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來台訪問的南非前大法官薩克思(Albie Sachs),常常講一個故事,故事是他寫過的一項判決,M女士的故事。
M女士是信用卡詐欺犯,而且是慣犯,犯了三、四十件案子。法官曾經判她緩刑,也曾准她交保。但她一犯再犯,有次假釋期間又犯案,一位地方法院法官不得不判她有期徒刑四年,並且對她說:「我們給過妳太多次機會」。
但M女士是單親媽媽,她有三個未成年小孩要照顧,於是她上訴請求能在監獄外的矯正機構服刑。法院不准,案件因此上訴到憲法法院。
薩克思最初接觸此案時,很直覺地認為:「這個案子無關憲法問題,她祇是不想坐牢,而且又是慣犯,憲法法院根本不應受理」。
但另一位女性大法官卻有不同看法。她提醒薩克思:「你想過那三個小孩的問題嗎?地院法官無視於此,但小孩的人權不應跟他們犯罪的母親分開處理嗎?」
這句話對薩克思有如當頭棒喝。他想到南非憲法人權憲章中有一節條文,專門保障未成年兒童的各項權利,其中有一項即是「每個兒童都有受家庭或父母照顧的權利」。而且,即使他們未成年,但他們的憲法權利卻不能被視為只是母親權利的延伸。
薩克思後來不但決定受理此案,也負責撰寫判決。這項被他稱為「SvM(南非訴M女士)」的判決,雖然在十一位大法官中,有三位提出不同意見書,但最後卻成為南非司法的一個里程碑,也是其他國家司法經常引用的判例。
憲法法院的判決是:M女士不需入監坐牢,但每周要做十小時社區服務。三位提不同意見書的大法官,雖然認為M女士仍應坐牢,但可以提前假釋接受矯正;但多數大法官卻以為,不管坐牢多久,只要入監,M女士小孩的人權即會受到影響。
薩克思在判決中還寫下這幾句話:「如果每個孩子都在憲法上被視為是有獨特人格的個體」,「他或她就不應該被視為與父母臍帶綁在一起的附屬品」,「父母的原罪和創傷不應該牽連孩子」。
SvM案之所以變成里程碑,更因為薩克思在判決中留下這樣一段文字:「孩子的主要照顧者(監護人)不應入監坐牢。如果法院決定監禁一位主要照顧者,法院即需負起任何可能影響孩子的責任。法院不能祇簡單說,她在犯罪之前就應該想到這些後果,或者說,她不能躲在孩子的背後」。
二00九年六月,薩克思當時尚未卸任,有次他到愛丁堡演講時,講的就是M女士的故事。現場有位律師在發問時告訴薩克思,他曾在替一件類似案件辯護時,引用過SvM案例;他也肯定南非司法令人尊敬也值得學習的這項進步判決。
台灣的法官不知道是否也讀過SvM案的判決?但台北地院最近有一項判決,卻頗有SvM案的味道,法官在判決時也把孩子的權利列為重要考慮。
這個案件比M女士的故事簡單:有位林姓男子因為酒駕,被簡易判決有期徒刑兩個月,可易科罰金六萬元。但他卻因繳不起罰款,面臨可能必須坐牢的命運,於是他訴請法院希望能獲判緩刑。
法官經調查後證實,林姓男子平日靠打零工為生,收入十分微薄。而且他是單親爸爸,獨自養育四個孩子,如果坐牢,孩子確實無人照料。法官因此判決他緩刑兩年,但需提供八十小時勞務。
在法院到處可見恐龍法官的現在,台北地院這位不知姓名的法官的判決,確實值得肯定,也足以作為其他法官判決的榜樣。
但問題是:林姓男子犯的是微罪,並且又無前科,如果我們的法官碰到像M女士那樣的案件,犯罪的人不但是累犯,而且是犯了三、四十件同樣案件的累犯,又曾經多次被判過交保、緩刑與假釋,我們的法官還會判決緩刑,還會把未成年孩子的權利與他們的主要照顧者分割看待處理嗎?
台灣有太多像M女士那樣的故事,法院也審理過太多像SvM那樣的案子;台北地院的判決只是一例,但還會有第二、第三例,甚至會變成通例嗎?沒人知道,可能要等台灣也有個薩克思出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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