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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旺號死了一個漁工:人口販運受害者的血淚自白

「大旺號」僅僅出海 2 個月,船上竟發生一名印尼籍漁工 Sunoto(化名)死亡事件。菲籍移工 Manny(化名)目睹一切,是願意挺身而出的關鍵證人。 「大旺號」僅僅出海 2 個月,船上竟發生一名印尼籍漁工 Sunoto(化名)死亡事件。菲籍移工 Manny(化名)目睹一切,是願意挺身而出的關鍵證人。 圖片來源:本文圖片皆為綠色和平提供

他才 19 歲,正值青春年華,卻死在台灣人經營的遠洋漁船上。

這艘遠洋漁船叫作「大旺號」,是由台灣船東負責,註冊在萬那杜的權宜船[1] 。2019 年 4 月自高雄旗津港出發,前往南太平洋進行捕撈,船上作業者包括船長、大副等共 4 名台灣人和 25 名外籍漁工。但才僅僅出海 2 個月,船上竟發生一名印尼籍漁工 Sunoto(化名)死亡事件。事後調查,漁工之死疑似和台籍幹部的暴力行為有關,而目睹一切,甚至願意挺身而出的關鍵證人,是一名來自於同船的菲籍移工 Manny(化名)。

船上,究竟發生什麼事?

「事後仍感覺看到 Sunoto 的冤魂,很害怕,也很愧疚。」同樣在異鄉打拚、同為討海人,Manny 多年來身心備受煎熬,也是這個死亡事件少數願意站出來指證的證人。他多年前為了更高的薪水支撐家計,離鄉背井登船工作。2019 年他和 Sunoto 隨著大旺號出航,才剛登船就發現工作氣氛很不對勁,「我們的船長和大副會打人。」而這些言語、肢體暴力,在短時間內升級成一場無法挽回的悲劇。

「當時看到 Sunoto 在甲板工作,被大副重擊耳後腦之後,一度倒在地上。」Manny 說事發後,大副仍要求他們繼續工作到凌晨,隔天一早,Sunoto 就被發現口鼻流血死亡,死亡日期是 2019 年 6 月 17 日。

過去鏡周刊曾求證大旺號的船東,對方回覆,「大旺號進入斐濟,警察機關登船勘驗,印尼駐斐濟大使館也派人確認,數日後當地代理商回報死亡漁工已由當地法醫檢驗,確認為急性肺水腫導致死亡,強調漁工並非遭虐待死亡。」但漁工們完全無法接受船東的說法,因為在船上從沒見過 Sunoto 生病,連發燒、頭痛都沒有,「他很健康。

死了一個漁工,然後呢?

死了一個漁工後,其實就像沒事發生一樣。Manny 描述事後仍得繼續在大旺號上工作,過程中一度因為氣喘引發呼吸困難,但船長和仲介並未積極協助就醫,還因擔心他夾帶病毒而要求他不能進船艙,Manny 只能待在太陽曝曬的甲板上生活。為了自救,他錄下求救影片並撥打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最後終於在 2020 年 4 月返台靠港,也下定決心走上捍衛正義之路,隨即向移民署說明船上所有遭遇。

此案曝光後,除了 Manny 被鑑定為人口販運受害者,當年 8 月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也對大旺號發布暫扣令(WRO)[2] ,禁止其漁獲進入美國市場,理由正是有合理證據顯示涉及強迫勞動,包括暴力、扣薪與惡劣勞動等條件。台灣方面,2022 年 4 月高雄地方檢察署正式起訴船東、船長等 9 人,罪名包括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而這也是台灣首次有「權宜船」被以人口販運案件正式起訴並進入司法程序。

起訴書裡詳述的過程慘不忍睹,更暴露出體制性、管理面和供應鏈上的致命缺失,包括權宜船制度因跨國管轄權模糊及勞動權益無法保障,將漁工推入法外之境;因管理失當,縱容極端的勞動剝削,漁工面臨每天 14 至 20 小時的超時工作,期間船家更無視海上酷寒,將漁工衣物拋海或扣留漁工海上保暖衣物; 最後因供應鏈盡職調查失效,導致終端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承擔用生命換來的「血汗海鮮」。

漁工之死疑似和「大旺號」台籍幹部的暴力行為有關。

苦等正義未到,滯留台灣的第 7 年

我們很好奇為什麼 Manny 願意扛下挺身而出後未知的風險。他說還好當時自己幸運被救援隊救出,否則也可能死在船上,「希望船長跟大副可以受到制裁,這樣其他船長才不會效仿他們的行為。」Manny 為了等待司法正義,為同船漁工討回公道,獨自留在台灣配合審判。他從大旺號下船後,目前在工地做臨時工,儘管無法保證穩定的工作天數,但生活比船上安穩得多。

同時為了等待司法判決,Manny 每年都得辦理延長簽證,期間多次出庭,卻因案件審理延宕,導致他被迫與菲律賓家鄉的妻小分離,至今已經邁入第 7 年,而截至 2026 年 7 月,一審仍未宣判。這幾年 Manny 一直在錯過,包括雙胞胎兄弟和祖父母相繼離世,錯過回家奔喪的機會;女兒中學畢業,錯過現身參加畢業典禮的機會,更別說日日對家人的想念,錯過一生僅此一次的小孩成長之路。Manny 也想回家,但更想要的,是讓遠洋漁工獲得公平對待的一天。

台灣漁業改革的未竟之路

大旺號發生在權宜船上。截至 2026 年 5 月,漁業署最新統計,台灣人投資經營的權宜船共 159 艘,數量不少,遺憾的是通常權宜船的設立初衷,大部分是為了規避監管及降低成本,這讓其風險層級遠高於一般漁船。而大旺號事件後,漁業署確實也做了改變,在 2022 年推動的「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中首次規範權宜船僱用外籍船員的勞動條件,需要比照台灣籍遠洋漁船的外籍漁工待遇。

「有時候想起在船上工作的日子還會掉淚,他們該為自己的所作所為付出代價,否則我是不回去菲律賓的。」人的一生有多少個 7 年?這是 Manny 一路走來堅持的信念,7 年未變,大旺號上人口販運受害者的自白,值得我們換位思考。

(作者為綠色和平媒體與推廣主任)


[1] 權宜船(Flags of Convenience,FOC)指船隻持有者不把船隻掛籍在自己的國籍,而是掛於其他註冊費及稅項低廉、可自由聘請廉價勞工的國家。這樣的國家通常也較無力規管非法漁業及船上的勞動狀況。

[2] 暫扣令(Withhold Release Order,WRO)為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基於《1930 年美國關稅法》所發布的邊境管制措施。當美方懷疑進口商品涉及強迫勞動、童工等違規時,即會發布暫扣令,要求邊境執法人員立即扣留相關貨物,禁止其進入美國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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