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修正風波的最大受害者,毫無疑問應是行政院長江宜樺。
他雖然事前知悉立法院有修法之舉以及修法內容,但修正案的主導者是立法院,並非行政院。然而,誰也沒想到修法引發的風波最後卻波及內閣,讓他無端變成「修正案的受害者」。
他在發現修正案的立法錯誤後,雖然多次表示行政院絕不會提出覆議,但馬英九因為迫於民意壓力,卻要求內閣覆議,讓他被譏立場反覆。更重要的是,覆議權原屬內閣之權,依據憲法,覆議的發動程序應是:行政院提出/總統核可/立法院決議,也就是說,總統對覆議僅有核可權,而非發動權。但在「會計法」修正案的覆議程序中,馬英九扮演的卻是「主動要求」而非「被動核可」的角色,顯然有違憲政精神,也讓江宜樺變成了「覆議案的受害者」。
但江宜樺在這場風波中,其實可以不變成受害者,更不至於二度受害。他雖然是個優秀的政治學者,但在這場風波中,他的政治判斷力卻顯然大有問題,才讓他一再無端受害;也可見當政治學教授碰上現實政治(realpolitik),也常有無奈挫敗之時。
在修正案風波中,他既然事前知情立法院的修法內容,又豈能不知替民代公款私用除罪的條文必將遭受輿論抨擊?他雖初接閣揆不久,又豈能不知這項條文是替剛入獄不久的顏清標量身訂作?前者若他不知,證明他缺乏政治判斷力;後者若他心知肚明,但卻不在事前表示反對並加勸阻,證明他與那些提案立委無疑同屬共犯結構。
在覆議案風波中,他是政治學者,對憲法所規定的覆議程序理應知之甚詳,即使馬英九要求內閣提出覆議,他也應該以覆議程序提醒馬英九兩點:其一,在行政院覆議案未提出前,記者會應由閣揆召開,而不應由總統召開,否則難免會讓人有總統命令閣揆提出覆議的感覺,並受到破壞憲政體制的批評。其二,「會計法」修正案雖讓朝野各黨都飽受輿論抨擊,但此事卻無關總統(除非總統也事前知情),馬英九若想向社會大眾道歉,當然應以國民黨主席身分為之,否則必然會混淆憲政體制的責任政治分際。這個分際,江宜樺不可能不知,但他知而不為,不提醒馬英九不應以總統身分召開記者會,結果卻讓自己成了受害者。
覆議讓他受害,其實他當初堅持不覆議,也會讓他受害。撇開民代公款私用除罪條文不談,即使是為了漏植一個「教」字的立法錯誤,他也應該提出覆議,或者要求立法院提出復議。應該覆議或復議的理由很簡單:法律有所謂的明確性原則,「職員」就是職員,豈能擴大解釋職員就是「教職員」?況且,立法意旨雖然詳述修法是為了替公款公用的教授解套,但立法意旨畢竟不是法律條文,法官判案根據的是法律條文,豈能引立法意旨而任意為之?否則,豈不陷法官於違法?
「會計法」修正案的始作俑者,毫無疑問是王金平與朝野各黨團黨鞭,這些人把替公款公用教授除罪的「會計法」修正條文,跟他們想替民代公款私用除罪的修正條文,硬是魚目混珠攪在一起,才發生了等同於政治醜聞的「會計法」修法風波。
但若江宜樺在事前知情後,立即向王金平等人直言不宜如此修法,修正案風波也許就不至於發生。如果在馬英九決定召開記者會之前,江宜樺向他直言不宜由總統宣布要求內閣提出覆議,覆議案引發的憲政爭議也許也不會出現。歷史雖然沒有「假如」與「也許」,但既沒有先見之明,後見之明所得到的教訓,仍然對江宜樺有所助益。
當然,這兩場風波也應該讓江宜樺學到另一個教訓:馬英九與王金平均非易與之輩,一個有潔癖,另一個擅權謀,江宜樺下次再跟他們交手時,務必小心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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