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值越南513事件兩週年前夕,令人遺憾的是,「排華」之說依舊橫行於市。儘管513事件根本就是越南不滿中國於西沙設置石油鑽井平台HD-981所導致,但是這場暴動,持續被解讀為「越南對華人的迫害」,恐怕還會被拿來與東南亞晚近的排華運動:1969年馬來西亞513事件、1998年印尼黑色5月等相提並論,穿鑿附會一番。
我寫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要強調坊間將513定調為排華運動的誤謬。
真正的「排華」是隔離與驅逐
歷來各國之族裔政策,或稱少數民族政策,大概可以分為「同化」、「包容」、「隔離」(segregation)及「驅逐」(expulsion)四種政策。一國之排華政策,其內容不出「隔離」與「驅逐」兩種族裔政策。
所謂「隔離」政策,是指「支配族裔」(dominant ethnic group)對特定「從屬族裔」(sub-ordinary ethnic group)的強制性作為,藉由區劃活動範圍或社會領域,來達到剝奪或限制「從屬族裔」權益的目的。例如半個世紀前的美國、二戰時的納粹德國,以及跨冷戰時期的南非共和國,皆曾採取隔離政策。
所謂「驅逐」政策,是指「支配族裔」透過行政或暴力手段,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國家原有的人口結構,使「從屬族裔」的比重大幅下滑。1920年代希臘與土耳其交換各自境內族裔的做法便屬之。此外,19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的越南排華,以及緬甸長年對「羅興亞人」(Rohingya)的迫害,皆屬驅逐政策。
進一步來說,以「隔離」與「驅逐」政策作為內涵的「排華運動」,理當符合以下兩項原則:第一是支配族裔參與的「長期性」,第二是從屬族裔受害的「普遍性」。而513事件,顯然與任何一項原則都不符合。
既非長期、又非普遍,何來「排華」?
首先,暴動在2014年5月13日迸發之後旋即落幕,事後越南政府一面釋出賠償善意(是否令人滿意另當別論),修補與各受害國政府之關係,一面取締示威抗議者,甚至逮捕了數名反中人士。很明顯地,513事件無法符合排華運動,在支配族裔參與上所應體現的「長期性」原則。
其次,513的重災區主要是在越南平陽省(Tỉnh Bình Dương)的「越新工業園區」(1996年由新加坡與越南政府合力開發)。513之所以被認定為排華運動,相當程度與在該工業區內受害之新、台、中等國籍商民,都可歸屬為華人有關。問題是,如果台商確以其華人身分而被鎖定,那為何與平陽省鄰近,且由台人主導開發,更具排華指標性的「新順工業區」(1991年設立於胡志明市)與「越南福爾摩沙工業區」(2001年設立於巴地-頭頓省)能夠雙雙於513「安全過關」?這樣的落差,說明了513事件亦未符合排華運動,在從屬族裔受害上所應體現的「普遍性」原則。
513事件在排華「普遍性」原則上的欠缺,亦可證諸越南本地華人秋毫無犯的事實。單以平陽省來看,本地華人大抵有兩類群體,第一類是具有越南國籍之華裔 [註1],另一類是「(原)無國籍」華裔 [註2],鑒於這兩類華人未於暴動中受害,513事件實缺乏排華運動應有的普遍性原則。
今日的中越關係,反中≠排華
越南的排華運動,具體存在於1970年代末至1980年代初。也因為如此,在討論越南這個歷經過真正排華運動的國家時,更不該輕易套用排華這個專有而嚴肅的名詞。當時,越南透過了「淨化邊境」、剝奪華人工作權、強迫簽署自願離境書、取消戶口與口糧、辦理難民離境、前往「新經濟區」勞動等方式,迫使數十萬華人循海路或沿陸路離開越南。今天在中國便有43座的「華僑農場」,是在北京開放接收「越南難僑」之際而成立。
早年,因為越南華人不為河內政府所信任,越南的華人政策,尚且與其中國政策掛勾,是以當中越兩國衝突時,越南的「排華政策」與「反中政策」自是互為表裡;到了1991年中越雙邊關係正常化後,中國不再干預越南的華人問題,越南的中國政策與華人政策也跟著脫鉤了。自此,越南「友中」歸「友中」,與越南華人無涉;越南「反中」歸「反中」,同樣無涉於越南華人。要把「反中」說是「排華」,確實言重了。
[註1] 按2009年全越人口統計(十年一次),平陽省有18,783名越籍華裔,全越則有823,071名。
[註2] 1970年代末期由柬埔寨流入,2008年時全越有9,500名無國籍華裔,其中2,400名居住在聯合國難民署與越南設置於平陽、平福兩省與胡志明市的四座難民營中。越南政府宣稱,迄2013年,絕大多數之難民已獲得越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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