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不足防範居住歧視
5月22日,台北市議員提案:台北市要建築公共住宅,必須要在I-Voting得到周圍一公里居民過半同意興建。我們回頭去思考,這樣的提案所要徵詢同意的,真是公共住宅建築物本身嗎?當然不是,這種提案真的要建立的,是可以用周圍一公里居民過半的意見,排除公共住宅居住族群的居住權。
這樣的提案居然還得到幾十位市議員的提案,等於是重重甩了住宅法一個耳光。住宅法第45條明文規定:「居住為基本人權,任何人皆應享有公平之居住權利,不得有歧視待遇。」如果這樣的提案可以通過,那麼信義計畫區可不可以提案,表示如果要推單價一百萬以下的建案,也要周圍一公里居民過半同意?政治人物要住附近,也要周圍一公里居民過半同意?任何族群、甚至個人的基本居住人權,都可以用這樣的方式排除?
從過去聯開宅居民抗拒台北市政府設置中繼住宅,到現在台北市議員提案抗拒公共住宅,完全反映出住宅法第45條只是徒具虛文的法律條文,除了46條中規定不得妨礙住宅使用人合法使用其專用空間與共用空間外,對於各式各樣的居住歧視,根本無力防範。所以,參考國外立法,進一步建立公平居住的立法刻不容緩。
美國紐約市的公平居住法
本文就以美國紐約市的公平居住法(Fair Housing Law)來說明,一個足以保障人民居住權利的法規應該有甚麼內容。美國紐約市公平居住法為紐約市人權法案(NYC Human Rights)的一部分,保護大多數居住型態的居民與申請者免於被歧視。說明網頁明白揭示「居住是我們生活的核心,居住讓我們得以穩定我們的家庭,以及讓我們可以連結到學校、工作、鄰居與朋友。紐約公平居住法承諾想要找一個家或要想要居住在任何一個社區的人,都可以得到平等的機會與公平的對待……」。試想,這次眾多台北市議員的提案,是不是剛好與紐約市背道而馳?背後隱藏的用心,多麼值得探討。
紐約市公平居住法將私有房屋居住、公共或政府補貼房屋居住、合作社與宿舍、旅館、透過公開管道出租房屋居住等五類都納入範圍內。不得歧視的受保護類包括、年齡、種族、膚色、宗教信仰或信條、原生國家、性別、性別認同、身心障礙、懷孕、性取向、婚姻或伴侶狀況、合法收入來源(包括住房補貼)、合法的職業、外僑或公民身份、是否有兒童的存在。
該法同時界定了非法的歧視行為包括:
1.拒絕出售、出租或租賃房屋。
2.誤傳住房供應情報。
3.出售、出租或租賃房屋時設置不同的條款、條件、或權限。
4.提供不同的住房服務或設施。
5.發布歧視性的廣告或行銷,指示偏好、限制、或對於保護類族群的歧視(例如限制「無子女」或「只限已婚夫婦」)。
6.對於身心障礙人士拒絕提供合理的設施
7.基於種族或民族血統的理由,命令潛在的購房者或承租人去一個區域或是離開一個區域。
8.業主銷售房屋藉由民族、種族、或其他人口變化的理由,進行威脅或利誘,以達到房屋大賣的目的。
9.對於自己行使公平住房權或協助他人行使公平住房權的人,進行恐嚇或脅迫。

當我們檢視以上的條文的時候,不禁感嘆,這些在紐約市會被認定為非法行為的迫害,在台灣也經常發生在應受保護的族群身上。而這些迫害不但被大家習以為常,還經常得到某些特定團體的聲援。廟堂之上的民意代表諸公,不但不能為不公義平反,反而試圖將國外視為不法的行為法制化。
以房地產研究觀點,房地產不只是經濟的標的,更是富含社會發展的重要關鍵。不管台灣的房地產炒得多高,業者自詡房價可以跟歐美先進都會比美,只要缺乏現代整體發展思維的房地產政策與環境,在地產界我們永遠就是無法趕上的落後。
公平居住立法刻不容緩
本文雖以美國紐約市為例,公平居住法在美國是早在1968年就已經立法,在聯邦中央設有公平居住與均等機會辦公室(Office of Fair Housing and Equal Opportunity 、FHEO),是美國最大的公民權利的聯邦機構,在全美有超過600個以上的工作人員及54個分支辦公室,為公平居住而努力。
台灣既然已經通過了住宅法第45條,應該以該條法令為基礎,參考美國經驗,盡速進行公平居住立法。當我看到美國紐約市公平居住法以繁體中文顯示的宣導圖卡,心中百感交集,不知何時,圖卡中的紐約市才能變成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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