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

外包英檢證明外語能力?學者:又不是學校教出來的!

律師郭德田表示,英語門檻涉及畢業條件,如果只是校內自訂辦法而未在學則載明,等於規避教育部的審查。 律師郭德田表示,英語門檻涉及畢業條件,如果只是校內自訂辦法而未在學則載明,等於規避教育部的審查。 圖片來源:PNN提供。

政大學生賴怡伶因反對現行英語畢業門檻、拒繳英檢證明遭延畢後對校方提告,一審法院判決敗訴。有學者指出,判決理由書肯定學校透過校外英檢彰顯畢業生外語實力,卻未回答英檢與大學教育的關係,即便學生外語能力受認可,但「又不是學校教出來的。」

法官在判決理由書表示,英外語畢業門檻有助「督促學生努力修習外語」、「提昇學生之競爭力」,學校藉此彰顯其畢業生的外語能力受到校外有公信力的英檢機構認可,屬於「學校特色之展現」,是大學自治的範圍,亦符合比例原則中的目的正當性。

輔仁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陳信安認為,判決凸顯法官過於僵化的操作大法官解釋的大學自治概念,一旦認定與教育事務有關便自我退縮,忽略了學生亦有學習自由。他指出,學生質疑的是英檢與教學的關聯,法官卻只是泛泛而論英文很重要、校外英檢能彰顯學生外語實力,「這跟學校教學到底有什麼關係?又不是你學校教出來的。」

大學自治 司法碰不得的大帽子?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表示,此案涉及大學自治,這個「帽子」一下來,法院其實不敢管,因此他對判決結果不意外,然而判決理由仍有可議之處,包括法官把英檢成績的登錄手續視為「經過學校考核」,以及以補教教學課程認定學校有盡教學之責。

陳信安表示,大法官釋字380號認定大學自治的範圍包括研究、教學、學習三面向,三者的自治程度以研究自由為核心,外擴到教學與學習,其中教學與學習涉及到學生基本權,因此應該更嚴格審視相關規定的目的正當性及程序正義性。

英檢成績交系辦登錄=學校有把關?

法官在判決理由書中指出,學生參加校外英檢後,仍須將檢定成績單繳交至系上辦理成績登錄手續,經系主任核定才能畢業,因此不算將考核權授予校外機構。

賴怡伶認為此說法是「法律與現實脫鉤的荒謬」,她表示,事實上負責核定的人是系辦助教等行政人員,系主任根本並不會看到學生的英文成績,「助教不是有考核資格的適格人員。」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在受訪時表示判決理由有爭議,「大家都很清楚,所謂核定就是你有去考我就會核定,結果法官把這個說成學校有把關。」陳信安亦認為,所謂考核應是確認學生能力是否與校外檢定評比結果相符,而不是形式上把成績單拿去給系辦蓋章。

開補救課=學校有在教?

英外語門檻的核心爭議為大學未實際授課,卻要求學生自行報考指定的校外英語檢定,教育外包的做法有違反大學法之虞。然而法官在判決理由書僅表示,學校有提供暑修課給英檢成績未達標的學生作為補救辦法,因此不算沒有提供教學。

賴怡伶認為,學校把開設補救課程視為「有教學」,背後原因其實是學校師資、經費不夠,為了節省成本,因此用英文門檻先篩選學生後再來開課,但明明應該是先有教學才去考核,這種做法「根本是本末倒置」。

廖元豪表示,學生質疑的是學校未事前教學,法官卻回答如果考不過學校有開設補救課程,「如果直接說學術領域不干涉還沒話說,法官還正面幫學校辯護,結果看一看其實跟人家雞同鴨講。」

陳信安亦指出,從此次訴訟所爭議的〈政大外語畢業標準檢定辦法〉第八條可看出,校外考試與補救課程有先後順序,反過來說,學校對於考過英檢的學生並未負起實質教學之責。

英文畢業門檻屬於原則性規定嗎?

針對「英語畢業門檻未列入學則」的爭議,判決理由書認定,「外語能力檢定課」為零學分必修,屬於〈政大學則〉第21條規定的必修科目;學則本身僅作能訂定各系所共通的原則性規定,必修科目項目龐雜,不可能要求學校在學則中逐一條列。

不過若細看學則,除各系專業必修未詳列,體育、服務學習、通識課程皆有明訂。賴怡伶的辯護律師陳易聰表示,英外語畢業門檻應該與零學分服務學習、體育屬同一位階,因此他主張相關辦法並未經過學則授權。

律師郭德田受訪時表示,若政大英外語畢業門檻是全校一體適用,與各系專業科目不同,則應屬於原則性規範;〈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有關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畢業條件,各大學『應』列入學則」,英語門檻涉及畢業條件,如果只是校內自訂辦法而未在學則載明,等於規避教育部的審查。

(本文授權轉載自PNN公視新聞中心,原始連結請見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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