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是全球第一個倡議並設置國家公園的國家。自1872年羅斯福總統親身踏勘後,簽署設立黃石國家公園,至今已近150年了。我認為,美國對世界發展最具環境倫理與大眾教育意義的貢獻,不是各種先進科技,而是發展出「國家公園」這個重要概念。
不過,美國當初設立國家公園時,並非針對「生態保育」,也非純粹關照「文化保存」。只是因西部大開發時期,當眾多先驅者前進北美大陸中西部、大規模攫取資源時,赫然發現這片廣大荒野的地區,竟擁有如此優美的自然景觀!來自東部的政治人物為之驚嘆,也因此興起保護這塊美麗土地的決心。美國國家公園之父John Muir與景觀建築之父Frederick Law Olmsted與此推動息息相關,而這種對「美麗國土景觀」的保護、覺悟與倡議,也因此開啟了全球「國家公園」的濫觴。
19世紀末,各國在工業化進程中汲汲營營,奮力爭取天然資源的所有權與開發權。對各種礦產、水資源的開發奪取,並不亞於大航海時期歐洲列強對亞洲各國的覬覦與雄心。而此時在美國境內,對原住民生活場域的掠奪,更形成一種理所當然的錯覺與偏差的使命感。如果羅斯福總統沒有任何對自然景觀的憐憫或珍惜,或許今日仍不會有「國家公園」存在!

在歷代極權主義時期,各國所有被認為「美麗」的山川、土地,都是屬於皇室貴族的,儘管風景如畫、山川優美,但只有特殊權貴階層才得以享受。就此來看,國家公園的最大革命,應該是對民主、自由與百姓福祉權益的定義重新洗牌。
150年前,想要保護自然美景的概念,與現在的生態保育、生物多樣性、歷史文化資產保存等未必有關,但從總統高度訂定的宏觀政策,引領了人類對自然資源的責任感與榮耀感,在無形中已為今人的保育觀奠定了基礎。
國家公園的責任
公園(Park)在一般人眼中,指的是日常生活周邊得以休閒、放鬆、進行各種活動的一個「開放性公共綠地空間」;但如果加了「國家」,那麼它的意義與內涵屬性則有所升級。
多數人以為國家公園跟其他公園差不多,就是人民拿來休閒、遊憩、娛樂的地方,只是面積、尺度大了一些而已。其實,傳統公園以服務人為主,提供休閒、育樂、賞景、社交互動等之不同層級的社會需求,但國家公園卻超越了傳統公園的框架,代表了一個國家地理、地質、生態、人文、歷史或生活樣態等多元特色,也是一個國家國土資源的整體表徵。


也因此,當美國創設了「國家公園」的法治定位後,國家公園就代表了各國所有的獨特自然與人文資源,也強化了人民與國土間的特殊關係。從最開始保護天然美景不被破壞,漸漸衍生成對整體環境棲地與生物的保護,並進而對這塊土地上的人群、文化,或者他們與大自然互動形塑的環境景觀,如田地、森林……等,也產生了保護的責任。這些「生活景觀」,也間接詮釋了這塊地方的「國家」意象。
因此,國家公園的定位又更前進一步,不只是單純保護一個國家的自然景觀,更是用來展示國家地理、人文等特色的櫥窗。也因此,當被冠上「國家公園」之名時,這塊土地範圍內的民眾以及相關權利關係者,必須有另一層次的社會教育與價值觀調整。




自「國家公園」到「國際和平公園」
今日,當國民旅遊與國際觀光旅遊不斷蓬勃發展之際,我們更希望代表這塊美麗島嶼的國家公園也能成為旅遊目的地。台灣的國家公園法自1972年公告迄今,已快達半世紀,而最早公告設立的墾丁國家公園,至今也已35歲。多年來台灣共有9座國家公園,包含高山、海洋、都會、戰地……,其中尤以東沙環礁國家公園、南方四島海洋國家公園及金門國家公園,在國際地理區位上具特殊意義。這些離島國家公園與世界海洋發展、移民互動乃至軍事、貿易均有關聯,堆疊了跨世代的故事,並在區域政治中扮演一定的戰略角色。

同樣是跨域思惟,在加拿大與美國海域,有一座「瓦特頓湖群國家公園」,這裡位於公海與領海的界面,大面積的海洋資源具有相似生物特色,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中的「生物圈保護區」。就世界珍貴自然資源之角度來看,這塊地區雖然分屬兩個不同國家,但由於是重要的世界自然遺產,該以更高的國際視野共同保護,遂於1932年共同宣布設立,並命名為「瓦特頓冰河國際和平公園」。
這個啟示說明:共管的「國家公園」得以成為世界和平的橋樑。儘管迄今類似案例仍不多,但若以此為典範,今日各國在政治面各有所堅持的海域主權爭議如南海諸島、鄂霍次克海、東海的釣魚台列嶼……,如能借鏡「國際和平公園」的理念,以務實行動共享資源,也可共同盡一份永續保育的責任。不知道這樣的「國家公園」,是否得以再躍升為謀求國際和平的另類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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