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新國會應將私校法列為優先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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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選前預期,2016總統大選由蔡英文以過半得票率當選,新國會也如意料大幅改組,由於第九屆國會在二週後(2月1日)就要報到,而新任正、副總統要等到520才交接上任,為方便討論,在此一併對新國會、新總統提出教育建言。

今天先談私校師生面臨的問題與對策。

有別於以公立學校為主的國民教育階段,在我國的後期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都扮演極為吃重的角色,教育部的統計顯示,就讀私立高中職的學生佔全體高中職學生的45%,就讀私立大專院校的學生佔比更高達74%,私校承擔的教育責任,可見一斑。

然而,負擔較高學費的私校學生,卻難以得到相應的教育品質,檢視專任教師人數、專任教師與學生的「生師比」等指標,私校均普遍低於公立學校水準,簡單來說,私立學校以較少的資源承擔了相對沈重的教育責任。

表1:103學年度公、私立高中職師生人數比較關注私校師生處境資料來源:教育部統計處。

表2:103學年度公、私立大專校院師生人數比較資料來源:教育部統計處。

表3:103學年度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師資比率資料來源:教育部統計處。

表4:103學年度大專校院具有博士學位師資比率資料來源:教育部統計處資料來源:教育部統計處。

私立學校雖由私人興辦,但與公校一樣具有公共性,為了達成《私立學校法》促進私校多元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增加國民就學及公平選擇之機會的立法意旨,國家不僅多方鼓勵私人興學,也挹注許多經費、資源給私立學校,公校、私校同為公共教育的一環,私校辦學體質如果未臻健全,勢必影響台灣總體教育品質。

為使私校教師專心教學、研究,在《教師法》第3條、《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等相關教育法規,均明確規定公、私校教師享有同等權利義務。

問題是,徒法不足以自行,私立學校不僅資源相對匱乏,私校教師的勞動條件也普遍落後公校教師,僅近年來見諸媒體的報導,就有許多私校教職員面臨學校苛扣薪資、減發獎金、不依法敘薪、彈性雇用、限期升等、違法解聘等不友善工作環境。

尤有甚者,部分惡質私校經營者一方面接受政府經費補助、並向學生收取高額學費,一方面竟然視學校為私人產業、家族企業,輕則任用私人、徇私舞弊、上下其手,重者甚至強索回扣、侵佔公款、淘空校產,以致於弊案頻傳。

除此之外,私校教師的專業自主、結社自由也不如公立學校,私校董事會、校務主管打壓教師工會、惡意阻撓教師結社時有所聞,部分私立大專校院竟以「大學自治」為名行校園專制之實,某些私校的校務會議民主程度,甚至不及小學生的班會。

不難想見,私校辦學環境直接影響教師權益與學生受教權,要確保學校教育品質,政府必須嚴肅面對私校面臨的問題,並提出具體有效的對策。

新國會應啟動私校法修法

私立學校之所以不時傳出違法情事,除了外部監督功能不彰外,學校內控機制不足也是主因。

私校辦學資源取之於社會,辦學又具有高公共性,理應接受社會對私校的公共監督,新國會除應要求教育部依《憲法》、《教育基本法》、《私立學校法》對私校善盡監督之責,更應將健全私校發展、保障師生權益的相關修法列為優先法案,以從法制面完善私校辦學環境。

為提升私校的公共性,強化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落實私校對人事、財務、學校營運的自我監督,建議新國會主動修正《私立學校法》,增置私校公益董事、勞工董事、公益監察人,以減少校務弊端,健全校務發展,提升辦學品質。

我們以為,這既是保障私校師生權益、落實私校公共化的必要修法,也是檢驗新國會改革決心的重要指標,企盼選前信誓旦旦改革國會、維護教育公共化的新任立法委員,能在第九屆國會第一會期結束前完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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