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015)9月21日的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簡稱全促會)會員大會,我們邀請當時正在大選的總統候選人進行對話,議題之一就是訴求制定社大專法。而今年(2016)9月20日的全促會會員大會,我們將已經討論完成的「社區大學發展條例」送進立法院,並邀請立法委員舉辦立法論壇。
小英總統在去年的對話中提醒我們:「立法固然可以對社大有所保障,但恐怕也會限制社大的發展。」事實上,過去就經常有社大的朋友給我們同樣的提醒,然而面對已經滿18歲且成為終身學習最主流的社區大學,全促會經過多年反覆的討論,最後還是決定:必須有一部社區大學專法,促使社大能更堅持其理想性,並引領社區大學的未來發展。
「社區大學發展條例」非常強調社大的公共性。我們認為,政府部門獎勵社區大學,必須以社大辦學的公共性作為最主要的考量,而非如過去因為過多學術的介入,而讓社大經常必須為了偏向學術評鑑的指標而苦惱。此外,除了經費補助外,政府部門也應該協助社大健全發展,尤其是應該指定或撥用辦公及教學場地,並整頓相關設備,以使社區大學不但不需要再為房舍煩惱,而且可以永續發展。
相信更多的經費補助與穩定完備的房舍,應該是18年來全國各社大所殷殷期盼的。因此,如果說經費補助與穩定校舍是對社大的保障,那麼必須為更多人服務的公共性,應該就是對社大的限制。不過,與其說公共性是對社大的限制,倒不如說是社大的責任,畢竟18年前創立社區大學時的理想,不就是為了要創造一個可以兼顧更多人需求的另類教育體系嗎?只是過去社大經常苦於經費的不足與場地的不穩定,而無法充分發揮其應有的責任。
因此,我們認為「社區大學發展條例」通過後,社大在經費與場地的保障下,應該更勇於承擔公共性的責任,積極朝知識解放、改造社會的理想推進,以創造新時代公民社會的願景。
(作者為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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