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漁電共生還是漁電相殺?結合環保與經濟效益,需要三贏的政策

「農電共生」或「漁電共生」如何創造三贏模式?圖為苗栗後龍的綠能。 「農電共生」或「漁電共生」如何創造三贏模式?圖為苗栗後龍的綠能。 圖片來源:aslysun/Shutterstock

「漁電共生」顧名思義,是指太陽光電業者在開發太陽光電的同時,透過養殖漁業技術提升魚獲品質,並同時顧及漁業整體發展及漁民權益,希望創造以漁業為主、光電效益加成,並可活絡漁村福祉的三贏政策。

筆者也知道,漁電共生剛開始由民間業者推出,在屏東及嘉義義竹鄉將綠能結合科技養殖技術,並著重防疫工作,除了解決台灣蝦苗的染疫困境,也大幅提升台灣白蝦的品質及產量,奠立了綠電、養殖、創生的三贏模式。

在「農電共生」曾發生的與農爭地爭議後,台灣的光電目標轉而寄託在「漁電共生」上。但是從2017年漁民北上陳情、表示養殖權益遭受排擠的聲音開始,最近台南七股地區養殖戶及青年也不斷站出來大聲疾呼,反對太陽光電業者圈地,有許多負面新聞傳出。

這兩天拜讀了劉光瑩撰文的〈小漁民被光電大戶逼走 南台灣漁電共生亂象〉一文,可見漁電共生的政策推動,已到了不得不深切檢討的關鍵時刻。農委會在2022年12月29日修訂《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是否能真正解決目前所面臨的困境呢?

發生與農爭地的爭議後,「農電共生」如今轉而寄託在「漁電共生」上。圖片來源:Jack Hong/Shutterstock

「農電共生」或「漁電共生」,都需要專業技術

我們知道,台灣養殖場主要分佈在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等地區,最早在嘉義義竹首先試驗「漁電共生」可行性的太陽光電開發商「向陽優能公司」,董事長陳貴光本身即是農民出身,從推動「農電共生」試辦計畫開始,也引進農業專家,研發在太陽光電棚下種出高品質香蕉、草莓、葉菜類蔬菜等精緻農業的技術,透過科技提升了農產品的品質,也因為精緻農業帶來更好的收益,創造了屏東在地的就業機會,因此受到村民及屏東縣政府的大力支持。

在發展農電共生之後,陳董事長接下來致力於漁電共生工作,從友善漁業及漁友出發,思考如何透過溫室型太陽光電養蝦,初期幾乎每年投資千萬元研發,終於在嘉義義竹有了好的漁電共生模式。除了提升養殖蝦苗技術,並聘用在地青年,提供就業機會與獎勵機制,讓員工得以有穩定合理的薪資收入,與地主、漁民也建立了長遠的友善關係。

這個漁電共生模式就如之前的農電共生,結合太陽光電共存共榮,讓經濟部及農委會在初期發展政策上建立了信心,因此在國家訂立太陽光電目標的同時,也積極的願意以4GW做為漁電共生的目標。

我們從以上案例即可知道,不論是投資開發「農電共生」或是「漁電共生」,都需要兼顧農業或是漁業的專業門檻,加上太陽光電發電廠的經營,其實是難度頗高的一種事業,在廠商篩選上需要更高的標準。尤其漁電共生的養殖技術需要的研發成本並不小,不是一般太陽光電廠商適合投入經營的,風險不小,投資稍有不慎,恐至血本無歸。在這裡還是懇請有意開發漁電共生的太陽光電開發商,在決定參與前先深思。

目前的國土規劃與現況似乎差距太大,中央政府除了要修法,還要定期更新圖資,和修訂相關辦法。圖為台南七股鹽田濕地。圖片來源:totogo1015/Shutterstock

制定長遠政策,選商宜優不宜多

這次看到報導中說,台南市政府至2022年11月底止,已經核准了275件室內養殖申請案,佔全台案件的5成。姑且不論市府在受到內外壓力下所可能導致的失誤結果,就算是沒有外力介入的情況下,市政府是否有妥適審核:申請開發的企業,有沒有與在地漁民進行良好溝通?是否顧及在地漁民權益?是否有養殖漁業經驗或研發實績?文中提到,大集團及部分開發商在規模上取巧,將面積縮小至2公頃以下,以規避電業籌設許可流程,新建魚塭超過5公頃就需做環評的規定。不過也有一些需要檢討的地方是,依據現行法規,地方政府似乎也無可規範。七股地區會有今天的局面,恐怕不僅是黃偉哲市長所說台61線以西不審定通過所能解決的。

我們肯定農委會在《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中,明訂僅限於106年以前已經從事養殖使用的土地,並考慮到室內水產養殖造成養殖競合的問題,要求申請人應提具養殖物種的產銷計畫、養殖經營實績,也以通過環社檢核先行區為優先的相關規定,提供地方政府具體的審定標準。

但中央政府除修法工作外,也需正視目前國土規劃似乎與現況差距太大,應該定期更新圖資及修訂相關辦法。地方政府處理漁電共生的審查人力嚴重不足,導致影響併聯及獲得電業執照的問題。中央除提供地方審定標準外,也應提供資源,協助地方漁電共生人員精進專業。除此以外,是否有單一窗口可協助解決在地漁民及開發商所遇到的困境?如何提高水試所資料的公信力?大面積的地面型光電開發是否應顧及在地景觀?長達20年的太陽光電開發如何成為社區的好鄰居?在地居民是否可以分享開發光電帶來的紅利?這些議題都值得我們共同探討及解決。

長遠看來,我們還是希望政府在相關政策上能訂定更長遠的機制。選商宜優不宜多,只有替社區選出專業而友善的開發團隊,才可能重拾在地民眾對於漁電共生制度的支持,能源轉型的目標才有機會實現。

(作者為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秘書長。)

分享圖文請註明出處,未經本站同意不得轉載

瀏覽次數:6967

獨立評論

每週四,精選觀點直送信箱!現在就訂閱獨立評論電子報

編輯推薦

延伸閱讀

喜歡推動及參與社會新生事物的人,包括從1999參與台灣社區大學推動工作、2008的參與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推動、2015發起的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喜歡和有溫度有創意和有價值感的人一起合作,由熱情帶動工作,再從工作中找到熱情。
「獨立評論@天下」提醒您:
1.本欄位提供網路意見交流平台,專欄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2.發言時彼此尊重,若涉及個人隱私、人身攻擊、族群歧視等狀況,本站將移除留言。
3.本留言板所有言論不代表天下雜誌立場。
喜歡推動及參與社會新生事物的人,包括從1999參與台灣社區大學推動工作、2008的參與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推動、2015發起的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喜歡和有溫度有創意和有價值感的人一起合作,由熱情帶動工作,再從工作中找到熱情。

分享圖文請註明出處,未經本站同意不得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