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我與一個朋友吃飯,他在某私立大學任教,有專屬的研究室,飯後我們到那裡聊聊天。我注意到,他一直把研究室的門開著,問他要不要關上?他立即跳起來說:「不不,讓它開著吧。你不曉得,只要有女同學進來,我就會把門開著,以免出問題。」我說,出什麼問題?他很為難的說:「現在的學生很複雜,找我的同學事情分很多種,但也有所謂仰慕者,這型我最怕。」
我說,是因為你已婚的關係嗎?不然怕什麼?你的學生應該都成年了吧?「話是沒錯,但總有意外,為了不導致大家誤會,我覺得門還是開著好。」他回答,「事實上這是一個同事教我的,不少男老師都這麼做。」喲,貴校有那麼多令人仰慕的男老師呀,我咧嘴笑了,他也覺得好笑。可是我不是你的學生呀,我說。他無奈的表示:「你是女的沒錯吧?人家怎麼知道你不是我學生呢?讓人家講閒話總是不好。」
如果老師們都能像我那位大學教書的朋友,小心翼翼,愛惜名譽,或許可以省去很多師生戀(或疑似師生戀)的麻煩,尤其在學生未滿成年的狀況。然而這樣的話,我們可能就沒機會討論一些令人尋味的事題,例如說:到底什麼樣的師生戀可以?什麼樣的不可以?或是未成年人的性事到底怎麼回事?合不合法是另一回事,為何我們對這兩者,總是非難性那麼高?
法國總統馬克宏的師生戀
馬克宏最近當選法國總統,除了他的政見,輿論談得最多的是他的師生戀。他15歲,還在接受義務教育的階段,讀的是一個天主教的私立學校,愛上了女老師布里姬特(Brigitte Trogneux)。兩人因他參加學校戲劇班而認識,布里姬特是該校的拉丁文及法文老師。
布里姬特當時年近40,來自一個製造巧克力的世家,已婚18年,先生是銀行家,他們有3個兒子,其中老大還比馬克宏大2歲。師生兩人相戀,卻沒發生性關係;法國要18歲才算成年,和台灣一樣。馬克宏的父母,就像一般的父母,事發後當然很著急,立刻把馬克宏送到巴黎讀書,而在這時,布里姬特和先生辦了離婚,專心等馬克宏長大。
兩人持續交往,到他30歲(2007),兩人終於結婚。布里姬特大馬克宏24歲8個月,至今看來,這個婚姻沒什麼大問題,馬克宏登上總統大位之後,更會有人認為他們「修成正果」囉。
然而,如果同樣的事情發生在台灣,輿論大概會覺得布里姬特是「老不羞」。或是男女倒轉過來,如果是在台灣,女學生15歲,愛上大她25歲的男老師,男老師與原來結婚了18年的妻離婚,大女兒比他愛上的女學生還大2歲……我想,不但女方的父母會擔憂到抓狂,男方也勢必為輿論所不容,甚至連工作都有可能不保。
馬克宏的例子,只說明無論同性間或異性間的性事,還是因地、因人而不同的,並沒有一個放諸四海的標準。15歲的馬克宏懂得談戀愛,一定更早便發情了,可是法律不准別人與15歲的人發生性關係,所以兩人只好等等。若說這有什麼特別的意義,就是尊重法律罷了。

法律能夠完全規律性事嗎?
台灣刑法上的成年是18歲,此外,法律對於不滿18歲的兒童與少年(12歲以下稱兒童;12歲以上、18歲未滿者,稱少年),還另有兒童少年保護法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法律的適用,可謂保護周到。
依據刑法規定: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227條,以上皆為告訴乃論,強制性交未遂須處罰)
從刑法規定的刑期長短來看,我們的立法者假設,年齡愈小愈無知,愈需要受到法律的保護。雖然刑法227條之一也規定:「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鬧進法院的情形卻時而有之。然而,鑑於近年來對於高中(職)以下學生所做的調查,發生過性行為的少年比率那麼高,那麼,違反刑法的隱藏犯罪人口(犯罪黑數),勢必也不小吧。
因此,我們可以看出法律對「規律」性事的局限性。多年來我們從新聞上見識過林林總總的師生戀,除此之外,還有各式年齡的「疑似戀情」,都說明人類身為生物,雖然其情慾的社會化程度日增,且有法律在鞏而固之,但就如馬克思說過,這只是「一種自然界限的後退」,人原本的自然需求,是不會真正消失的。
性的自主性,是學習來的!
性交,可以是簡單的,也可以是複雜的。
不為生育的性交,其實是介於生理需求、心理滿足與社交娛樂之間的事情。性的正當性被現代社會承認之後,事情似乎好辦一些。身體自主權被侵犯,才有法律適用的可能。可是以台灣為例,連最基本的、關於性事的身體自主性,直到近10年來才真正受到教育體制重視。
李宗瑞事件是一例,有些女性在被強制性交後,尚以為他只是太風流,自己只是太大意,事情過去就算了,直到有人勇敢與他對簿公堂,才有更多受害者恍然大悟,挺身而出。這證明台灣對於性自主性的教育做得不夠好,不然怎麼有人明明被強制性交了,還不確定是被強制性交了呢?
在性自主性教育做得太差的國家,性騷擾會被美化為「吃豆腐」,性侵害常被加害者解釋為「你情我願」,而本質上那些可能是你情我願的性交,在一方不想繼續之後,卻也可能發生例如被拋棄的一方不甘心,「回想」認為當初是被對方「性侵害」,而導致其他許多意想不到的紛紛擾擾。
如果人對於自己的性自主性,界限很清楚,紛擾是可以避免的,這是性教育的基本目的。問題是性自主性永遠有個不算小的灰色地帶,形成灰色地帶的主因,就是人的自然慾求,即使太多人曾試著否認,性慾並不會由於法律規定我們幾歲可以如何、幾歲不可以,而有所不同。
我一向很好奇學校如何教導學生什麼是「性的自主性」。例如,只教「你如果覺得不舒服,就不要接受」,表面上似乎夠了,然而請不要忘了它的反面意是「如果你覺得舒服,就可以接受」,很多壞家長、壞長輩,甚至壞同輩,會先帶領被害人看色情片等,然後順著其中情境玩角色扮演,完成他們的侵害行為。
那麼,這是不是叫做「誘姦」呢?近來很流行的這個字眼,恐怕只是民間約定俗成的用語,法律上並無誘姦罪,比較接近的是刑法第228條:「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似乎一般人講的「誘姦」,是比這規定更大的範圍。
性教育很難做得恰恰好。大概沒有幼稚園或國小老師敢於告訴學生:「不要讓父母、老師或任何人碰觸你們」,如此針對性的教學,包準會掀起軒然大波的。不然的話,請問怎麼教?更何況,至今更無人敢碰觸的話題,就是許多社會不承認人在未成年階段,也會有性需求。性的誘引本身,應該從更多角度來探討。
那麼,我們到底如何從事所謂「性教育」?教育者到底要怎麼教,才可能建立起學生對身體的自主權,尤其是對性的自主性,使大家知道要說「不」,至少不要在被欺負的時候,還渾然不自覺?

夏山學校不需要性教育
英國夏山學校的創校校長尼爾(A.S.Neil,1883~1973)曾說,基本上他反對把所謂「性教育」排在正式課程裡。尼爾回憶夏山學校有個學生,從小被教以各種「性禁忌」,長大後,即使別人提到「花粉」兩字,他都馬上會臉紅。尼爾問道,性禁忌,難道不是傳統性教育最偏重的嗎?
尼爾認為,最重要的是對性的態度。「父母都很誠實去回答小孩子的問題,而父母本身對性的態度並沒有什麼壓抑的話,性教育會成為兒童生活中很自然的一部分。」問題是台灣的父母呢?台灣的各式師長呢?各種媒體上的輿論菁英呢?如果他們對性的態度是過於保守的,甚至病態的,下一代如何獲得性教育?
尼爾寫道:
假如孩子自然的好奇心都被坦白而不感情用事的回答滿足了的話,性就不會變成一種必須開導的事情。……「性教育」這名詞實在已暗示性行為是被抑制而富有神秘性的東西。
尼爾覺得在學校的正式課程裡安排性教育,它可能會假藉道德來壓抑性。據尼爾在《夏山學校》(Summerhill,1960;王克難譯,遠流,1984初版)一書中說,當時的絕大多數學校裡,「如果一個老師誠實的講解愛與生育的事實,他很可能被革職。」
尼爾說,性的自主性其實來自人的自主性,人必須具有自己本來是自由的這種認知,別人無法主宰你的行為,更何況是你的生活、你一生的命運。有這種認知的人,或是有這種認知傾向的人,才能夠進一步談得上他的所有自主性。對於這點,尼爾很慎重的勸告父母:
家長對這問題不應保持中立,他們必須在「罪惡秘密的性」與「公開健康快惡的性」之間作一抉擇。……整個人類在感情上是病態的,感情上的病態是由於幼年時代所養成的罪惡感和憂慮而來。這在我們的社會上處處可見。
《夏山學校》中,尼爾贊成賴希(Wilhelm Reich,1897~1957)名著《性格分析法》(Character Analysis,德文版1933,英文版1946)的看法,賴希曾強調,道德的訓練不但對思想過程有害,同時更影響身體,使它姿態僵硬,盤骨收縮。「我同意他的看法。我在夏山兒童中看出,假使沒有恐懼使肌肉緊張的話,小孩會優美的走、跑、跳和玩。」也包括對性的優美態度。
尼爾不贊成性壓抑,他還說,性不一定指性交,「每一個夏山的畢業生,都知道我贊成他們,不論在什麼年齡都應該享有豐富的性生活。」

賴希與佛洛伊德怎麼說
賴希這號人物,在人類近代性解放史上,是個必須一提的人物。他一度想結合佛洛伊德的精神分析術與馬克思的社會主義,主張假使人的性解放可以成功,不但精神病患將減少一大半,人類亦可以獲得終極解放,因為性事是人類生活中物質結構的基礎,性革命是革命中的革命。
1926年,賴希29歲,在維也納出版《性高潮的功能》(The Function of Orgasm),獻給佛氏做為70歲大壽賀禮,原以為佛洛伊德會贊賞有加,佛氏卻冷淡的告訴他,他想得太一廂情願了。人類的精神疾病,導因絕非只是來自於性事,就和社會上其他問題一樣,原因是多重的,藥方也不只一帖。
1933年,賴希從德國轉戰丹麥,並出版另一名著《法西斯主義群眾心理學》(The Mass Psychology of Fascism,中文版1989),書中說:「社會的條件與變革,已改變了人最初的生物要求,並使之成為人的性格結構的一部分之後,性格結構便以意識型態的形式,再產生人類的社會結構。」這本書是他的性解放運動的宣言,他認為一定要打破這個結構,才有希望能夠建立一個新社會。直到1968年法國與德國的大學學生運動中,還有人大量拿此書砸那些包圍他們的警察,做為反抗的象徵。
在丹麥時,由於他提倡解放少年的性自由等議題,丹麥社會各界不歡迎他,接著他再轉戰英國、瑞典,直到遷移至美國,才重獲媒體重視。他在美國因為研發、銷售「Orgone」機(即宇宙能量收集器,名為「Orgone」,當然是和orgasm有關),宣稱能夠治療百病,包括癌症,雖然惹起很多爭議,卻也名利雙收,也得到過一些知識份子,例如諾曼梅勒(Norman Mailer)的推崇。不過,美國政府對他的「異端邪說」很感冒,檢察官聲請強制命令,不准他販售這個機器,並大量燒燬他的著作。據統計,1956年美國官方曾在紐約焚燒了他的書、傳單、文件、稿件,總重達6英噸。最後,賴希因違反強制命令被判刑2年,服滿1年後,莫名其妙的死於獄中。
凡是對當代性解放運動有點了解的人,都應該會同意,性的自主性在任何時代、任何社會,都是敏感事題,而如果按照賴希的說法,我們的所謂「性自主性」,許多父母說的、學校教的,到底是不是真的自主呢?或僅僅是當時社會控制下的一種普遍的心理標準呢?
關於任何師生戀或未成年人性事件的單一指控、辯解、附會,或當事人的告白等,有時只能使謎團更為難解。誠如佛洛伊德告訴賴希的,社會問題(包括個人的精神失常,或者是性事件)原因是多重的,藥方也不只一帖。但如果這類事件可以促使國人多思考一下,什麼才是台灣年輕人健康的性生活,未嘗不是我們的正面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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