暌違18年,台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迎來重大修正草案。其中的一大突破是:「通用設計」與「合理調整」首度納入基本原則。這項法律位階的提升,象徵著台灣公共環境的營造邏輯,將從過去針對特定族群的「事後補救」,轉向全民共好的「源頭設計」。
然而,法條入法僅是起點,如何讓通用設計從紙上條文轉化為生活日常,不僅是各部會的責任,更是落實社會平權的關鍵。
典範轉移:從「特殊設施」到「基礎服務」
過去數十年間,台灣社會對於身心障礙者權益的思考,多半停留在「消除障礙」的補救思維。例如在既有的樓梯旁加裝升降梯,或是在出入口有門檻的大樓後方增設專用斜坡。這類設計雖然解決了物理上的通行問題,卻也無形中劃分了使用者,甚至強化了「特定身分」的標籤感。
此次修法增訂公共建築物、交通設施、資訊通訊系統等應依通用設計原則進行規劃。這項轉變的核心價值在於:當一個環境或系統在設計之初,就考慮到所有人的感官、身體能力與認知多樣性,每個人都能平等、自立且優雅地使用,不再需要額外的「特殊處理」。納入一切建設的基礎,不僅可降低社會整體的改造與營運成本,更讓公共服務的回饋變得更為直覺。
實質改變:從「專有名詞」到「生活實踐」
通用設計的落實,受惠者絕不限於領有身障證明的群體。在面臨超高齡社會挑戰的台灣,這是與每個人息息相關的生活變革。當公共空間遵循「低體力消耗」與「空間彈性使用」等原則時,無論是推著嬰兒車的父母、因運動受傷暫時拄著拐杖的青少年,還是體能逐漸衰退的長者,都能感受到一致的便利。
另外,當數位系統與通訊技術導入通用設計,資訊的呈現除了「多感官」,也更具「易讀性」與「高辨識度」。在數位轉型的浪潮下,這能有效防止弱視或聽損的孩子、中高齡者或認知功能受損的使用者成為「數位遺民」,或是在公共安全環節被忽視的一群人,讓科技真正成為跨越障礙的橋樑,而非製造隔閡的門檻。

借鏡日韓:從「法律規定」到「國家計畫」
然而,單有法條並不足以促成社會變革。觀察鄰近的日本與韓國,通用設計之所以能深植於日常,關鍵在於政府具備跨部會的協作機制與長期的推動計畫。鄰近我國的日本與韓國,中央與地方政府依循通用設計政策與法規,有一致的目標,透過通用設計專責單位推廣觀念的同時,也積極落實,提供指引與諮詢,讓各部會能有所遵循。
台灣各部會應思考的,不僅是如何在現行的工程採購中符合法規,更應主動制定「通用設計基本計畫」。這包括制定不同領域(如交通導引、數位服務、居住空間)的具體實踐標準與進程,而非讓各單位自行解讀,甚至讓人員不清楚通用設計與無障礙設計差異的情況下進行相關規劃。
專責單位:從「單打獨鬥」到「資源整合」
通用設計要成為食衣住行育樂等生活日常,絕對需要跨部會共識與跨領域合作。以台灣目前的行政體系下,已有導入通用設計的成果,可能是由單一部會發起或主導,其他單位如果不了解通用設計,很容易出現各行其是的狀況。若要真正發揮《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的效益,台灣亟需成立一個具有協調職能、統一資源的專責單位。
此專責單位的功能應包括:第一,建立全民參與的溝通平台,讓不同身體特質的使用者能在公共工程規劃初期就提供真實回饋;第二,提供專業的技術支援與標準檢核,協助各級政府單位在進行公共設施的設計或服務,甚至事務與活動的規劃,都能有所依循;第三,推行通用設計教育與認證,提升全民對於多元需求的覺察。
通用設計必須成為超高齡社會的基礎設施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修法不僅是一項法律的更新,更是一次社會體質的調整。通用設計入法的好處在於:它讓設計回歸到「人」的本質,而不是特定「身分」的標籤。當各部會能將通用設計視為一種「基礎設施」,而非「額外負擔」,台灣的公共建設才能更加包容與永續。這不僅是為了保障身障者的參與權,更是為了確保所有民眾在未來的某個時刻,都能在不費力、更安全的情況下直覺且自在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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