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觀察

警察與記者 動盪年代的金絲雀

圖片來源:劉國泰攝。

318餘震不斷,當前最高權力中心左喊「黨內改革」,除了籠絡同黨山頭,右手槍口對外,而且四連發:

一是加強檢警濫權調查移送,包括「預防性羈押」等科幻創意;二是打壓網路言論,威嚇,洗版,甚至把警察當成網軍;三是全面打媒體戰,在抗議現場強硬限縮採訪自由,扶植外圍團體包括新五四等等;四是以爭議議題分化群眾,最明顯的是,刻意匆促槍決幾名具爭議性的死刑犯。

在各種對抗衝撞之中,最具指標性的兩種職業身分,一是警察,二是記者。前者受政治人物之命,代表壓制公民意志的國家武力;後者代表民間部門,在第一線目擊紀錄,不時捲入街頭衝突。無論是警察或記者,像是古早礦坑裡的金絲雀,最能嗅出一個社會的健康狀況。

本週七先生周記,特選七則與警察、記者相關的新聞、評論或文章,敬請參詳。

國家暴力置媒體於何地

(註釋)台大教授劉靜怡,以憲法角度,闡述新聞採訪權利不可侵犯。

(引述內文)任何新聞的產製過程,始於新聞資料的蒐集,新聞資料的正確蒐集和處理,和守候在「新聞現場」進行「記錄」及「採訪」無法脫鉤,否則何能期待「真實報導」?當人民未能透過各種媒體取得「事實資訊」時,所謂監督有權者的作為,無異於癡人說夢。此一採訪自由是我國大法官在釋字第689號中早已肯認的新聞自由重要內涵,不僅關乎媒體和記者的基本權利,更是所有公民的民主憑恃,不容公權力機關任意剝奪。

更重要的是,釋字第689號指出:當新聞採訪者認為特定新聞事件的報導「具有一定之公益性,而屬大眾所關切並具有新聞價值者(如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之揭發、政府施政之妥當性、公職人員之執行職務與適任性、政治人物言行之可信任性等)」時,更凸顯採訪自由的重要性。因此,當警察在陳情抗議現場的「執法行為本身」就是該受到人民監督的對象時,採訪自由的公益性更不容妥協。尤其處於突發或緊急情況下的陳情抗議現場,都不該由政府或警方主導,預先劃定新聞採訪區,甚或恣意且隨時改變採訪區位置和大小,否則就是陷入記者和人民自我閹割的邏輯裡,正當化政府和警方限縮採訪自由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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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實錄】你可以做你想做的事 但不能不讓我寫

警方暴力驅記者 記協:警方戕害新聞自由

反核抗爭!盾牌的兩端...族人成敵人 女學生落淚

(註釋)近日抗爭過程中,或許最讓人動容的一組新聞。當警察脫離制服身分,我們看見「人」,人的哀憐與同理,人的角色掙扎,人的恐懼,與人性微光。

(引述內文)日前的反核抗爭驅離,一名原住民女學生在抗議當中,遇上一名原住民的警察,女學生不斷的溫情喊話,控訴政府把核廢料放在原住民部落,這讓員警不知所措轉過身去,這也讓女學生激動落淚,是政府讓族人站在盾牌的兩端,成了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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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vungaz Valincinan的臉書原文

Savungaz Valincinan另一篇臉書,提及與另一位警察互動的故事

(引述內文)這是在立法院的某個夜晚,行政院清場的前一晚。我和另一位夥伴經過坐滿警察的長廊。有一位年輕警員坐的離其他警察稍遠、特別中間,我們幾乎要跟他擦身而過的時候,他打了一個很小的pass,我們停下腳步,他迅速的將一張小紙條塞在夥伴手中然後催促我們快走。

我們走到遠一點的小角落,戰戰兢兢的打開小紙條以為是什麼攻堅的訊息,然後看完我一陣鼻酸。警察這樣的職業是不允許他們有個人意志的,但他們都是活生生的、有喜怒哀樂。

一名鎮暴警察,在衝突現場落單,被群眾包圍的照片

便衣女警混入抗議人群,遭民眾識破質疑的影片

拘提八六過程警方違了哪些法

(註釋)洪崇晏遭警方強制拘提,暴露了警察執法心態的偏差。

(引述內文)最嚴重的是,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1項規定,刑警為調查犯罪情形,固然有權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如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卻不到場時,才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執行拘提。但同法條第2項有關通知書的記載方式準用同法第71條第2項第1-3款規定,明文要求警察的通知書應該載明諸如違反集會遊行法、妨害公務等案由,以及寫清楚被通知人在此案的身份究竟是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市刑大分別於4月14日與18日寄給八六的通知書,案由僅註明「刑事案件查證」,而被通知人僅寫「洪崇晏君」。姑不論八六早已多次對外表明,411事件警方是衝突糾紛的一方當事人,不應再由其約談另一方當事人,堂堂台北市的刑事警察大隊所發出的二次通知書卻都違反法律明定要件而無合法通知效力,以合法通知為前提所核發的拘票與所進行的拘提,又怎可能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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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緊急聲明]抗議警方當街抓人,踐踏人權法治

計程車逮洪崇晏 王卓鈞:那是單行道

「網軍」有違法問題(許仁碩

(註釋)當警察變成監控網路的五毛黨,這個國家,某些根基正在悄悄蝕壞。

(引述內文)「反制」顯已脫離了資訊蒐集的範圍,並無法源依據。公務機關面對批評,若有理,則應改正;若不實,則應公開澄清,並接受公評。網軍的違法之處,就在於其執行公務,卻偽裝身分逃避監督。人民無法檢視網軍是否會違反行政中立,選擇性對付特定對象,或者是否會以不實的發言,掩蓋「對警察不利的真實言論」。這已違反《警職法》第4條對警察執勤時需揭露身分的規定,也牴觸民主體制對於責任政治的要求。 

然而,單純蒐集公開資訊是否可以?其實不然。警政署主張的組織法雖規定了職掌,但並未規定行使方式,只有具體的作用法(如《警職法》)能做為職權行使依據,避免濫權。但《警職法》第17條是規定依《警職法》蒐集資訊(如跟監)時,要合乎目的性與必要性,是對已有法源下資訊蒐集的「限制」而非「授權」。網軍情蒐並無法源依據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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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署認了! 保二網軍公文是真的

林鈺雄/驅離集會的國家暴行—以法律之名?

(註釋)強制驅離抗爭現場,國際人權觀點。

(引述內文)首先,人權法院重申其向來見解:和平集會縱使「違法」,也應給予相當的包容,公約不容許政府以刑罰來威脅示威者,更絕不允許警方動輒以武力驅離,因為這會壓制人民參與集會的意志,形成寒蟬效應。一旦人民因此害怕集會,民主國家的重要基石也就隨之淪喪。土國已明顯違反公約第十一條的集會自由保障。

其次,以警棍、催淚瓦斯來對付手無寸鐵的示威者,不但違反公約第十一條,同時還違反公約第三條的「酷刑絕對禁止條款」,也就是說,鎮暴警察毆打和平示威者就是國家對人民施以酷刑,這和刑求被告取供的違犯情節,沒有兩樣。人權法院再三告誡,武力僅能適用在重大動盪騷亂情況且絕對不允許過度反應;土國政府無法舉證警方強勢驅離的必要性,正好相反,就是因為警方動輒訴諸過當武力,甚至於還辱言挑釁或追打離去的民眾,所以才會造成群眾失控與場面騷動。一言以蔽之,集會是「因鎮而暴」,政府的不當鎮暴,才是集會從和平轉成混亂的始作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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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暴力只會激化社運(李根政)

破案了!4月25日警察配合蔡正元栽贓林聖文

(註釋)近來諸多法律灰色地帶,警察的角色涉入有多深,此為一例。

(引述鐘聖雄臉書)請看一下這兩張照片。上圖是警察拿行車記錄器影像,要將擋車哥以毀損現行犯逮捕;蔡正元宣稱有暴民砸破他玻璃,後來他在臉書上出示了擋風玻璃毀損照片,破裂得很明顯。下面這張是上圖一比一格放後的影像,請各位看一下畫面右方,擋風玻璃比被中正一水車洗過還要乾淨。

就這樣,不解釋了。據說,現在蔡正元不打算告擋車哥毀損了,那當初直接用暴力手段把人架進派出所的警察,會跟當事人道歉嗎?

我們期待怎樣的媒體?(張鐵志)

(註釋)從318至今的新聞騷亂,反思台灣的媒體角色。

(引述內文)這種以混亂、零碎而且時斷時續的方式來呈現各種事件,會使大多數的閱聽大眾無法長期關注最重要的議題,因而會讓民主空洞化。真正的民主需要擁有充分的知識與資訊的公民,如此他們才能參與公共政策討論、選擇政治領導人,並判斷政客們是否反映民眾的利益──這正是社交媒體能培育出新一代公民的原因,因為傳統媒體已經被宣告嚴重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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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10年 伊拉克成全球記者墳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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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是舞台劇演員;雜誌及報紙編輯、記者;新聞網站副總編輯;目前為兩個男孩的爹、天下雜誌特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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