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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只是依法行事」錯了嗎?

從邏輯上來思考,警察依法行事似乎很合理。但是別忘了法律是人訂定的,所以法條也可能會有不合理或不合時宜的時候。 從邏輯上來思考,警察依法行事似乎很合理。但是別忘了法律是人訂定的,所以法條也可能會有不合理或不合時宜的時候。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最近由於警民衝突的事件,讓社會氛圍相當沈重,但是很多人其實不知道該怎麼想,所以我決定在最近一次哲學工作坊上,利用這個機會,請大家不管自己的立場是什麼,針對「警察只是依法行事」這句話,各寫下三個合乎邏輯「支持」和「反對」的理由。

支持警察依法行事的合理原因很多,比如法律是人民共同遵守的,警察也不例外。警察若不依法,社會就會變得混亂。當有爭議時,警察如果依法行事,法律可以保護警察。

反對警察依法行事的原因也很多,也都很有道理,比方如果一切依法行事,警察就容易會拿法律當擋箭牌,展現自私的一面。另外如果法是惡法,警察的依法行事會成為惡法的幫凶。即使是善法,也難免有例外的特殊狀況,不需要為了執法而執法。

這個練習,在哲學思考裡面叫作「問題化」(problematization),就是用邏輯思考來推翻看起來有道理的說法,無論是正面或是反面,都可以找到邏輯上的缺陷,可以這樣做到的話,思考就會比較靈活。

我們有時會特意練習違背常識的說法,請大家找出貪心的好處,懶惰的好處,貧窮的好處,加重賦稅的好處等等,一旦我們克服對字面上的負面表達帶來的反感,其實可以穿過迷霧,看得更深,而不會一味只喜歡看起來正面的字眼、討厭負面的字詞,能夠獨立思考,才不會被有心人士主導的風向輕易帶走。

實際上,幾乎沒有任何觀點,是不可以被邏輯推翻的,因為我們說出來的話,不大可能是顛撲不破的真理──我甚至可以懷疑,真理是否存在。

「對」跟「錯」就像雙胞胎,相反的觀點當然可以在邏輯上同時存在,都有道理,所以社會上才會有不同甚至對立的意見,重點不在於意見不同,在於我們有沒有辦法看清楚跟我不同立場的人,他們的邏輯是什麼、為什麼。如果我們能看懂別人,能夠同理別人,就不會產生太激烈的分化跟衝突。

有機會的話,歡迎你也試試看這個「問題化」的練習!

「依法行事」的兩大思考誤區

回到「警察依法行事」,其實從大家的回答,就會看到我們時常會掉進兩個混淆的誤區。

第一個誤區,是我們在腦子裡把「法律」跟「上級命令」不小心劃上等號。比如很多人就會在支持「警察應該依法行事」的原因中,列出「警察必須服從上級指示」這一條,表面上好像沒有問題,直到我們仔細一想,就會發現,這根本是不相干的兩件事。《公務員服務法》的第1條,開宗明義也就說「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法律跟命令本來就是分開的兩回事。

人很容易受情緒跟立場影響,如果警察是服從白紙黑字的法律,而不光是上級指示,或是自己的判斷,那麼依「法」行事當然是好事。

第二個誤區,是我們時常把警察是「公僕」、「為人民服務」這些話當真,忘了這只是一句冠冕堂皇的話語,目的是不要讓一般人對警察,政治人物,軍人等產生反感。實際上,警察的存在不是為了直接服務人民,「警察為法律服務」才是真的。因為法律只是白紙黑字的條文,沒有辦法在走進人群裡面親自執行,所以穿制服的警察,就是法律的人形化身。

當然,法律終極的目的是服務人民,所以警察直接為法律服務,就是間接在服務人民,所以我們才可以說警察是「執法者」卻不說是我們的「法律服務專員」。

想清楚警察是為法律服務,本來就不是在為人民服務之後,就不會對於警察在執勤時是「國家機器」、「沒有人情味」,覺得在意了。

警察除了「義務」當然也有「權利」

從邏輯上檢視後的結果,「警察只是依法行事」,並沒有錯誤。

但進一步「問題化」,就會發現,警察有依法行事的「義務」,難道他們沒有不要依法行事的「權利」嗎?

警察身為公務員的一份子,公務員依法有「依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的義務,並且「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這一點也是最多人幫警察說話的理由:警察只能服從命令。但是翻開《公務員服務法》的第 2 條,就會發現「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所以警察就跟其他公務員一樣,也有選擇「不執法」的權利。

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規定,如果公務人員認為長官的命令違法,依法有報告、反應的義務;如果長官堅持命令不違法,那麼必須用書面署名下達命令,所有的法律責任全由署名的長官負擔,這時警察才有服從的義務。如果長官拒絕用書面署名的方式下達命令,視同撤回命令,也就是說警察這時候不用遵守長官沒有白紙黑字下達的命令,這就是警察「抗議或拒絕服從」的權利。

《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如果現場的警察認為已發生危害狀況,或是明顯有發生危害之虞,即便命令來自於上頭,而且有白紙黑字,也可以視情況暫時停止執行,這不等於拒絕服從,而是警察「暫停」執行的權利。

為「法律」服務,不是為「人民」服務

除了「依法行事」的義務,警察也有「克制」的義務,不需要為了執法而用盡一切手段,因此《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能超過必要限度,且應該採用對人民侵害最少的方法;如果執法的目的已達,就應該主動終止執行。也就是說,如果目的是解散集會,人民撤退後就不可以追打。

從邏輯上來思考,警察依法行事似乎很合理。但是別忘了法律是人訂定的,所以法條也可能會有不合理或不合時宜的時候。當法律不符合正義原則時,警察可以選擇經過思考,行使暫停或不執行的權利,而人民同時應該要儘速督促法令修改不合理的地方,所以人民跟警察的立場其實不是相對的,警察只是穿著制服的人民,但是當警察一穿上制服時,就會有跟人民不同的義務──「為法律服務」的義務。人民要記得,執勤中的警察是在為「法律」服務,不是為「人民」服務,而警察也要記得,自己是人不是機器,雖然有依法行事的義務,但是當對法律或命令的正當性有疑慮時,法律也賦予警察不執行、暫停執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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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NGO工作者,專業訓練來自埃及AUC大學唸新聞,及哈佛大學甘迺迪學院。曾在緬甸北部撣邦主持農業轉作計畫近十年。2012年後轉任美國華盛頓特區國際金融組織的專門監察機構BIC(銀行信息中心)緬甸聯絡人,訓練緬甸的公民組織監督世界銀行及其他外國政府對緬甸的貸款及發展計畫。 另除協助多方停戰協商,設計戰後重建之外,也意識到真正的改變必須來自教育,從「學會問對的問題」開始,讓下一代開始接受多元社會,改變衝突的本質,因此從2015年開始,赴法國「哲學諮商學院(IPP)」師事奧斯卡.伯尼菲,學習哲學諮商,並且參與緬甸內戰衝突地區克欽邦少數民族自治區IDP難民營的哲學思考教育,終極目標是鼓勵武裝部隊想清楚「為什麼我們要打仗?」這個問題,以推動哲學思考為目標的草根哲學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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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NGO工作者,專業訓練來自埃及AUC大學唸新聞,及哈佛大學甘迺迪學院。曾在緬甸北部撣邦主持農業轉作計畫近十年。2012年後轉任美國華盛頓特區國際金融組織的專門監察機構BIC(銀行信息中心)緬甸聯絡人,訓練緬甸的公民組織監督世界銀行及其他外國政府對緬甸的貸款及發展計畫。 另除協助多方停戰協商,設計戰後重建之外,也意識到真正的改變必須來自教育,從「學會問對的問題」開始,讓下一代開始接受多元社會,改變衝突的本質,因此從2015年開始,赴法國「哲學諮商學院(IPP)」師事奧斯卡.伯尼菲,學習哲學諮商,並且參與緬甸內戰衝突地區克欽邦少數民族自治區IDP難民營的哲學思考教育,終極目標是鼓勵武裝部隊想清楚「為什麼我們要打仗?」這個問題,以推動哲學思考為目標的草根哲學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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