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螢幕裡,傳來一個我們很熟悉的聲音。語調、停頓、咬字,聽起來都像總統賴清德。他先談起「毒油」的可怕,講到最後影片更打出大大的號召「逼我吃毒油、逼我上街頭。」
可是,賴清德從來沒有說過這些話。
這是國民黨為 2026 年 7 月 25 日反毒油集會製作的前導影片「油不得你」。影片用 AI 模仿賴清德的聲音,討論油品安全的種種危機,並號召民眾前往凱達格蘭大道。
內容推出後,藍營支持者認這只是政治諷刺;綠營則批評,利用深偽技術冒充總統,可能製造錯假訊息。根據中央社報導,警方接獲檢舉後展開查證,台北地檢署也分案偵辦。
爭議很快變成我們熟悉的政治攻防:一邊說這是「查水表」,一邊說這是「危害民主」。可是,在彼此指責之前,或許我們可以停下來先問一個更根本的問題:
用 AI 讓政治人物說出沒有說過的話,這跟以前的政治模仿秀差在哪?
不是所有的假,都是同一種「假」
政治人物被模仿、挖苦或醜化,不是 AI 時代才出現的事。選舉造勢裡,有人戴著政治人物的面具表演;政論節目中,模仿藝人可以複製政治人物表情與語氣;網路梗圖則把一句話、一張照片重新拼貼,製造諷刺效果。這叫做「諷刺與戲仿」,雖然借用了他人的形象,卻往往同時也向觀眾發出訊號:這是一場表演,不是一份真實紀錄。
可是,「深偽技術」卻讓這條界線變得模糊。它不只是在扮演一個人,而是可以直接借用那個人的聲音、面孔與表情,製造出近似真實紀錄的內容。過去的政治模仿或諷刺,像是借用政治人物來表演,來訴說一段主張;深偽影片卻可能把一段從未發生的談話,放進我們看到的影片畫面裡。
兩端真正的差別,不只是使用了什麼技術,而是:一個合理的觀眾,會不會把它當成當事人真正說過、做過的事情?
如果影片從頭到尾,都有明顯的政黨或其他辨識標誌,足以區別荒謬情節、戲仿角色與誇張口號,讓多數觀眾一看就知道這不是總統的真實談話,它比較接近政治諷刺。相反地,如果影片模仿總統的談話形式,又沒有清楚標明 AI 生成,甚至刻意剪成短片在社群平台流傳,使人以為總統真的表達某件事,那麼問題就不只是創意,而有引發混淆的可能。
因此,評論「油不得你」影片,不應只問「有無使用 AI」,也不能只依賴「大家都知道是假的」來判斷。我們還必須看看:影片如何呈現、放在什麼場合、是否清楚標示,以及離開原始脈絡後,一般觀眾是否還能辨識(就算完整影片是戲仿,但被剪下來的 10 秒音檔,未必如此)。

深偽影響的,不只是一位政治人物
有人可能會問:深偽影片就算引發誤會,又會有多嚴重?民主社會本來就充滿攻防。既然各方都可以澄清,讓不同說法相互競爭,不就好了嗎?
這正是傳統「言論自由市場」的想像:錯誤言論不一定要立刻禁止,因為真相可以透過更多言論、更充分的辯論逐漸浮現。
但深偽帶來的困難是,今天的「言論市場」早已不是一座大家耐心辯論的廣場。它更像一條高速輸送帶。網路上的社群平台,充斥讓人憤怒、驚訝、害怕與立即轉傳的內容。假訊息可能在幾分鐘內傳遍成千上萬個群組;澄清卻往往要等到隔天,而且只有少數人看見。這就是俗稱的「造謠一張嘴,闢謠跑斷腿」。
研究提醒,深偽與傳統錯誤言論不同之處,在於它通常具有刻意製作、高度擬真、快速擴散與操弄認知的能力;若仍假設「更多言論會讓真相勝出」,恐怕低估了數位傳播環境的改變。
更麻煩的是,人們更容易相信符合原有立場的資訊。如討厭某政治人物的人,看見他說出被深偽處理的言論,可能很快便相信「果然,他就是這種人」,即使查核也未必願意改變想法。
深偽於是帶來兩種傷害:第一種是讓假的東西看起來像真的。它可以使選民基於不存在的發言作出政治判斷,扭曲對候選人、政黨或政策的評價。第二種則是讓真的東西也可以被說成是假的。因為當社會習慣「影片可能都是 AI」,政治人物面對不利影音之際,也可以反過來說那是深偽。學理將這種現象稱為「說謊者紅利」:假內容愈普遍,說謊者愈容易否認「真實」證據。
久而久之,我們失去的,就會是共同討論事情的起點。民主可以容納不同價值,卻很難在沒有共同認知的前提下運作。

那台灣法律管得到嗎?
面對深偽,台灣並非完全沒有法律可用。如深偽內容用來詐騙,例如模仿親友聲音要求匯款,可能涉及加重詐欺。《刑法》已將利用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他人不實影像、聲音作為詐欺手段,列為加重處罰的對象。
如深偽技術被用來製作他人的換臉性影像,現行《刑法》也將意圖散布而製作深偽性影像的行為納入處罰,營利者甚至最高可處 7 年有期徒刑。如果內容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則可能涉及誹謗罪;若違法蒐集或利用可識別個人的臉部、聲音等資料,也可能產生《個人資料保護法》或《民法》上的侵權責任。
如果深偽技術出現在「選舉與罷免」,這幾年的法律也有明確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就說,若行為人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影響罷免結果,散布謠言或不實之事,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利用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領銜人的深偽影音犯案,刑度可提高至 7 年以下。
可是,上述規定仍留下不少灰色空隙。《選罷法》只適用於特定選舉或罷免情境,還必須證明行為人具有影響候選人當選、不當選或罷免結果的意圖;如果深偽影片出現在一般政治攻防、政策宣傳或集會動員中,未必能直接適用。誹謗罪主要保護個人名譽,若深偽內容沒有明顯貶低特定政治人物,卻可能製造社會恐慌、操弄公共政策,或逐漸侵蝕人們對影音紀錄的信賴,現行法律也未必能提供適當回應。至於詐欺罪,更不是「內容是假的」就一定成立,仍須進一步判斷行為人是否利用這些內容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並因此交付財物。
換句話說,現行法律比較像一張張拼圖:詐欺、色情、名譽、個資與選舉各自處理一部分,卻仍缺少一套面對惡意深偽的一般性的完整規範 。

法律真正要禁的不是模仿,而是欺騙
未來若要修法,最簡略的做法,似乎是規定「未經同意使用 AI 模仿他人,一律處罰」。但這樣的法律,可能把政治漫畫、模仿表演、藝術創作與公共批評一併納入。
深偽研究一再提醒我們:技術本身不是犯罪,欺騙與傷害才是。因此,更合適的規範方向,或許不是禁止所有模仿,而是抓住幾個清楚的界線:
是否冒充真實紀錄?是否明知內容不實,仍意圖使他人誤信?合理觀眾是否可能受騙?是否可能造成個人名譽、財產、選舉或公共安全上的重大損害?是否已清楚標明 AI 虛構性質?
尤其「清楚標示」這動作,將來可以成為創作自由與惡意欺騙之間的重要分界。一行清楚的文字「本影片為政治戲仿,聲音由 AI 合成,當事人未曾發表相關言論」並不會消滅諷刺的力量,卻能讓創作者明白表達:這是我的批評,不是他的自白。
平台也應承擔責任,例如降低未標示深偽內容的推薦,並建立迅速申訴機制。刑罰則應保留給那些刻意欺騙,並造成重大傷害的情形,而不是成為政治人物壓制批評的工具。
回到「油不得你」影片,我們不必急著在「政治迫害」與「危害民主」之間選邊站。影片既然涉及以 AI 模仿他人聲音,警方接獲檢舉後依法查證,並非不能理解;但司法同樣必須謹慎辨認:這究竟是一場一般人能夠清楚辨識的政治戲仿,還是刻意冒充總統真實發言的資訊欺騙?
政治諷刺可以尖銳,AI 創意也不必被禁止。真正需要法律防範的,不是模仿本身,而是有人利用我們對聲音與影像的信任,讓虛構悄悄冒充事實。
因為民主從來不怕被嘲笑,也不怕激烈爭論。民主真正害怕的,是當一個人開口說話時,我們已經無法確定,那究竟是他的聲音、別人的批評,還是一段為了操縱我們而製造出來的現實。當假的可以做得比真的更像,法律要守住的,就不只是一個人的名譽,而是整個社會辨認真實,並據此作出共同民主決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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