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視獨立特派員險遭停播的事件,引發公視內部不小震盪,甚至傳言公視前總經理曠湘霞因此請辭。公視新聞部員工也在日前召開「對公視新聞節目的期盼與檢視──多元指標評核」座談會,邀請外界針對公共新聞的評核機制,以及公視新聞節目現況檢視與未來發展進行討論。
許多機構都有評鑑/評量機制,有些是用來淘汰不適任人員(或節目),有些則是用來發現組織問題,進而提出改進策略的預警機制。不只是公共電視的評量辦法讓內部部分員工膽顫心驚,大學的評鑑機制,也讓許多大學教師叫苦連天。
大學的評鑑制度大致分成兩種,一是系所評鑑,一是教師評鑑。雖然前者充斥著各式各樣的「作文比賽」,但有時卻能為系所爭取到更多資源,改善科系的設備與師資,屢屢未能通過科系也會被迫停招,甚至退場。而「教師評鑑」通常定期的評量大學老師在研究、教學、服務的表現,但最讓人不以為然的是「限期升等」制度,如果過不了關,就得被迫離校。
台灣的大專校院幾乎都訂有「限期升等」條款,簡單說,就是要求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要在一定期限內通過評鑑、完成「升等」,有些是六年,有些則是八年。多半的限期升等條款皆規定,如果教師未能期限內升等,應接受解聘、不續聘、或強制資遣的處分。許多老師因為過不了關,只好「轉學」,甚至被迫離開教職。
這樣的升等規定不單只是為了要淘汰「不適任」教師,事實上,許多學校的升等辦法根本是暗藏玄機,要惡整老師。
有些學校把大學教師當作「推銷員」,要老師們到高中職「招生」,負責一定數量的招生員額,也有學校要老師四處「招商」,產學合作,並且訂出招商金額下限,有些老師力有未逮,只好自掏腰包,滿足「老闆」的要求。許多技職院校更把這些老師本業之外的「業務」積效訂在升等與評鑑辦法之中,達不到,就得走人。老師們為求生存只好不務正業變身為「推銷員」,怎麼可能好好教書、認真研究,老師的工作權、學生的授教權面臨到極大的威脅。
不只「招生」、「招商」式的升等辦法違反相關法令,「限期升等」的作法,也與「教師法」有所抵觸。依照「教師法」第14條的規定,教師除非因為各類犯罪定讞、性侵害,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的情況,學校才可對其解聘、停聘、不續聘。
不但「限期升等」的作法違反「教師法」精神,法院也已作出相關判決,認為教師「限期未升等」固然可能「違反聘約」,但不代表「情節重大」。開南大學專任教師張國聖因為未能於期期內升等,學校不續聘,教育部已核准此案。不過,這項此處分最後受最高行政法院質疑,撤銷了高等行政法院原本認可不續聘處分合法的判決。
評鑑或評量通常是一個組織或機構常用的治理工具,他可以用來「去蕪存菁」,也可以作為找出問題,改善、提升工作者能力的工具。
大學若要實行教師評鑑與升等規定,不應該是為了淘汰人,相反的,是要思考如何讓老師在教學、研究上能有更好發揮,當教師若有教學與研究上的困難,學校、甚至教育部應該提供相關資源協助教師調整,這樣學生才能受益,教育品質才有機會提升。
回到公共電視的節目評量機制來看,評量節目的目的應該是要思考如何協助節目作得更好,雖然公視已有評量標準,但要問的是,有多少員工知道這套機制的存在與運作方式?管理階層花多少心思了解節目製作的問題與困難?是否提供相關資源或教育訓練協助改善,讓員工有最好的發揮?
可惜,公共電視似乎還無脫離第四屆董事鬥爭的後遺症,教育部也有意放任「限期升等」的違法問題。然而,如果不好好讓評量、評鑑、升等轉換成為機構內部發現問題,協助改進的機制,那麼受害的不會只有這些「準公務機關」裡的工作者,還有和他們密切相關的學生、家長與觀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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