整體考量申請者個人及其家庭支持量能,避免社會住宅因制度瑕疵而存在資源逆分配的扭曲現象,並評估是否提高法定弱勢對象的社會住宅比例,建構以收入為基礎的分級租金收費基準,以及採取輪候制的社會住宅入住機制,以達到弱勢優先保障的居住協助目標,促使社會住宅發揮社會安全網與居住正義的實益。
(作者畢業於國立暨南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研究所,現居高雄市三民區,從事社福領域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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