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退學的大師 黃春明不羈的年少」,這是11月24日聯合報的一個標題,報導黃春明在中山大學余光中人文講座分享他成長的故事。就這麼巧,當天媒體也報導了賴士葆等29位立委提案修改《大學法》第28條,建議廢除退學與開除學籍的制度。
對於廢除退學一事,媒體的評論以及受訪的教育部官員和大學高層都一致堅決反對廢除。這個心態當然是台灣的主流,這些反應也是可預期的。而這個普遍的心態正也是為什麼大師當年被退學會是新聞;而黃春明最後順利自屏東師範畢業不會是新聞。賴士葆在選舉期間提案,我不確定他是玩真的還是來博版面的,我希望他是一箭雙鵰。
因為我是玩真的。我認為現行大學學業退學的規定是「金玉其外」。
這個專欄原來所設定的主要議題是大學英語畢業門檻的政策,但是此類的規定在理論上可以視為學業退學的一種,因此決定先從學業退學制度這個比較廣泛的議題切入,在未來的幾篇文章裡,逐一釐清學業退學制度在適法性上的疑慮以及在教育上的缺失,並且反思其在價值觀上的偏差。
對於大學是否有權限定學生取得學位之資格條件,釋字380號十分明確:「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及學位授予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畢業之條件係屬大學自治權範疇。」對於大學是否有權訂定學業退學與品行退學之章則,釋字563號也同樣明確:「有關學生之學業成績及品行表現,大學有考核之權責,其依規定程序訂定章則,使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屬大學自治之範疇」。最高行政法院91年判字第467號也認為「大學對學生學習能力之評價,及學術水準之維護,與大學之研究及教學有直接關係,影響大學之學術發展與經營特性,屬大學自治之範圍」,判決遭大學二一退學之學生敗訴。
但是這絕不表示大學在畢業條件與退學規定上可以無限上綱。92年之釋字563號因此進一步說明了其合法之要件:「大學自治既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則大學為確保學位之授予具備一定之水準,自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有關取得學位之資格條件。」並且又說:「大學對學生所為退學之處分行為,關係學生權益甚鉅,有關章則之訂定及執行自應遵守正當程序,其內容並應合理妥適,乃屬當然。」我們對於學業退學制度最重要的質疑,正是相關的學則規定在內容上並非合理妥適,所以根據釋字563號的解釋,應屬違法違憲。
在實務上構成退學的事由可分為三類:學業不佳、品行不良與學生身份喪失(如逾時未註冊、休學未復學、入學資格不符等)。我們的討論將針對學業退學,也就是大家所熟知的「雙二一退學」或類似的規定。我們以台大和政大這兩所有指標性的國立大學為例。政大是「二一三一」(不需連續)退學制:「學士班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且之後另一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逾三分之一者,應令退學。」台大原與政大相同,但2015年初放寬為「二一三一連續」退學制:(學士班)「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且次學期逾三分之一者,應令退學。」
首先我們必須指出,學生品行不良累積三大過,導致操行成績不及格,退學是大學所施予的處罰。所以學業退學也應解釋為大學對於學生所累積之學業不佳而施予的處罰。然而,學習與品行在本質上截然不同,學習不佳不會「質變」為品行不良,反之亦然;但是大學卻把學習不佳的累積視同品行不良的累積,給予相同的懲處,並非妥適。
此外,學生所修習之所有科目,已有其個別之課程內考核。學業退學制乃對於學生整體修課情形之更高層次的考核,不及格者予以退學之處罰。然而,不及格學分數過高,量變並不必然導致質變,而需剝奪學生在畢業年限之前持續努力達標的機會。更何況即便我們接受能以不及格學分數之「量」為考核「質」的標準,這些規定也極不合理。先以台大為例,比較以下兩位大一學生的學業表現: A生「先二一後三一連續」(修42學分有21學分不及格)立即遭致退學之處罰,但是同樣表現不佳的B生(修42學分有21學分不及格),僅是「先三一後二一連續」之不同,卻完全無需處罰!(以下「12/21」表示修21學分,12學分被當;以此類推。)

更加荒謬的是,台大的學業退學規定可能導致事實上學業表現相對較佳的學生被退學,而表現相對拙劣的學生卻安啦。假設以下的幾位學生每學期均修21學分,C生「二一三一連續」的學業表現(修126學分21學分不及格)即足以遭致退學之處罰,但是D生(修126學分36學分不及格)與E生(修126學分54學分不及格)卻完全無需處罰。C生與E生修課總學分同樣是126,E生不及格學分達54個,是 C生21個不及格學分數的2.5倍之多。但是C生退學,E生安啦,還有機會繼續努力。傑克,這真是太神奇了!

我們用同樣的邏輯來檢視政大的「二一三一」(不需連續)退學制。一樣假設以下的政大學生每學期均修21學分;F生的學業表現(修42學分21學分不及格)遭致導致退學,何以G生同樣不佳的表現(修126學分21學分不及格),僅是三一、二一先後不同,卻完全無需處罰,可以繼續朝畢業的目標邁進?

再設想政大H生:獨子、家境小康且從來不需要打工,但大三時家中經濟情況驟變,需靠學貸繳學費、靠打工維持生計,導致其學業退步。一向歐趴的他在三上時二一、三下時三一(修126學分21學分不及格),於是政大立即開鍘。但是相較於同班同學J生,從高中就一直打工(修126學分24學分不及格)與愛玩社團的K生(修126學分54學分不及格),他們所累積的學業表現比E生(修126學分21學分不及格)糟糕多了,政大卻完全不會加以處罰。如此可能導致「劣幣逐良幣」的考核機制太不合理。

我們再以許多大學都有的新進教師限期升等條款作為對照。以政大為例,新進教師需於起聘後之6年內通過升等,否則不予晉薪;至第8年仍未升等者,不予續聘。可見新進教師可以在前7年完全沒有著作,但在第8年產生足夠的著作而升等成功。再來對照教育部對於大學教師升等可以採計7年內著作的規定。大學教師可以在前6年完全沒有著作,申請資料中的所有著作都是在第7年產生。最後再以教師的基本績效評量制度作為對照。我們以操行退學的運作思維作為對照:所有大學的學則在對累積三大過操行成績不及格而退學的規定上,完全無視是大過在先或是小過在先、更完全無視其有無大過或有無小過,但凡在畢業年限內品行不良累積達三大過者,大學即施予退學之處分。這個對照充分凸顯了「先二一後三一」退學規則的不合理。
仍然以政大為例,教師每滿 5 年須接受評量一次,研究績效無法達標者,「留校察看」不予晉薪,到第8年仍未通過評量者,不予續聘。所以教師當然可以在前7年完全沒有研究成果,僅在第8年產生足夠的研究成果而通過評量,解除不續聘的危機。兩相對照,在在顯示同樣思維若用於大學生,也應該是只要能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完成所需要的學分,就可以畢業,不應該因為中途表現不佳就被剝奪學生的身份。
2011年冬天,台師大一位遭到退學處分的學生提起了申訴,她在申評會上所做的感性訴求感動了所有的委員,一致通過收回對她的退學令,更促使校方做出通盤檢討,成為頂大中唯一廢除雙二一退學的大學。在本文以及後續幾篇文章裡,我們提出來的是理性的論證,大學應該廢除學業退學。
2015年6月3日,比爾蓋茲在其個人網站上撰文,要大家別學他退學。他說:「大學畢業生更有可能找到有收穫的工作,拿到更高的工資。甚至還有證據顯示,如果你拿到大學學位,生活的健康程度也將提升。」美國如此,台灣也是如此。大學實在不應將學業暫時表現不佳的學生輕率退學。
「當年被退學 黃春明獲頒國北教大名譽博士」,這是兩天前聯合報的新聞。我相信黃春明博士應該會同意,台灣以後不應該再有被退學的大師,希望全台灣的大學都能像師大一樣,向學業退學制度說「莎喲娜啦,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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