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在十二年前,我與李念祖律師合寫《基本人權》一書,對其中一則案例印象深刻。該案中一婦人因常遭先生毆打,乃依民法1052條訴請離婚,法官不准,全案經訴訟程序,最後提請釋憲。民法1052條講到訴請離婚的條件有十款,其中婦女請求法官認定適用的是:她常遭毆打,「有不堪同居之虐待」。但是法官認為先生打完之後也就悔恨,「縱有過激,尚難謂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我與李律師在評論時揶揄,法官似乎認為虐待有兩種,其中有一種是「可堪同居之虐待」,恰為該婦女之所屬,荒謬不堪。
「基本人權」一書後來請唐獎漢學獎得主余英時先生作序,余先生提出一則觀念,倒是令我們受益良多。余先生認為,中國人一向認為夫妻是人倫之始,也一向是「勸和不勸離」。這種根深蒂固的文化價值,或許是那位寫下「尚難謂為不堪同居虐待」的法官心底的倫理觀,嚴格說來是一種共同文化背景的社群價值,雖然我們極不同意,倒未必能用平等自由主義的人本價值全面予以批判。余院士的觀點非常發人深省,我也想在此套用在國中會考志願序扣分一事,做一番對比。
這一次教育當局率先採用了「此回志願序未上,下回扣分」的做法。大家可以想像,如果沒有任何扣分加分的干擾,北區男學生、家長填志願絕大多數都會希望先填建中、次填附中、再填成功…,以此類推。這樣的次序安排是學生家長的共同期待,而排在前面的志願,就是所謂的明星高中。
但是教育當局為了要打破所謂對明星高中的「迷思」,就設計了志願序前次未上下回扣分的辦法。用白話文來說,該辦法就是要懲罰那些不自量力的、沒資格上明星高中卻還巴望著明星高中流口水的學生。「沒到那水準還奢望、迷思,我就扣你分」,大概就是設計這個制度官員的心態。
法官若是在中華文化薰陶之下有很強的家庭觀念,我可以理解。他們若是在判決案件時將自己埋藏在心底的價值觀加以引申發揮,我也能夠想像。但是教育官員與法官不同。法官依據憲法獨立審判,他們有時必須做出不利原告或不利被告的判決。然而教育官員是人民公僕,他們根本沒有理由、沒有立場去責備他們的人民頭家有「迷思」,遑論懲罰有此「迷思」的學生家長。社群主義的基礎既然是某種隱性的人民共同文化,在某種意義上,它就是民主社會的最基本價值。哪個教育部官員能夠設計出一個懲罰人民「迷思」的辦法,不但是荒唐的,更是侵犯人民權利的。
我真的認為,監察院能夠對於這次設計出以志願序錄取與否決定扣分的官員,提出彈劾,也對教育主管當局做出糾正,以儆效尤。以前我們都說一試定終身對學生不公平,也基於希望學生機會開展的出發點,而有種種的教育改革。廿年來的教改也許不成功,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是那個動不動說別人有「迷思」的反社群、反民主心態,也要被改革掉。人民心裡的思考,不管迷不迷,都是政府官員該尊重的。
【編輯室小啟】朱敬一將出國兩週,周一專欄暫停兩次,下篇周一專欄於八月十一日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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