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當立法院不再辯論……

圖片來源:天下資料,劉國泰攝。

時序進入6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民進黨籍召委陳其邁瞬間成為風雲人物。他充分運用輪值召委優勢,主導「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於6月6日初審通過,緊接著,6月8日的議程,國民黨儘管甲級動員杯葛,陳其邁卻在確認議事錄之後,藉由民進黨立委提出散會動議,立即以主席身分宣告散會,短短10分鐘結束當天會議。國民黨即使全員備戰也已回天乏術。於是乎,一時之間媒體充滿頌讚之聲,紛紛讚嘆「民進黨玩透議事規則」、「陳其邁善用議事技巧」,為立法院爭議性法案之處理樹立了一個成功的典範。

「辯論」和「公開性」是議會的基本原則

6月13日,內政委員會輪到國民黨籍的黃昭順擔任召委,她試圖以「突襲」方式,於散會後重回委員會,逕自宣布完成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修正草案初審。

6月15日,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審查「紅十字會法修正草案」,綠營立委則以集體缺席的「技巧」,造成人數不足而流會。

綜觀當今立法院的朝野互動,議事技巧的耍弄幾乎已完全剝除了實質議事的空間,所謂「議事規則」,不再是國會審辯法案的程序、守則,而是淪為規避進入實質討論的幻術魔法。朝野樂此不疲,玩弄議事規範的奇技淫巧,浸浸然成為立法院的主流。

議會是當代民主政治的核心,我們要問的是:於今立法院的玩法,究竟要將台灣的民主帶往什麼樣的方向?

我們常說,「權責相符」,是民主政治的重要法則。那麼,我們不妨就從國會議員的特權來追究其相應之職責。立法委員有一項很凸出的特權,那就是「言論免責權」。中華民國憲法第73條和第74條皆在刻意保障立法委員言論之不受拘束、人身之不受威脅。既有特權,就必然有其法理之起源。而追究其法源,似乎就來自憲法學泰斗卡爾.施米特(Carl Schmitt)所定義的:「辯論」和「公開性」是議會的基本原則。

「一切具體的議會制安排和規範,首先是通過辯論和公開性獲得自身的意義。」這是施米特的說法。議員的免責權,正在確保辯論可以公開,可以細密,可以徹底,可以不受任何形式的威脅,既不受國家暴力的威脅,當然也不受黨派私利的威脅。也因此,他非常重視的一個信念是:所有議會成員不是黨派的代表,而是全體人民的代表,不受各種指示的約束。這樣的信念也反映在德國威瑪憲法第21條,「議員為全體人民之代表,惟服從其良心所主張,並不受其他請托之約束。」如是精神在聯邦德國基本法第38條亦具體呈現,「議員是全體人民的代表,不受委託和指令的約束,只基於其良心任職。」

公眾事務變成一個可疑的階層從事的可恥勾當

簡而言之,「辯論」和「公開性」是議會制度意義之所在,而議員之職權則是基於不受委託和指令拘束的「良心」。若不是基於上述的信念,言論免責權的設計便無從理解。施米特指出,「只有當議會嚴肅接受公開辯論並加以落實時,才是真正的議會……辯論即意見之交流,其目的是通過論證某事為『真實』或『正確』而說服對手,或被人說服而認為某事為正確或正當。」

亦即,言論之免責,來自辯論之需要。而辯論是一個探尋真實的過程,透過辯論,可以說服對手,卻也要有被說服的準備,不管如何,辯論可以讓人們更接近事實,找到更正確或正當的法理或決策。

不幸的是,我們的立法委員依據憲法享有言論免責權,卻完全無視於言論免責之法源。我們立法院的運作,曾經是以密室協商做為主調,「公開性」早已受到質疑。2016年新會期以來,雖然密室打開了少許窗口,陽光卻仍不足以驅除詭譎疑雲;而在議事場上,崇尚的是變詐機巧,以技巧之鑽營取代實質之言辭辯論。沒有辯論,何來「真實」之追尋?議員服膺的是黨派的指令,是集團的權益私利,忘了自己是「全體人民的代表」,更無視於自我內在之「良心」。什麼樣的良心呢?就心理而言,是言行和內在生活的一致性,就道德層面而言,則是對「真實」之愛,真實的價值高於權力,高於黨派私利。

施米特早在他的時代就看到,缺乏基本信念的議會制度,將使得人民的希望徹底破滅,「公眾事務變成了黨派及其追隨者分贓和妥協的對象,政治完全不是菁英的事業,倒成了一個可疑的階層從事的可恥勾當。」「狹小而封閉的政黨或政黨派系的委員,關起門來做出決策,大資本家利益集團的代表在極小的委員會裡取得的一致,比起千百萬人民的命運,甚至可能比任何政治決策更為重要……」

施米特當年對於議會制度的疑慮,於今我們在台灣看得非常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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