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育

【動物當代思潮讀書會】2015年新動保法虐待動物條款之困境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引言]4月24日,動物當代思潮讀書會以「受苦的生命,文明的傷」為題,假台灣大學博雅教學館舉辦論壇。席中邀請四位來自不同領域的專家學者發表演說,從新聞事件、法律層面、醫學角度到心理學看法等,討論虐待動物的問題,會後並有「公民對話圈」交互對話,共同探討如何防止遺憾再度降臨寶島任何一個角落。以下整理林明鏘從動保法角度發表的分析。

「大橘子事件在我們身邊會不斷不斷地發生!」林明鏘上台即鐵口直斷,認為台灣動物虐待的案例比比皆是,不僅在流浪動物身上,夥伴動物、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展演動物等亦如是。

同時他也批評媒體輕薄,不把動物生命視為嚴肅課題,而是將動物遭受的傷害、虐待,當作花邊新聞來處理,因此他希望群眾目光放高一點、看遠一點,不能著眼於單一個案上。

「因為這是需用法律來面對的事情,它是受到法律管制的行為。」他說,新聞對動物虐待、傷亡都沒有定義,但事實上,動物虐待的定義非常重要,倘若群眾連這方面最基本的法律概念都沒有,那麼後續再去爭議什麼,都沒有多大意義。 

我們的法律到底在動物保護議題裡扮演什麼角色?基本上,動物在法律不是一個「權利主體」,牠不能享受權利,牠只是「被人類支配的對象」。林明鏘形容:「就跟一部電腦沒兩樣,人類把牠摔壞,也跟摔壞一部電腦一樣,差別在於動物有生命,牠會感覺疼痛、感覺痛苦,只是牠不會講人話而已」,因此我們要立法保護牠們免於虐待、免於傷害,這也就是動物保護法的基本核心。

從定義開始的紊亂

動物保護法第6條:「飼主跟任何人,不得騷擾、傷害或虐待動物。」[1]

動物保護法最基本的核心,出現在動物保護法裡的第3條、第5條、第6條、第25條跟第30條。在法律上,騷擾、傷害、虐待,三者應是層級化的三種不同的概念。

「但光是這句『飼主跟任何人』,就重疊了。飼主不就包含在任何人裡面了嗎?而且飼主與任何人在動保法還出現在不同條次裡,罰則規定也都是分開的,這表示動保法這些體系從一開始就亂七八糟。」林明鏘說。

在動保法階層概念裡,最輕微的是騷擾──他說:「看到狗狗好可愛,或想摸摸牠、或想把牠抱起來、摸牠的臉蛋,這些在法律上都是有意義的。」之於人類,我們有「性騷擾防治法」,像是不受歡迎的黃色笑話、不喜歡拍肩膀的動作,都可構成騷擾,但在動保法裡,騷擾沒有定義。

再來是傷害──在人類刑法裡,也分輕傷害、重傷害,法律都有詳細規定,因為刑責大不相同。但動保法既沒有分輕重傷,對傷害本身也沒有定義。他說:「曾經有獸醫師問我,『飼主很兇地罵狗狗,罵到牠尿失禁,這樣算不算傷害?』法律上既沒有定義,請問該怎麼執行認定?」

第三個是虐待──虐待在動物保護法裡,終於有定義了。「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2]

林明鏘說:「什麼叫『管領』?例如教養狗狗,不能讓牠亂大小便,意指這類不構成虐待的行為;至於『處置』,這就很奇怪了,不知道是從哪裡抄來的。」

虐待的定義,在該條文中真正正面提到的,第一個是「暴力」,像大橘子一案,徒手掐脖子就是暴力;第二是「不當使用藥品」,例如心理變態用硫酸潑灑流浪動物;第三個叫「其他方法」,像十字弓虐殺等等,所謂其他方法,意表「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的所有方法都算。

他說,這是中華民國才會有的定義,將虐待跟傷害混為一談,並把所有的虐待都搞成傷害了。如前例,有人罵狗,罵到尿失禁,這算「其他方法」?還是什麼定義?有人說這是「言語暴力」,但一般法律通指暴力都是物理上的暴力,於是許多人便說:「管什麼言語上?物理上?通通都是暴力!」林明鏘說,倘若這樣,那麼中華民國的虐待動物案件,就不會一年只有700件了。

依動保法核心概念,騷擾、傷害、虐待,都可以成案,像是狗狗在家裡哭泣;或主人用很兇的聲音罵牠;或店家用很短的繩子把狗狗拴在門口,不能躺平也沒有水喝等等,大家都可以打1999檢舉,如此一來,我們將看到的豈止700件?7,000件、70,000件都有可能,但事實上,真正成案的只有100件而已。他笑稱,這正是中華民國法律的特徵,那就是「立法從嚴,執法從寬」。

中華民國的動物保護法,問題罄竹難書

「台灣動物方面的法律讓人無所適從。我舉個例子,你騷擾一隻松鼠、騷擾一條魚、跟騷擾一條狗,結果都是不一樣的。」因為松鼠是野生動物,歸野保法;狗狗在人類控制之下,屬動保法;而動保法只保護脊椎動物,魚雖然是脊椎動物,但松鼠(野保法)是歸林務局管的,狗狗(動保法)歸畜牧暨動物保護司管,魚又是歸漁業署管,所屬職權機關都不一樣,各自據法稱王。

又,騷擾在動保法沒有定義,但在野保法裡有規定,因為野生動物棲息在自然環境裡,不受人類控制,所以我們不能干擾牠。跟動保法裡人類一般飼養控制的同伴動物、經濟動物、實驗動物等,是不太一樣的。

而動保法包括經濟動物,可是例如釣蝦場、釣魚場、挫魚,又都無法在動保法裡加以處置。他說,尤其是挫魚,是非常惡質的變態性虐待,常常受討論,又討論不出結果來。

林明鏘說:「我們中華民國法律怎麼是這樣規定的呢?我教了十幾年動保法,到現在依然搞不懂它的體系,越改越亂、越改越複雜,令人無法了解。你若能在這裡聽懂什麼是虐待動物,你馬上就可以回家,不用上課了。」

其中光是「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的認定,在林明鏘的課堂上就曾花不少時間討論。像狗拴在門口的案例,第一要看牠被綁多久,第二看天氣多熱,第三還要看狗狗年齡多大、身體是否健康,林林總總加起來變數非常多。如此的複雜,反映的現實就是──法規的定義,讓人不知如何操作。

他再提出一個案例來解說,2月6號在淡水發生的案件──有一隻狐狸犬在家裡,飼主上班時開電暖器為牠保暖,兩個小時後家中失火,狗被燒死在裡面。飼主衝到現場,嚎啕大哭,喊著「爸爸對不起你」。

從法律上首先要看此案是否構成騷擾、虐待、傷害?有沒有使用暴力、藥品、或其他方法?有的,那就是電暖器,並導致狗狗死亡,可以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萬到100萬罰金。

另外,還要看這是故意、還是過失行為。飼主泣不成聲不可能是故意行為,但過失的話,結果又跑到動保法裡的第30條,變成1.5萬到7.5萬罰鍰。

為什麼要處罰已經痛苦不堪的飼主?因為他傷害致死;而且不只導致死亡,還包括器官的嚴重損害,那就是「加重結果犯」,又變成要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他說,所謂器官嚴重損害,這更難定論了。人的重要器官可以理解,但狗狗的尾巴算不算重要器官?狗狗被剪尾巴,算不算加重傷害?有的獸醫一天剪好幾隻,就變成「連續犯」,要加重罰責1/2到1/3。但獸醫師說這是美容,律師說這是傷害,所以剪尾巴到底算不算?

還有,小豬經常被生態農莊拿來展示,讓參觀的遊客輪番抱來抱去,這叫騷擾;展示前,農場會剪小豬的牙齒,那剪牙齒算不算虐待、傷害呢?

再來,我們目前的科學只知道脊椎動物會感覺疼痛,所以不能虐待,全世界立法皆如此,因為這樣才有「正當性的基礎」。沒有脊椎的動/植物無法證明有無痛覺,因此林明鏘也經常與人陷入像莊子「子非魚,焉知魚?」的論戰裡,甚至不僅僅談虐待動物,還有人提出虐待植物的辯論。

動物保護法的保護範疇,掛一漏萬

動物保護法的範疇,寵物應該是最早的,所以人們常說動物保護法像「寵物保護法」,因為它實踐的可能性最高,法規上比較能夠控制,其他下面的幾個類別,越後面,越糟糕──

實驗動物[3]:實驗就是虐待,因為虐待之後才有辦法取得實驗結果,例如經過注射藥品、注射癌細胞,動物就瞎掉、死掉了。「像小白老鼠,這種誰想管牠死活?誰會給牠們醫療?請問法規管過實驗動物嗎?沒有,大家都不在乎。」

經濟動物[4]:雞豬牛羊等最後都要被宰殺,動保人士會呼籲人道屠宰,不要傷害牠們,但實際上,經濟動物從飼養當中就經常被「去生命化」對待,一直到屠宰的種種過程,都是傷害。

展演動物[5][6]:林明鏘說,這是很明顯的錯誤立法。動物當然不是為人類娛樂而存在,因此我們會認為展演動物應適用於動物園,但行政機關認定,動物園是為「教育目的」而存在,所以動物園裡的動物,全數都無動保法的保護。

所謂展演動物,包括的除了展和演,還有騎乘,所以依照行政機關的認定,只剩騎乘才算數,也就是最大可能只有馬才適用動保法了,所以展演動物這方面的法條,必須要修改。

最後是野生動物:在動保法裡,保護範疇不包括野生動物,因為野生動物有野生動物保育法,但野保法本身沒有「保護」這些動物的規定,畢竟牠們在天然棲息地裡,確實不太會遭遇虐待,但被豢養在人類的空間時,受虐的風險就大大增加。

動物園裡面最常見。他說:「我20年前就寫過文章,強調野生動物應該列入動保法保護。你看黑熊在籠子裡轉來轉去、轉來轉去,一整天轉個不停,你確保牠沒有被虐待嗎?牠有受到動保法保護嗎?很抱歉,完全沒有。所以展演動物在動保法裡很可惜,功虧一簣。」

騷擾、傷害、虐待,在動保法裡的「具體」概念?

騷擾的概念,在動保法裡沒有定義,但在野保有定義[7],亦即「不得使用藥品或器物來干擾野生動物」,只是在野保法裡的字眼,用干擾取代騷擾。

林明鏘說,如果野保法的規定可以類推適用於動保法,那麼我們將會看到狗狗可以自由自在地在客廳大小便,因為你不能「干擾」牠天生的自然行為,亦即所有人類管教同伴動物的任何方式,都算干擾。所以野保法的干擾行為,在動保法裡變成無法定義,畢竟干擾這點剛好與「人類控制、支配」產生衝突。他笑稱,動保法開宗明義的「不得騷擾」,在後續規範裡全數憑空消失。

虐待的概念,動保法有定義,但法律沒有規定肉體或精神上的虐待,有獸醫說,一定要包括精神上虐待,才叫「虐待的完整性定義」。林明鏘說:「但如此一來,大概飼主都不敢養了,結果通通棄養,這樣到底對動物福利是好?還是壞?」

「嚴刑峻法對動物福利不見得是好事,但我講了十年,很多人還是聽不懂。」他說,許多人認為,動保法只能更嚴不能放寬,但他認為,動保法裡面的規定,飼主全部都做不到。光是飼養同伴動物這一點,飼主就違反動物的意願,「況且有的狗狗一輩子都不出門,這樣飼主就變成『連續犯』,是否動保法每天都要處罰他?」

「嚴刑峻法,就是狗狗必須要放風,空間要夠大,空氣、溫度、濕度要控制得很好,結果就像養蘭花一樣。如果你幫狗狗洗完澡,綁在陽台上曬太陽,馬上被打1999,說『你有沒有良心?把你兒子放在陽台看看!』故事會變得無窮無盡,講不完。」

林明鏘重申,今天動保法的虐待是廣義的,並不是完全排除騷擾跟傷害,真正問題在於中華民國的動保法,立法「太嚴苛」,造成法律規範跟現實差距十萬八千里,讓規範完全落空。

「嚴格到像養蘭花一樣,連同伴動物都做不到,經濟動物做得到嗎?實驗動物做得到嗎?更不用講野生動物。」他認為規範而做不到就是不及格,何不面對現實,務實一點。當前無法務實的原因,在於動保法條都非法律專業訂定的,他認為動保法不該這樣訂。

構成要件不清不楚,執法從寬如何嚇阻?

法律規範只是社會規範其中的一種,而且效率非常低,最大用處在於它具有「強制力」,而處罰就是法律效果了。

嚇阻人民虐待動物的罰則,分別有行政罰與刑罰,例如大橘子事件,按法律可依25條[8]規定,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根據統計,虐待動物致死,真的坐牢而且沒有易科罰金的個案,從立法到現在,也僅僅一件而已。什麼是易科罰金?就是改罰新台幣,大家會覺得那跟罰款有什麼差別?還要這刑法幹嘛?」

因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法律上叫「輕罪」,三年以上徒刑才是重罪。社會上令人矚目的議題,人人都喊要施以重罪,林明鏘說:「但立法諸公很聰明,只會罵人,不敢修法,因為說起來簡單,做起來很不簡單。」

畢竟法律需要考慮平衡感。「才殺一隻貓有什麼了不起?又不是殺整噸!」林明鏘悲痛表示──肯亞在一個季節裡,用直升機屠殺大象血流成河;日本屠殺海豚,可以染成一片血色海灣。這類滅絕式的屠殺,不是死一隻,而是整個群體從地球上消失。他強調:「所以我覺得我們不要再著眼嚴刑峻法上了,我們應該在法律上務求可行的方式。」

在刑罰方面,均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罰為7.5萬到1.5萬,但實際操作很複雜。「怎麼處罰?法條都不太一樣,有時25條、有時30條,還有好多項好多款,講完大家也聽不懂,只有法律系上課才會慢慢講。」

過失致死、故意致死、還有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等等,有些規定也非常奇特,例如過失屬行政處罰[9],但5年之內故意再犯就是刑罰了[10]

「什麼叫過失?例如開車煞車不及,不小心撞到一隻街貓,這要是判徒刑的話誰都受不了,所以這點我們沒有刑罰規範,行政罰算正當合理。但5年之內又再度撞到一隻流浪狗,那不得了,就有可能觸犯刑法了。」

林明鏘調侃:「但需要擔心嗎?法官一天到晚碰到大奸大惡的人,今天有人故意把一隻貓掐死,他會覺得這很輕微,可是大家覺得好可怕啊!可不可以把這個人跟社會永久隔離?抱歉沒辦法,因為他只有一年以下徒刑而已,這已經是刑法規範的極限。」從中華民國真正坐牢的動物虐待犯僅只一件觀之,事實如此。

且動物虐待的構成要件是很特殊的。動保法先天不良(定義不清楚,不好操作)、後天失調(法律要件需要填補,獸醫才能判斷),例如「肢體的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一隻貓跟一隻雞的器官重要功能不可能一樣,法律系培養出來的法官,沒有學過獸醫學,搞不懂就不會用了。

連死亡的定義也很複雜,腦波停止叫死亡,但還在呼吸,可否認定死亡?死亡是漸進的過程,這在法律系最少討論十個小時,但動物死亡怎麼漸進法?法律系不知道。另外動物安樂死,算虐待嗎?還是相反的意思?

他說:「中華民國的動保法規範得很複雜,主要是用刑罰跟罰鍰的方式,來嚇阻人民不要去虐待動物,但要件的門檻要講清楚,什麼叫虐待、傷害、騷擾,不能不清不楚。」否則長此以往,只是陷入執法從寬的無限迴圈。

思考有效預防與事後管制

林明鏘認為:「我們應該多設計預防性跟事後管制這種制度,不用一天到晚罰人家,因為防不勝防。」畢竟,許多飼主並不理解他的行為對寵物構成虐待,像前述案例中,不論是電暖器釀災,或把狗栓在店門口、罵狗讓牠尿失禁,都有可能是無知所造成。

關於預防與事後管制,獸醫師對動物受虐的通報義務,目前在獸醫師法第13條[11]裡沒有規定清楚,確切來講,只有對法定傳染病有通報義務。他說:「我問過獸醫學生,大概70%反對通報,因為一通報這個客戶就沒了,醫藥費也不付了,對他們來說有利益上的衝突。」但獸醫師是動物保護最大的門神,最知道動物的傷亡,是虐待造成或是車禍意外,連怎麼打成這樣都知道,所以要不要通報呢?他認為這點可以列入政策思考。

再來是檢舉,一般民眾的常態檢舉,是聽到狗狗哀號哭泣的聲音,就會打1999。但動保法沒有規定檢舉獎金,「檢舉機車有獎金,為什麼檢舉虐待沒有獎金?檢舉獎金有沒有效?可能會有效,一天檢舉10件就不用工作了,而且是自由業。」

還有動物救援,但公部門較少,民間較多。動物救援很重要,動物被虐後,最重要是醫療救援跟安置的問題。「罰他錢、關他一年有什麼用?在網路上繼續化名說他很愛貓、想養貓,貓送過去就死了,匿名多的是,怎麼辦呢?」目前台北市有動物救援的警察[12],委任給評鑑合格的民間單位來執行,但其他縣市都付之闕如,很值得各縣市動保處參考評估。

最後是公布姓名照片跟違法事實,林明鏘說:「有用嗎?讓他羞愧自殺有意義嗎?對動物福利有幫助嗎?有人覺得有意義,有人覺得沒有。」依照動保法第25條規定可以公布[13],不過大橘子事件多屬媒體揭露,公部門至今仍尚未起訴。

最後,林明鏘認為:「以上這些都是現行法律規定的,可以記起來,思考改進與補強的空間。我覺得事前預防跟事後管制,有時都比行政機關的罰鍰跟刑罰制裁還來得有效。」畢竟動物的生命獲得善待,才是根本上為人類的文明止傷。

     

[1] 動物保護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2] 動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0項: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3] 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3項: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4] 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2項: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5] 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3項:展演動物:以提供娛樂為目的,在營業場所供展演及騎乘之動物。

[6] 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4項:展演動物業:以娛樂為目的,在營業場所以動物供展演及騎乘之業者。

[7]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條第14項:騷擾:係指以藥品、器物或其他方法,干擾野生動物之行為。

[8] 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項: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9] 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1項: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各款之一或第六條規定,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10] 動物保護法第30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經裁罰處分送達之日起,五年內故意再次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11] 獸醫師法第13條:獸醫師於執行業務發現係法定動物傳染病時,除應指示消毒及隔離方法外,並將動物別、病名、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姓名及住址於二十四小時以內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

[12] 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24條:民間動物保護相關團體或機構經評鑑合格者,得受委託參與辦理動物救援、收容、照護或其他動物保護相關業務;其評鑑辦法,由動保處定之。

[13] 動物保護法第25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

 

資料來源:
行政院農委會「動物保護法」所有條文
行政院農委會「野生動物保育法」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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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當代思潮讀書會,由臺南大學吳宗憲老師召集關心動物保護議題的學者及夥伴所組成。透過讀書會、研討會與論壇等多元方式,將涉及動物保護議題的獸醫學、人類學、心理學、倫理學、畜牧學、生態學、社會學、政策與法律等,進行跨域的討論,也希望將國內的各項經驗,與國外的經驗相互檢證反省,使台灣蓬勃有朝氣的「動物保護學」持續成熟茁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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