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天兩件不同案件的四位嫌犯,分別被不同的法官裁定收押,並且都被戴上了手銬。
稍具司法改革理念的人看了這兩則新聞後,應該都會質問一個問題:審前羈押如此浮濫,司法改革到底改革了什麼?
這兩件審前羈押案件是:在雙子星開發弊案中涉嫌收賄護航的台北市議員賴素如,以及在電玩弊案中涉嫌行賄官警的《聯合報》、《自由時報》兩位記者與內政部國會聯絡人。賴素如是二度延押,兩位記者與國會聯絡人是檢察官抗告交保後由法院重裁羈押;但不論延押或重裁收押,理由都是:涉嫌重大,有串證之虞。
台灣審前羈押其實氾濫久矣。檢察官若不聲請羈押,好像不足以彰顯嫌犯罪行之嚴重,以及其偵辦犯罪的決心;法官若不裁定收押,似乎顯示其有意坐視嫌犯逍遙於法外;反正檢審都是抱著「被控犯罪就應被收押」的心態,至於什麼無罪推定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以及比例原則等等,他們都忘了一乾二淨。
過去幾年陳水扁因貪瀆案被長期羈押,許多人對審前羈押因此曾多所質疑與抨擊,法務部還為此煞有其事開過檢討會,大法官會議也作出了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但即使如此,審前羈押之司法惡習卻至今不動如山,手銬戒具之使用也依然濫用如昔。換句話說,所謂大步改革司法,其實是寸步未改。
關心司法的人都知道:過去幾年不知有多少檢察官濫行聲押或法官裁定收押,但最後卻被判決無罪的案件,人權被剝奪的受害人心知肚明,負司法決策的人手上也應有相關統計資料,但為什麼仍然無法杜絕浮濫的審前羈押與戒具的濫用?
以電玩弊案為例。《自由時報》記者雖全盤供出行賄過程,但檢方仍聲請羈押,理由是:避免串供,並保護他的人身安全。
但串供羈押嚴重危害被告的辯護防禦權利,乃屬違憲之舉。至於保護嫌犯安全的羈押理由,則可以引述前任大法官許宗力在六六五號解釋文的不同意見書中的幾句話予以駁斥:「被告仍是國民,國民可能自殺或被殺,國家本就有防免、保護義務,豈能為了省事,而以保護之名率爾羈押之?」「那麼羈押就祇是國家省時省力的便宜措施」。
所謂省時省力指的就是押人取供。檢察官雖以保全訴追為名進行羈押,但其實卻是以剝奪人權作為檢審便宜行事的代價。更可笑的是,檢察官與法官常以被告有逃亡之虞而聲押或裁押,但就像許宗力所說:「如果對虞逃事證認定及證明度要求輕忽草率,則被告有長腳也可以作為認其有逃亡之虞的具體事實了」。由此可見,羈押雖讓檢審省時省力,卻讓被告飽受甚至枉受牢獄之災,天下豈有這種滿口人權卻又侵犯人權的政府?
讀法律的人都懂無罪推定原則,也瞭解羈押應是最後手段,而不是刑罰的預支,更不能用來滿足社會「忌惡的期待」,或是作為安撫社會情緒的工具(許宗力語)。但執行法律的人卻顯然忘了他們在學校讀過的這些法律常識;讀法律所為何事?檢察官與法官午夜夢迴時,能不內疚神明、外慚清議而輾轉反側?
那些滿嘴司法改革不離口的政府首長,包括總統在內,如果看了濫行羈押的新聞與統計資料而不痛心疾首,並且痛下決心改革的話,就請他們從此閉嘴;凡作法律裁判的人,必將受到民意的裁判,以及歷史的裁判,那些習於「羈押魚肉」(林孟皇法官語)的人,更難逃這樣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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