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個男同性戀,我對女體沒有生理衝動或反應,這是不是行為偏差、需不需要受矯正治療?
曾經,同性戀性傾向是一種「精神疾病」,不只會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及歧視,有些國家甚至會入罪受罰。但是近代的醫學臨床研究證明:性向乃由天生;為了紀念「世界衛生組織」(WHO)將「同性戀」從《國際疾病與相關健康問題統計分類》中刪除,5/17這一天被紀念為「國際不再恐同日」。
為什麼異性戀們,不必「發現」自己是異性戀?
29年過去、鏡頭拉回台灣。本週五(5/17)這一天,立院即將審查行政院提出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受到性別人權團體的大力聲援、也被視為「婚姻平權」的重要一役。雖然大法官釋憲是兩年前的事情了,大部分民眾記憶猶新的還是去年底的公投;常常令人困惑的是:現在同性戀能不能結婚?婚姻權算不算人權?
但故事先從一個男同性戀的政治人物說起。作為政治工作者,我多少都要面對選民的好奇:你怎麼確定你是Gay?老實說,我也不知道該怎麼確定,因為生物本能就是如此。這個問題的另一面,就是:為什麼異性戀們,不必「發現」自己是異性戀?誠然異性戀是社會多數,但並不意味這是唯一的狀況;況且,無論什麼狀況,床笫上的事情、只要未涉及違法,都不該是剝奪公民權利的理由。
以我自己的經驗來說:從小生長在一個異性戀家庭裡,無論是通俗歌曲、或電視節目,往往充斥的都是男歡女愛,但我並沒有「受影響」成為一個異性戀。這足以說明:對什麼性別的人有性衝動,是教不來、也學不會的。當然,我並不否認後天環境的影響力,但說到要在性向方面有顯著改變,也要有個人先天上就有相關的資質潛力才行。
曾經,有段期間,我想要讓自己看起來跟大部分的男孩一樣,服膺「男兒膝下有黃金」、「男兒有淚不輕彈」的社會期待。但是忙著委屈自己來討好全世界,總讓我想起張艾嘉〈忙與盲〉的歌詞:「忙是為了自己的理想、還是為了不讓別人失望?」
平等的人權保障,為什麼要靠運氣呢?
「我不想騙您一輩子」這是我跟我母親坦承性向時,所說的話;我也只是想她明白:作為一個同性戀,這並不是什麼「壞習慣」或交了什麼「壞朋友」、也不是她把我「生壞了」或是「沒教好」。這僅僅只是一個比較少會出現的狀況,而我希望讓她看到真實的我,成為實質意義上的「家人」、而並非只是「住在同一個屋簷下的,有血緣的陌生人」。
我算是幸運的。家庭作為社會的最小單位,我這一步是跨出去了。但是,平等的人權保障,怎麼會是憑藉著運氣呢?
聯合國在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已明文指出:婚姻是人權(第16條),並且是針對所有男女皆適用(men and women of full age)、並非限定在「一男一女」締結的婚姻才算數。台灣雖未位列聯合國的締約國,但是我們在追尋人權價值的落實上,也曾受到國際人權專家的肯定:樂見台灣計劃將同性婚姻納入法律、是亞太地區先鋒(2017)。
到了2018年底,公投結果顯示:關於同性婚姻,需要另外立專法(第12號案)、不能修民法(第10號案),這都恰恰都與本週五要審的法案,完全一致。目前行政院提出的版本,其實已經是兼顧不同立場的「折衷版」了,無怪乎性別團體要高舉「協商不能退」的標語,強力動員在國會外進行集結聲援。
回顧本週二的協商過程中,最主要的爭點,莫過於:同性別的二人能否收養子女、又是如何收養子女?
幸福定義都不同,不該是阻止別人追尋婚姻的理由
看著青島東路外面轉播的大螢幕,我的思緒卻一直想起我媽。「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文化制約,牢牢的鑲嵌在長輩的想法中;所以要花點時間來解釋:即便家庭可以有生育的功能,也不表示在未能和伴侶生育的狀況下、就不配擁有婚姻保障。而在目前的收養機制方面,早就有社工專業在介入評估,幫有需求的孩子找一個合適的家。
「收養行為」站在「基於兒童最佳利益」的基本立場從未改變,就像重婚罪、禁止近親通婚、繼續叫阿公阿嬤... 都會持續如常,並不會因為法案通過就全部翻盤。而無知盲昧,卻會成為這些以訛傳訛的共犯、繼續因為這些流言耳語而侵害人權。
法制保障不是在分蛋糕,並不會因為要保障的對象變多了,原本受保障的人就會因此減損。當異性戀婚姻照舊的時候,讓同志能結婚,只是擴大了原本保障的範圍而已。就算親密關係不一定要走入婚姻,但該有的選項卻不該少給;或許我們各自的幸福定義都不相同,但這也不是阻止別人追尋幸福的理由。
話說回來,雖然我還算幸運,在出櫃參政的路上、有家庭的支持,但我真正希望有一天,這種幸運不用再拿出來說嘴,因為每一個人都已經有憲法賦予的平等權利、每個人的幸福也都有法制保障了。
(作者為台灣綠黨中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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