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觀察

【讀者投書】作為改革倡議的囚犯聲明

圖片來源:flickr@LenDog64,CC BY-ND 2.0

高雄大寮監獄受刑人透過挾持人質,要求矯正署長念出五點聲明,內容包括保外就醫、三振法案、監獄處境等,這些批評明確指出了幾點刑事政策上的問題,值得(也應該)進一步檢討。

我們都知道這六名囚犯不是英雄,他們是「被合法懲罰的人」並「劫持人質」,但如果忽略了鉅視觀點及制度的觀照,不去思考這六條生命消逝所代表的意義,蒼白無力地直接歸因於「想要假釋」,絕對是過於平面且欠缺思考的。

保外就醫:政治因素作為歷史際遇的延續

有人說阿扁又登板救援了(扁維拉),但事實是:「阿扁救得不夠」。

歷史的變遷往往來自偶發事件,獄政改革也並非例外,縱然矯正機關依據監獄行刑法58條審核阿扁的保外就醫,看似(也如此聲稱)是「法律與醫療」問題,但若不是敗選後的政治氛圍,恐怕很難這麼簡單就回歸「法律與醫療」的應然面。在台灣,談政治力量沒甚麼好害臊,若能稍微將「保外就醫」拉回「應有常態」也算是功德一件,可惜的是,對於保外就醫過苛的反省沒有繼續延續,只停留在「公文國道旅行」及「保外就醫不等於釋放」的膚淺討論。

這些希望的種子當初沒有灑在輿論之上,反倒是種在受刑人心裡,引起不平等之鳴,這些看似偶然的事件,換個角度,都是歷史的必然、是當初的未盡之功,仍然是保外就醫的問題,根源則是受刑人權益始終未被認真看待。

監禁環境:罪有應得的界線

始終未被認真看待的結果,造就了現在臃腫的監禁體制。四坪大的空間塞滿十三個人、吃喝拉撒睡都在這裡,大熱天擁擠難受、一時內急還得被全場注視毫無隱私,霸凌層出不窮,被迫喝尿、牙刷插下體的性虐待也曾經被披露在報章媒體,聲明提到的低劣勞動環境也是(對比去年受刑人作業收入破十億、藉由浪費人生命達到繁榮的現狀顯得格外諷刺),在這個褪盡矯治色彩、難以獲得救濟近乎法外之地的矯正機構裡,人已經不再被「像人這樣看待」。

你可能會問,他們不是「罪有應得」嗎?

美國Thomas大法官回答了這個問題,他認為:「監獄的環境條件不是懲罰,除非它已經被視為一種刑罰加以審判」(Farmer v. Brennan),因為正義已在判決時確定,不該在矯正機關尋覓。面對監禁更為嚴峻及敗壞的美國,大法官們就曾在2011年決定以五比四的票數透過司法介入行政、宣布加州監獄系統「必須」減少三萬名受刑人(Brown v. Plata雖然Thomas也和Scalia基於不同論點,反對司法的激進介入)。

即便「罪有應得」,但也應該有所界線,更不用說,矯正機關所應該帶有的「矯正色彩」,不應該總是盲目地跟隨美國80年代以降「風險控制」、「隔離無害化」及「正義模式」的刑事政策風潮起舞;犯罪學也不應刻意忽略「脫序」、「標籤化」、「相對剝奪」及「次文化」的考慮,一直走向「控制理論」無窮無盡的深淵(該理論認為,犯罪不是偏差或剝奪,只是單純的控制不足罷了)。

創造重刑犯:寬嚴並進刑事政策的嚴厲面

除了監禁「非應承受苦痛」的問題,「罪有應得」還必須從刑事立法及政策的角度檢討(也就是聲明中提到的一罪一罰、三振法案、微罪處理機制)。

隨著刑法的大舉翻修,當初法務部宣稱的「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也跟著訴訟法及後續修法成為主流,「嚴厲對應」的增設累犯、廢除連續犯及牽連犯、三振法案,搭配「寬鬆對待」的微罪轉介(緩起訴、簡易程序、協商程序)及自由刑替代(緩刑、罰金刑及限制短期自由刑宣告比率)。

然而,這個講求「經濟刑罰效益分配」的政策飽受批評已經不是一、兩天的事情,從單一秩序、階級鞏固、柔軟的極權處遇、強化差異與排除機制等批評不一而足(即便學界有不少檢討,『給了他們機會就得自己負責』的說法仍然蔚為主流,也是三振法案支持者的慣常口號)。這裡因為討論比較繁複,限於篇幅,在此先按住不表 [註1]。

在重刑的問題上,當時最大衝擊是:提報假釋底線從10年拉高至25年、累犯假釋從二分之一變成三分之二,如前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所長黃徵男提到的,無期徒刑受刑人要多坐15年牢、5478天才能提報假釋 [註2]。

把人關到死:最懶惰但贏得最多掌聲的作法

簡單來講,法律是控制監獄的「入口」及「出口」的關鍵,這個問題不僅是落在社群決定甚麼偏差行為是犯罪,更指向了控制懲罰體制運作的機制。

在這個脈絡下,我們「創造」了一堆重刑犯(在這份上,司法實務還當了幫兇,最廣為周知的就是毒品犯非集合犯的刑庭決議),這個可怕的數據造就一堆「關到死」的重刑犯,永無天日數著數十年的饅頭,並且待在扼殺發展、抑制著人們成長動力的環境。這在近年政治人物「對犯罪宣戰」有效回應民眾三大國罪(性侵、酒駕及毒品)的重刑呼聲下,情形更趨嚴重。而人們對於重刑犯如何度過漫長的監禁卻不心生浮動,總是漠不關心。

在想像犯罪與痛罵廢物的激情之外,人們甚少去思考,甚麼樣的範圍才是「應得的刑罰」,即便社會真的罔顧「殺雞是因為雞該殺」的考量,而採取殺雞儆猴的一般預防對策,也沒人問,重刑化是否真的可以改善治安狀況。最令人難過的是,這個對犯罪宣戰的秩序宣稱,往往只被當作選票提款機,而民眾基於不甚了解的背景下,也就糊里糊塗地承擔了這些後果。

對應犯罪,可以有更細緻的討論。以酒駕來講,人們透過媒體看到不少不尊重生命的酒駕者,立法便傾向不斷拉高酒駕者刑責,希望能遏止悲劇發生,但其他非刑事制裁的措施如美國法上的酒保責任卻難以成為討論主軸。更不用說,交通事故另一主因「疲勞駕駛」在統計數據上被明顯低估的狀況(打瞌睡的駕駛不會說自己打瞌睡),而這又與整體「過勞」的勞動環境緊密相關。

拉高刑度並把人關到死是最懶惰的作法,但卻能得到最多的掌聲。

晚期現代性與懲罰衝動

很多人討論當代刑事政策走向,會歸因於「晚期現代性」,如Garland所宣稱 [註3],我們確實生活在邊緣化大量人口不安全經濟制度、結合擴散自由與放鬆的社會控制及消費文化、低度家庭及社會凝聚的當代社會之中。在這些導致「過度關切控制」的社會基礎上,人們對於緩減趨勢並未做出太多努力。或許是使用文字的人太少想到被懲罰者、總認為自己是懲罰者,法律人尤其如此,法學教育教導如何懲罰,卻沒看到「懲罰」與「被懲罰者」的具體模樣,在社會交織著恐懼、武裝與羞辱的「懲罰衝動」下,讓人自陷晚期現代性的負面影響難以自拔。

媒體的渲染強化想像控制真實,惡行在社會新聞連續播送,麻痺的情緒疲勞造成對於事件的感知困難,只剩下對於犯罪的絕對恐懼並且試圖武裝自我。同時,也逐漸習慣於羞辱的懲罰模式,讓嫌犯不斷曝光,接受大眾的教訓與斥責,利用指著比我們更低賤的犯人謾罵,以舒緩貧富差距下倍受羞辱的生活,替情緒找到另一個可以羞辱的宣洩出口。當這些迫切的憤怒與愉悅,與強烈的懲罰衝動一起在刑罰機制內活動,就造成了人們不願意關心懲罰的現狀,也忽略了不少在壓迫結構下各種殊異的生命歷程故事。

走向「減少非應承受苦難」道德判斷的政治參與

一切生物都會因為受制生命而死去,受制於斯,錢永祥就認為 [註4],政治介入不是要協助人類脫離此生此世的諸多苦難,而是指出這個苦難並非出於自然,並且試圖減少人和制度所加諸其上的弊害,在這個觀點下的政治參與,就必須從追求道德成就轉向關懷苦痛,把人的應然狀態理解為盡量減少「非應承受」的苦痛與傷害。

改革的倡議

如同Ferguson所提到的 [註5],看見不幸,比較容易,進而引發同情心去解決不幸,也比較好說服大眾;看見不正義,不僅較為困難,解決的倡議也更難在言論市場取得地位,這也是改革之所以在實踐上走得非常艱難的原因。

在台灣,有一群人走在改革路上,他們是「監所改革聯盟」,持續從各種層面對監獄改革提出建言,在2014年末監所參訪計畫政策論壇上所發表的監督成果,範圍涵蓋醫療健康、心理衛生、申訴戒護、勞動與差異、羈押被告人權,仔細地替我國監獄作了體檢報告,這是改善監獄實際情況的務實手段,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參考這個連結

這份歪曲的文字寫下了「被合法懲罰者」的憤怒與質疑,雖然引來了許多人不明究裡的訕笑,但對我來講,在這個不斷宣稱「正義」卻產製「不正義」的體制裡,鄭立德等六名囚犯的聲明稿,就是另一份監所改革聯盟的「改革倡議」,它是如此有力且嚴厲地指陳了這個敗壞的懲罰體制,至於認為囚犯僅是「求出獄、求假釋」的人,忽略了鉅觀的視點,只把原因與責任歸咎在單一的個人,甚為可惜。

整個事件發展,令人感到十分的不安,對於六名囚犯近乎死諫的抗議,只希望能喚起更多人對於刑事政策的關注【註6】,除了監禁體制內的問題之外,還有整體刑事政策的評估【註7】,站在這個鋒頭上,乘著知識公眾崛起的背景,觸發更多的討論,而不是又淹沒在監獄風雲的耳語訕笑之中。

(作者就讀於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刑事法組)


【註解】

[註1] 更完整的討論:謝煜偉,〈二分論刑事政策之考察與批判─從我國「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談起〉,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

[註2] 黃徵男在法治時報的專訪

[註3] David Garland在《控制的文化-當代社會的犯罪與社會秩序》(The Culture of Control: Crime and Social Order in Contemporary Society)及《懲罰與現代社會》(Punishment and Modern Society: A Study in Social Theory)均提及,參照Zygmunt Bauman《廢棄的生命》(Wasted Lives: Modernity and its Outcast)一起對讀,會有更多體悟。

[註4] 這是錢永祥在《動情的理性:政治哲學作為道德實踐》表露的觀點。

[註5] Robert A. Ferguson在《失控的懲罰》(Inferno: An Anatomy of American Punishment)中藉由文學作品切入理論與體制,提出許多精彩的反省。以上提及的書籍均有中譯版,有興趣者可以一併閱讀。

【註6】討論策略除了「監獄有多爛」、「法律要保障」的兩種取徑(這往往讓「視權利為無物」或「無情緒連帶」的人反感)外,也應該就從「再犯率高」的效益論批評(但這要避免矯治無效論)、「法律製造罪犯」的立法政策缺失及「社會結構成因」(殊異的生命歷程)進一步回應。

【註7】此外,也不應忽視刑罰與政治的關係(雖然兩方在學院很難有交集與對話),無論是巨觀的看整體刑事政策與政治的聯姻,還是微觀從單一視角批評,都是相當值得嘗試的討論路徑,但限於目前掌握的資訊還不是很完整,就沒有進一步針對大寮監獄事件中政治因素作進一步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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