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台灣與美國的選民都將走進投票所。台灣規範「深度偽造」(深偽,deepfake)的經驗,值得美國及其他國家的立法者借鏡。
台灣是中國資訊操弄的首要目標,長期站在認知作戰(cognitive warfare)的最前線,而認知作戰的手段之一,就是透過持續的輿論操作左右選舉結果。2023年5月,立法院考量生成式AI可能在2024年1月總統大選前被武器化,因此修正選舉法規,建立專門處理政治深偽的機制。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第51條之3,候選人若發現有人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本人不實之言行」,可向警察機關申請鑑識;經警方鑑定為深偽後,即可要求網路平台下架。平台須於2日內處理,未遵守者由中選會處以罰鍰。
台灣自1990年代民主化以來,逐步落實言論自由的保障,相關法理多繼受自美國憲法。因此,這部選舉深偽法在設計上也納入多重保障,以兼顧言論自由。遺憾的是,這些保障也讓這部法律幾乎形同具文。施行3年來,相較於規範深偽性影像與深偽詐騙的法律屢被援用,至今沒有任何一件選舉深偽案件循選罷法管道進行通報。
選舉將近,政治深偽侵蝕民主制度的風險正快速升高。在合成操弄(synthetic manipulation)對選舉公正性造成無可挽回的傷害之前,實質修法已刻不容緩。
一個不屬於總統的聲音
「我叫苯駢芘,是一級致癌物,確定使人致癌。」這個聲音與賴清德總統幾乎無從分辨。它出自短片《油不得你》的旁白;影片由國民黨新媒體部前主任、政治諷刺影片創作者韋淳祐於7月24日發布,用意是為國民黨隔日針對食用油苯駢芘事件舉行的抗議集會造勢。
韋淳祐表示,影片發布不到2天,警察就登門詢問影片是否出自他手,以及他是否願意主動下架。警政署則說明,員警此行只為釐清事實,從未要求下架。刑事警察局的正式分析認定,影片旁白具有AI生成語音的特徵;內政部也表示,影片可能涉及偽造、妨害名譽,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影片目前仍可在YouTube上觀看,卻已在台灣引發依政黨立場壁壘分明的爭論。總統府主張,幽默與諷刺受到保障,但未經授權使用他人聲音則不在此限;國民黨則指控政府選擇性執法、意圖審查言論。這場爭議再次凸顯一個美國立法者與法院同樣苦思未解的難題:民主國家要如何規範AI生成的政治言論,又不侵害言論自由?
美國法院怎麼說
過去幾年,美國已有多個州制定選舉深偽法,但並非每一部都經得起司法挑戰。以加州為例,AB 2839上路僅數週,聯邦法官便於2024年10月核發初步禁制令,暫停其適用;2025年8月,法官更以該法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保障為由,判決永久禁止施行。該法原本允許候選人、選務人員,甚至任何接收到具實質欺騙性(materially deceptive)深偽內容的選民,對散布或轉發者提起訴訟,聲請法院禁止散布並請求損害賠償。
同月,同一位法官也判決配套法案AB 2655永久禁止施行。該法要求大型平台移除或標示具實質欺騙性的選舉內容;法官認定其牴觸聯邦《通訊端正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第230條,依聯邦法先占(preemption)原則不得適用。第230條的作用,是讓網路平台無須為第三方發布的內容負責。加州已提起上訴,案件目前由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審理中。
反觀台灣的選舉深偽法,施行3年多來雖從未遭遇違憲挑戰,卻也沒有任何一件案例能檢驗其實際成效。
台灣的選舉深偽法為何從未派上用場?
單看制度設計,台灣直接介入選舉深偽的機制似乎相當強而有力。依選罷法規定,每一件下架請求都必須副知中選會。先前,中選會依作者向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的建議,公開所收到的請求件數,證實截至2026年5月「未有接獲與選舉罷免有關之深偽影音副知案件」。上週,中選會也在《自由時報》的報導中再次公開證實此一情況。
但AI生成的政治內容在台灣早已隨處可見。這套機制之所以至今無用武之地,或可歸因於以下3項立法與執行面的缺陷:
首先,本法的適用範圍過窄,無論保護對象或適用期間皆然。為了避免打擊過廣、不逾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界線,本法只保護候選人、擬參選人及罷免案當事人,且只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適用,通常為投票日前40至120天。
然而,境外認知作戰從不間斷,也不會配合選舉時程。近年幾起備受矚目的深偽事件都發生在法定期間之外,例如2023年8月流傳一段捏造、對民眾黨總統參選人柯文哲不利的錄音。許多遭深偽的參選人,因此無法依本法獲得救濟。
其次,這套制度同時受困於定義模糊與技術侷限。第51條之3將深度偽造定義為「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本人不實之言行,並足使他人誤信為真之技術表現形式」,卻未提供任何客觀標準,判斷何時達到「足使他人誤信為真」的門檻。這等於把區分欺騙與合法政治諷刺的權力,交給警察而非法院。
2023年另一起深偽爭議中,一段影片號稱拍到時任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與一名女子進入飯店房間,警方鑑識後卻表示「無法判斷深度偽造可能性」,而判定是否為深偽,正是選舉深偽法啟動的前提。再者,偵測軟體或許能判斷影片是否經過合成,卻難以確認影片中被偽造的究竟是誰;若創作者否認影片意在冒充特定候選人,主管機關很難證明並非如此。此外,警方的鑑識結果被定性為「觀念通知」,而非正式的行政處分,候選人因此無法向法院尋求救濟。
第三,現行機制難以觸及境外平台。本法要求候選人自行向網路平台送達正式下架請求,但多數大型平台都主張自己不受台灣管轄。TikTok的公司實體設於新加坡;Meta在台登記的「台灣臉書有限公司」,營業項目則僅限於市場調查與廣告服務,這是跨國平台相當常見的營運安排。事實上,在過去涉及Meta的妨害名譽與消費者權益案件中,台灣法院多次認定法律文書必須送達位於美國的母公司。要候選人在選戰倒數的緊湊時程內,向外國實體送達法律文書,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相較之下,台灣規範網路性影像(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詐騙內容(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的法律經常被援用,而這些法律都由政府而非當事人負責通知平台下架。誠然,深偽只占性影像與詐騙案件的一小部分;而且判斷內容是否涉及裸露或詐騙,也遠比判斷是否屬於合法政治諷刺容易。
為因應11月28日的九合一地方選舉,數位發展部推出「選舉AI深偽訊息通報網」,透過官方管道,將經警方鑑識的請求轉交Meta、Google、LINE與TikTok。這個網站有助於簡化候選人的通報流程,但實際上仍仰賴平台自願配合。數發部也強調,法定程序與權責並未改變;換言之,若要讓中選會對不遵守下架通知的平台開罰,候選人仍須先向其海外總部提出書面請求。
在野黨立委當初其實也支持選罷法修法,如今卻批評數發部的通報網讓第一線員警淪為「政治審查員」;政府則堅稱,這只是把既有流程數位化。雙方各執一詞,但真正的問題在於,這套流程可能從一開始就有缺陷。
台灣給國際政策制定者的啟示
苯駢芘影片事件恰好即時呈現了上述缺陷。總統並非11月地方選舉的候選人,影片也發布於法定選舉期間之外,因此不在選罷法的深偽規範範圍內:既無從申請鑑識,也無法要求YouTube下架。剩下的手段,只有一般刑事法規,以及警察登門拜訪。
這是兩頭落空的最壞結果:深偽專法管不到國家元首遭偽造的聲音,警方卻因一支黨派色彩鮮明的影片啟動執法。這種非正式、不受司法審查的執法,正是被認為可能造成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的做法,卻無法為真正的受害者或是遭到欺騙的選民提供有效救濟。
台灣經驗能為各國正在起草或捍衛選舉深偽法的立法者,帶來3點啟示:其一,下架機制應在決定是否下架的關鍵環節納入司法審查,才能取得正當性並提供救濟管道,也防止行政部門把它變成壓制言論的工具。其二,過窄的選舉期間限制,與全年無休的認知作戰威脅並不相稱,在威脅來自境外時尤其如此。
其三,下架制度是否有效,取決於一國能否實際觸及平台。市場影響力有限的小型民主國家,值得考慮比照歐盟《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要求境外平台在國內指定法律代表。台灣2024年制定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也已對大型網路廣告平台提出相同要求,並逐步展現顯著成效。
言論自由保障的理想,仍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蘭迪斯(Louis Brandeis)近一世紀前所揭示的:「若還有時間透過討論揭露虛假與謬誤,藉由教育的過程避免禍害,那麼應採取的補救之道,是更多的言論,而非強制的沉默。」美國聯邦法院推翻加州選舉深偽法所依據的,正是這套「以更多言論對抗不實言論」(counterspeech)的理論。但布蘭迪斯大法官這段話的前提是「時間」,而一段在集會前一天、或投票前一週才釋出的深偽影音,目的恰恰是讓人毫無時間反應。
一部符合民主精神的選舉深偽法,既不能只仰賴「更多的言論」,也不能壓抑言論自由。它提供的救濟必須迅速、全面,且在選舉期間之外同樣有效;適用範圍必須明確而精準,讓政治諷刺不致遭受波及;整個過程也必須始終受到司法監督。
(作者林彥廷為美國柏克萊加州大學法學院博士候選人、康乃爾大學民主中心非常駐研究員。本文英文版刊登於Tech Polic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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