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電影《聶隱娘》奪得坎城影展導演大獎後,國發會官員一句「可惜聶隱娘沒和周遭文創產業結合發展」,引起很多批評。官員也許至今仍不清楚為何促進文創發展會引起批判,但這句「要結合文創」立刻讓人引伸的意義是,「聶隱娘並非文創」。這樣一句話、加上先前台哥大電信公司是否屬於文創產業的爭議,突顯了目前國家補助對文創產業的迷思。如果一部受到影展高度肯定的電影作品、結合各種文字、影像、聲音、表演等創厏內容的組合,它竟然不是文創,那到底什麼是文創?
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規定,文創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簡單來說,文創產業的特性應為可以智慧財產保護的無形資產,同時可以讓無形資產發揮就業和營利的經濟效益。按此定義,拍電影本身當然就是文創生產活動,因為由電影劇本、配樂到影像呈現,無一不是智慧財產權的保障範圍,而票房、授權以及電影所需的各項人才,也就是這些無形資源的經濟效益。
從上述法規定義而言,《聶隱娘》電影當然屬於文創,並且是屬於最基本的、創作原生內容的文創。至於假設未來若有人搭「聶隱娘」風潮,開「聶隱娘武俠」餐廳、或「大唐聶隱娘觀光園區」,也就是官員們所指的「周遭文創產業之結合」,反倒可能只涉及智財內容授權或商標品牌經營,屬於「以原生文創內容加值運用的產業」,或許也符合「文創法」的定義,但畢竟是附屬於一級文創之下的加值產品。沒有原生的《聶隱娘》作品,就不可能有那些附帶衍生的商業發展應用,兩者的重要性自然有別。
不過,在「結合周遭文創產業」的話語之下,我們可以看出,在官員的心中,「文創加值產業」的重要性可能超過「文創產業」本身。無意之中,也讓大家看到,近年來台灣大力發展「文創產業」的迷思:原來能「快速產生經濟價值」的「周遭產業」,是遠比「創造智財內容的基本文創」,更具有「文創產業」的資格。這也就不禁讓我們聯想,這幾年台灣花大錢的文創補助,其方向是否也是以「補助周遭產業」為主、反倒讓真正的文創枯坐冷板凳呢?
上述問題,不巧《聶隱娘》又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根據媒體報導,《聶隱娘》漫長的拍攝期,一部分原因正是找不到資金投入!固然,當電影還沒有拍出來,大家不確定拍出的結果,也會擔心無法回收的風險。但既然文創產業也講究效益評估,經過這幾年,現在大概也該是我們全盤檢視,所謂的「文創產業」到底發展方向何在?而產業補助又花到哪裡去、產生多少效益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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