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刺骨寒風中,苑裡「反瘋車」運動的抗爭者迎來了壞消息:今年四月二十九日的工地靜坐,共20人被以強制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自四月中旬自救會長陳清海北上絕食十天至今八個月,反瘋車運動共被起訴36人次,應為近期社會運動被檢方起訴最多者。猶如年終趕結案,檢方大規模、大動作起訴,甚至罔顧鄉親和聲援青年僅是靜坐在工地外的公有地而非臨時工區之事實,直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得不經開庭審理程序直接宣判有罪。孰可忍,孰不可忍?
事實上,該日抗爭遠非毫無爭議而可簡易判決。當時警方不經集會遊行「違法解散」宣告,旋即將抗爭者強行上銬逮捕,立委尤美女、段宜康、陳其邁等認為有執法過當情形,在內政委員會向內政部長李鴻源及警政署長王卓鈞質詢,提案通過「嚴厲譴責警方違法侵犯人權,要求內政部於本周內提出調查報告及懲處名單,且懲處名單應及於警政署層級,以昭示政府維護人權之決心」。如今風頭一過,議題熱度不若當時,司法體系竟看準政治風向球,迅即下手入罪於民,以免夜長夢多。我們當可看清,在現實中,法律如是一種工具,絕非為保障人民權益而用,而是以鞏固財團利益為本。
苑裡反瘋車運動不只爭取當地鄉親免受距離過近的風車噪音所苦,更積極的意義是訴求經濟部能源局制訂風機設置的相關法令規範,採納常民及專家意見,明定風機與民宅間之安全距離,以補足再生能源法規的一片空白,使綠能真正成為使人民安心的力量。換言之,反瘋車運動即是一種立法運動,希冀公部門能建立可長可久的法規,以此保障在地居民、風機建設者雙方,讓風力發電可永續發展。然而,經濟部能源局至今毫無作為,從未擔當起政府應盡之責任,遲遲不願召開聽證會,更在十一月底秘密核准英華威公司申請工程展延許可,縱容保全暴力打人的英華威公司得以繼續胡作非為,讓日夜在海岸線苦守家園的鄉親情何以堪。
從一開始財團的違法環評,到保全打人、警察放任(甚或聯手)及執法過當、主管機關經濟部的「作為」與不作為,到檢調體系的濫訴、簡易判決及定罪,法律的天秤始終充耳不聞弱勢人民的呼救。如今,政府似迷信所謂「刑罰萬能觀」,動輒以刑罰為手段,充耳不聞並壓制任何「異見」。德國法學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曾謂:「刑法如兩刃之劍,用之不得其當,則國家與個人兩受其害。」此即刑罰之「謙抑性」,罪刑有度,無論立法、執法均應符合適當性、必要性及最後手段性,且以「衡平失序」和「預防再犯」為目的。惟政府為包庇財團,將非暴力抗爭者以各式罪名(妨礙公務、強制罪等)入罪,甚至以簡易判決強力處置,非但失卻刑罰謙抑之法理原意,無法達到刑罰目的,更帶來法治的「正當性危機」(crisis of legitimacy)。
當濫權和暴政充斥,人民對法律的信任將不可避免地崩解,如果法律總是傾向財團,人民自會出手扶正天平。若非暴力抗爭不能換來政府的誠意溝通,是否意味國家要將人民逼上更高強度的武裝暴力之路?──這自非社稷之福。國家機器不應對艱難的議題簡易處刑,驕傲的法律也應該還原謙抑本色,否則,不只這20人,所有苑裡鄉親和社會有識者都不會善罷甘休。
(作者陳品安為此次苑裡抗爭被訴強制罪20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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