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網路

歐盟推出《數位服務法》,是保障還是限制數位人權?

歐盟近期推出《數位服務法》草案,遭到各大數位人權組織示警,認為該法案將成為巨型言論濾網,影響層面更波及全球。 歐盟近期推出《數位服務法》草案,遭到各大數位人權組織示警,認為該法案將成為巨型言論濾網,影響層面更波及全球。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如果當代科技公司像是一匹匹快速奔放卻煞不了車、對乘客造成安全威脅的野馬,歐盟就是那個安定人心、引領馬匹移動的馴獸師。過往歐盟強大的監管能量,除了嚇阻大公司的壟斷行為,還催生全世界最全面的隱私法規《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以下簡稱GDPR)。但今年10月下旬,昔日安定的存在,卻因為一份《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草案,遭到各大數位人權組織示警,認為該法案將成為巨型言論濾網,影響層面更波及全球。

「監管」與「強求」一線之隔

今年歐盟推出的《數位服務法》草案,試圖回應假訊息、仇恨言論與仿冒商品等新興網路議題,重新建立政府監管數位服務的法律框架。但是美國電子前哨基金會(EFF)在一篇文章中,指出《數位服務法》不但無效,還會造成更大的麻煩。理由在於,《數位服務法》要求企業配合的是「不可能的任務」。

電子前哨基金會的顧問Cory Doctorow在文章中表示,該法要求網路「活躍平台」(active platform)即時、迅速地刪除一切可能違法的內容,這種要求使得企業難以單純倚賴人工審查,因此必須仰賴機器審查。問題是,現在的技術根本無法有效審查這些資訊,將使得大量言論遭到即時錯殺,使用者只能靠著緩慢且不見得有效的申訴機制維護自身權益,形成「濾網網路」(filternet)。

除了危及言論自由外,由於《數位服務法》對於「活躍平台」的定義過度寬廣──只要管理、分類、推廣或用其它形式處理使用者內容都算,使得這個法規不只規範臉書、推特等大型企業,連小型的新創公司、合作社與非營利組織,也需要花大錢設置內容審核工具,並聘請法律代表,才能滿足《數位服務法》的需求。這使得許多組織在財務與技術上,都面臨難以達成的挑戰。

監督、課責、透明化:呼籲歐盟提出更好法案

過去歐盟所提出的監管法案,並非每次都引起這麼大的爭議。幾年前面對日漸嚴重的隱私問題,歐盟更成功用GDPR亡羊補牢──各大網站紛紛推出隱私設定功能,讓網路使用者決定自己是否要讓商業公司追蹤、推送個人化廣告,且各公司收集與使用個資也必須遵循一定流程,否則會遭到歐盟處分。雖然不可能面面俱到,但GDPR確實成功透過監管的力量,提升個人隱私,並幫助公司與使用者雙方更容易注意隱私權的重要性。

既然GDPR可以成功,《數位服務法》是否可以透過修正內容,達到更好的效果?由電子前哨基金會、Access Now、全球之聲等多國數位人權倡議組織,成立了「數位服務法人權聯盟」(Digital Services Act Human Rights Alliance),希望歐盟察納雅言,修改《數位服務法》內容。

數位服務法人權聯盟在新聞稿中指出,任何平台只要向歐盟提供服務,就會受《數位服務法》管轄,使得此法效力範圍遍佈世界,因此應考慮到各地受邊緣化與脆弱的群體需求。目前法案要求平台優先處理國家執法機構對內容的投訴,在民主歐洲已經引起憂慮,對於緬甸等政治動盪地區更將產生不可預料的後果。

聯盟表示,保護個人的責任本應由國家履行,法案不應將此義務轉移到私有平台上,否則宛如讓平台成為缺乏大眾監督的準司法機構,甚至是政府控管言論的白手套。因此,法規應避免要求平台在短時間、不彈性的期限內,使用程式自動過濾或刪除內容,以避免對言論自由的不良影響。

為了維護使用者基本人權與自由,達到透明與課責的效果,該聯盟認為,立法者除了要求超大型平台(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s,簡稱VLOPs)進行第三方的風險審計之外,還要引入強制的「人權影響評估」(human rights impact assessment)機制,確認這些平台的功能不會對使用者的人權造成影響。

在歐盟提出下一版的法案內容以前,歐盟或許應該從法案的初衷開始思考:要怎麼做,才是技術上可行,對於政府與平台業者都能確實監督、課責、透明化,且不會產生擴權惡果的監管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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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公民專欄》為開放文化基金會創立的文字實驗室OCF Lab與天下獨立評論共同規劃。隨著科技進步,既為社會提升便利與效率,卻也引發隱私外洩、監控等隱憂。本專欄希望透過介紹國內外科技發展對於公共利益展帶來的影響,期許帶給讀者更多關於科技與社會政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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