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居住正義如何達成?社會住宅「輪候制」的思考

社會住宅僧多粥少情況下,調整資源分配原則以更符合居住正義理念。 社會住宅僧多粥少情況下,調整資源分配原則以更符合居住正義理念。 圖片來源:YEH CHE WEI/Unsplash

根據內政部資料,截至2023年7月底,全國興建型社宅目前可供居住(含既有及新完工)的戶數只有27,763戶,興建中的為33,476戶,其餘待開工及規劃中戶數合計63,186戶,但可完成時間尚難以預估。另一方面,社宅包租代管計畫的媒合戶數為75,854戶,只是目前租賃契約仍有效的戶數,也只有56,246戶。

社會住宅推動聯盟於2022年11月蒐集彙整興建型社宅中籤率,平均而言,台北市最低約6.90%、新北市約11.15%、桃園市約18.40%、台中市約19.20%。由於中籤率普遍偏低,包租代管型社宅的有效戶數也相當有限,顯示目前社宅可供給的戶數,仍然明顯低於需求。

近年來中央與地方政府都全力加速推動社宅興建、媒合,已有相當成果,但短期內仍難以解決供不應求的問題。在僧多粥少情況下,調整資源分配原則以更符合居住正義理念,是專家學者倡議「社宅輪候制」的緣由。

實現居住正義:羅爾斯理論對社會住宅的啟發

談居住正義理念時,應先瞭解何謂正義。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在其《正義論》著作中談及「作為公平的正義」概念,並在1985年的論文及後續著作中持續探討及修正。他提出「平等的自由原則」及「公平的機會平等原則以及差別原則」兩種正義原則,可作為基本制度實現自由平等價值的指導原則。

由於人的天賦、資質、出生在社會中的地位等均是隨機的,若據此進行資源分配並不合理,應在自由體系中增加民主的平等概念,再透過兩個正義原則的運作,以減少偶然因素的影響,尊重每個人的自身價值;尤其透過第二種正義原則,可克服形式的平等而實現實質的平等。雖然有些學者不認同羅爾斯的部分論點,但他所提出的正義理論,著實對當代政治哲學與民主社會產生深遠的影響。

依循羅爾斯所提出的正義概念,探討社宅入住機制時,可著墨在第二種正義原則。現行對於一般戶及部分經濟或社會弱勢戶(如台北市低收入戶、原住民族)能否入住採取抽籤制,可確保任何符合申請資格者均有相同的機會可以入住。這接近於「公平的機會平等原則」。

身心障礙等其餘弱勢者在租屋市場中,容易因房東偏見或經濟能力無法負擔,難以承租到適宜的住宅,「評點制」會依據個人或家庭的弱勢程度給予不同點數,以確保相對最弱勢者有較高機會入住,保障他們獲得公平待遇,這則接近「差別原則」,即為了補償基於任意性及偶然性所發生的不平等,而允許對最不利者有利的不平等規範。

身心障礙等其餘弱勢者在租屋市場中,容易因房東偏見或經濟能力無法負擔,難以承租到適宜的住宅。圖片來源:Henry & Co./Unsplash

如果社會住宅採用輪候制……

若社宅入住機制改採輪候方式,在社宅供給不足的情況下,短期內民眾入住的機率可能與現行抽籤制差異不大。未來政府規劃完整輪候制度時,可參考國外經驗並依國情做適度調整。

例如參考法國巴黎的經驗,我國可依據申請民眾的社會或經濟條件,採取適合的評點機制,讓弱勢程度較高或急迫性較高的民眾優先依據其家庭人口數、工作或就學地點等,配對可提供的社宅房型、面積及所在地區,讓他們依序入住,其效果類似現行的「評點制」,但更強調居住需求與分配社宅的適宜性。

此外,中央現行制度是同一家庭以一人提出、申請一處社宅為限,而各地方政府公告的候補名冊有效期限則略有差異,一般戶約2年或3年,特殊身分保障戶則可能延長為5年,期滿即自動失效;未來若採輪候制,可由政府協助配對位於同一生活圈內條件適宜的社宅,不須限制僅能申請/等候一處社宅,且由政府定期檢核輪候名單,排除資格不符或主動放棄者,資格符合且有意願者則可繼續留在名單中。

再者,政府藉由輪候制度,可預先掌握符合社宅入住資格者的數量、所屬身分別、收入與財產狀況、家戶組成、工作地點及所期望的居住地區等資訊,提早進行興建型社宅選址的評估、規劃各地區的供給數量和房型面積,並定期檢核申請者資格與需求異動,以進行滾動式修正,讓未來的社宅供給更能符合實質需求。

台灣現行一般戶不具備社會弱勢身分,未來可評估是否逐漸轉以包租代管型的社宅媒合或租金補貼作為主要協助方式。圖片來源:YEH CHE WEI/Unsplash

優先保障弱勢者的居住權利

《住宅法》規定,興建型社宅應提供至少40%以上比率,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然各地方政府多直接以40%作為保障比例,此做法是否適宜,各界仍有不同見解。

支持者的理由通常是為了藉由混居來達成「社會混合」目標,避免重蹈早年歐美社宅標籤化的覆轍。OURs都市改革組織詹竣傑,以及彭揚凱、廖庭輝皆曾撰文介紹法國社宅經驗,其社會混合的做法,主要是在社宅比例過高及過低地區分別採取「分散」及「嵌入」策略,以適度調節社宅在當地住宅的占比。其社會混合的精神,並非社宅社區內部弱勢與非弱勢承租者的混合,而是社宅社區與其所在區域一般住宅社區之間的混合。

我國目前各縣市行政區範圍內社宅社區數量仍偏少,且並無如歐美早年歧視與仇恨少數族群或貧窮者的情況,應不會發生嚴重的社會問題。或許現今仍有民眾對社宅抱持與早年國宅、平價住宅相似的偏見,然而建築品質及管理良善的社宅已不能與當年相提並論。尤其黃怡潔、江穎慧、張金鶚的研究發現,近年興建的台北市公共住宅使鄰近低價住宅的價格上漲,對高價住宅的價格則幾乎無影響。未來政府建立輪候制度時,建議不應再堅持採取興建型社宅社區本身混居的方式。

一般戶若申請興建型社宅,可依據其所得水準或其他政策協助目的進行一般戶的排序,如遇條件完全相同者,再輔以抽籤方式決定排序,不過其順序應在經濟或社會弱勢戶的排序之後,以保障相對弱勢者之居住權利。此作法應更符合居住正義之理念。由於現行一般戶不具備社會弱勢身分,未來可評估是否逐漸轉以包租代管型的社宅媒合或租金補貼作為主要協助方式。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副教授。研究專長為不動產市場分析和應用計量經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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